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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津巴布韦烟叶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6:5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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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津巴布韦烟叶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加强对津巴布韦烟叶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7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有关烟草专卖局、有关烟厂:

  最近,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在检疫从津巴布韦进口的烟叶时,检出了我国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 烟霜霉病。此事已引起了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高度重视。为了防止烟霜霉病传入我国,保护国内烟草生产安全,必须加强对在途将要到货烟叶的检疫和已进境烟叶的检疫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津巴布韦烟叶的检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辖区内使用津巴布韦烟叶的烟厂,立即开展检查,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二、各烟草进出口部门、各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和使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口岸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对同意进境的津巴布韦烟叶,要求做到:

  1.密闭运输,严防撒漏。

  2.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3.建立出入库登记核销制度,未经检疫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4.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严格防疫措施,各生产环节产生的下脚料要集中销毁处

理。

  5.烟厂附近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烟草种植。

  以上要求,务请依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三、第九条增加第四项、第五项为: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
四、第十二条第(五)、(六)项修改为: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五、第七十三条增加第三款为:
公共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负责维修和保养。
六、增加第八章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建或改建,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原第八章改为第九章,原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原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

卫生部关于颁发《熟制鱼糜灌肠》等19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熟制鱼糜灌肠》等19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1989年1月11日,卫生部

《熟制鱼糜灌肠》等19个食品卫生标准业经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我部审定,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相应的原GBGBn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卫生标准目录
1.熟制鱼糜灌肠卫生标准 GB10132—88
2.虾酱卫生标准 GB10133—88
3.鱼露卫生标准 GB10134—88
4.虾油卫生标准 GB10135—88
5.蟹糊卫生标准 GB10136—88
6.蚝油、贻贝油卫生标准 GB10137—88
7.咸鲳鱼卫生标准 GB10138—88
8.或鳗鱼卫生标准 GB10139—88
9.咸带鱼卫生标准 GB10140—88
10.咸鳓鱼卫生标准 GB10141—88
11.咸鲅鱼卫生标准 GB10142—88
12.咸黄鱼卫生标准 GB10143—88
13.干明太鱼卫生标准 GB10144—88
14.熟制鱼丸(半成品)卫生标准GB10145—88
15.猪油卫生标准 GB10146—88
16.香肠(腊肠)卫生标准(代替GBn138—81)
GB10147—88
17.火腿卫生标准(代替GB2731—81)
GB2731—88
1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代替GB2732—81)
GB2732—88
19.鲜(冻)鸭、鹅肉卫生标准
GB101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