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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2:0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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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城市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较重要的构筑物。本办法中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外道路、广场、绿化、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雨水、污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施工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市市容管理部门参与建筑物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二)绿化平面图;

(三)各类公用管线平面布置图;

(四)各类公用管线的施工图。

沿街建筑物室外地面、围墙、绿化等设计布局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连同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者,应在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单位、专业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和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七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办理破占挖掘、排水许可、环评文件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组成部分。建筑物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一)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四)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五)群体建筑(包括住宅小区)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应满足以上四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绿化设计方案、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四)规划、环保、市政、园林、消防等单位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和专业施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照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或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没有进行验收的建筑物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综合验收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审计局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新闻媒体或以审计机关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JP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的公告(除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不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实行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性财务收支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有关财政资金投资使用和国有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八)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以不定期形式进行,并通过《XXX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公告。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告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告而又需要公开的,应在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书面公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向本级政府下属部门单位或一个行业系统内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的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草拟审计公告规范文本,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告。
  
(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内容由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审定后进行公告。
  
(三)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所发布审计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审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改组或组建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九个国家局。国务院决定,对这些部门所属共211所学校,其中普通
高等学校93所、成人高等学校72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46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对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学校进行调整,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有利
于这部分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更好地为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这些学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
二、几年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通过共建、合并、合作、调整等方式,不仅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重复办学的局面,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合理配置,而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规模效益。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学校也要通过共
建、合并、合作、调整等方式,进行管理体制的调整。93所普通高校原则上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72所成人高等学校,除几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管理干部学院原则上就地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改制为培训教育机构外,其余由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一律划转地
方管理。46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划转地方管理。
三、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教育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改革的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努力做好工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做好经费的划转工作。在调整期间,各有关方面要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要注意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稳定。调整工作要在新学年开学前基本完成。
四、原机械工业部等部门所属学校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21世纪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大改革力度,办好这些学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这些学校的领导,要给予更多的关怀、支持和帮助。要将这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将高等学校纳入当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整体规划之中。凡已经列入规划准备实施改革和调整的高等学校,要按规划和程序继续进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