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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徐凤林

时间:2024-07-09 18:3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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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徐凤林


  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我国现有的330余部法律,700余部行政法规及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80%是由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事务管理要通过行政执法行为来完成。可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市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尤为重要。人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如何发挥监督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是人大监督工作中一个亟待探索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对《监督法》缺乏足够的认识,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工作空位不到位,忌讳“监督”二字,讲优点成绩多,讲缺点不足少。遇问题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对行政个案监督时调查研究不够,多采取一般信访转办程序一转完事,笃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启动人大监督程序,放弃监督职责,听之任之。
二是监督魄力还不足。行政执法包罗万象,内容繁杂,涉及民生民利,执法主体部门多,执法对象多元化,矛盾冲突激烈,解决难度较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害怕越权和越位。宁愿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而搞行风监督员等柔性方式应付走过场。
三是监督主动性还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解剖麻雀,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识不强,对当前矛盾多发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疏于研究,监督指导不到位,客观上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多发。还有的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不强,遇事人云亦云、毫无主见,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监督工作认识淡薄。人大是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代表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来,代表结构有了明显改善,素质有了提高,但与人大所面临的监督任务和要求相比仍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效果。人大专职委员多数因年龄偏大由党委和行政部门改任,部分委员把人大当成“二线”,视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感到人大工作不像党务和行政、经济工作实在,有失落感,对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驻会委员认为监督工作属份外兼职和业余,于己关系不大,存在应付差事心理。另外,个别代表因曾提的议案得不到应有重视, 或得不到满意答复,心灰意冷,监督热情不高,履职意识差。
(二)监督形式单一弱化。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法规种类多,执法程序具有一定弹性,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倍受关注。一些执法部门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缺乏具体的褒奖与惩戒措施。加之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过于宏观和原则,审议和提建议多,适用刚性监督措施少,工作中该跟踪调查的不调查、该质询的不质询、该撤销的不撤销,使一些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办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违法,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三)监督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重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内容。公民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被动和屈从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也难免陷入重维护行政行为的误区。有的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痕迹,导致法律间不协调,甚至抵触和矛盾,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这样,难免左右为难,监督失衡。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立法滞后,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虽然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行权,但由于没有程序规定,无法可依,执行措施难于操作,造成少数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滥用职权,使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难于有力实施。
(四)监督机构不尽合理。人大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机构,如审计、税务监督等。然而,这些机构都设置在政府序列,属权力的自我监督,“用自己刀削自己把”,使监督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及监督力度受到制约和影响,也影响人大行使监督职权。一些地方采取党政联合发文、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替代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职权,党政不分,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处于两难境地。另外,政府机构设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门,如税务、工商、技监部门,实行人、财、物上划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设置,人大对其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刚性处置手段。

三、措施与对策

(一)提高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党派、不同行业、不同民族,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大公无私,敢讲真话。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是各行业、战线的行家里手、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独具慧眼,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所以,要推荐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热心参政议政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开展多层次的培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素质,并组织视察、调研等“三查”活动,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争民利,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二)多方施策营造监督氛围。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监督权是人民所赋予,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真正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监督工作做深做实。要科学整合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体系资源,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要以人大监督为核心,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借助专项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严格行政处罚,搞好行政法规培训,落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紧扣群众关注点、社会热点和难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委员监督与代表监督结合,代表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
(三)创新机制彰显监督权威。重视和善于调查研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面对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新要求,要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了解群众盼什么,怨什么,既要听顺耳话,也要听逆耳言,既要让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见,真正了解群众眼中的行政执法现状。要把握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结合点,善于从人大监督议题与党委、政府工作寻找结合点,使人大工作与党委合拍,与政府合力,与群众合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就具体工作实际而言操作性还不强。如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人大整改意见的交办程序、办事时限、违时责任追究需要明确等还需探索和总结,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还需不断完善和补充,监督工作要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彰显人大监督权威和价值。
(四)把握重点力求监督实效。要以“授权”、“用权”和“审评”为重点,抓住部门特点,把握监督重点,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针对性、主动性,力求监督取得实效。首先,要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授予和充分行使,解决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和行政乱作为现象,对越权审批、越权执法要依法纠正,对不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要督促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增加义务的决定予以依法撤销。要加强用权的透明性监督,对公益性事项的决策和涉及社会公众的收费项目,必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城市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要让其对有关政策充分知情。要注重用权的效率性监督,看行政管理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对不按法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依法督促整改,不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要利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和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准重点课题开展审议监督,把跟踪督办审议作为提高审议质量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确保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要选择群众反映强烈、执法问题较多、执法权力集中、与群众切身利害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使行政执法为群众服务,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为实现经济总量再翻番服务。


——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1年12月1日,最高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认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驳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6〕1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筹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按多渠道筹集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来源为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大病统筹基金结余、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市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困难区(市)县的补助和市本级福利机构对本机构救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支出。

  第二条 基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核算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必须于当年1月拨入专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到账15日内拨入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应按筹集计划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第三条 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城市医疗救助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供给。

  中央、省、市补助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协商,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力求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下,结合低保人数、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及投入情况、低保工作业绩考核等因素分配给各区(市)县。

  第四条 基金使用
  城市医疗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医疗救助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审定的用款计划,分救助类型拨付资金。

  (一)门诊救助。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审定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限额式记账门诊医疗服务。由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发放“门诊医疗救助卡”,实行记帐管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包干,家庭成员可共同使用。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地区,可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拨付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资助城市低保户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人员名单,并提供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同级少儿住院互助金经办机构。

  (四)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其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提出救助意见,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其中,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已由医疗机构垫付的,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尚有救助对象个人垫付的,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救助对象。

  (五)一次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本人申请,提出救助金额和名单,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市级福利机构对本机构救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本机构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重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需住院治疗患者的医疗费可申请用市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以上拨款程序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救助基金拨付程序,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基金核算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会计核算的规定,民政部门应按季编制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务报表。财政部门应按月与民政部门核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收支结余情况,年度结余资金滚存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监管
  各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审核。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