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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时间:2024-07-24 18:1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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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2号

 

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B/T1016--2002 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
2 WB/T1017--2002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3 WB/T1018--2002 菱镁制品用工业氯化镁
4 WB/T1019--2002 菱镁制品用轻烧氧化镁

快递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快递业发展迅速,加之现在网络的便利,很多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物物配送,可以说快递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自己指不定就是快递的受用者。但是,自从2011年相继出现的快递包裹爆炸事件,给人们往日对快递的信赖实用感无疑添了层层的阴霾,利用快递实施相关的犯罪活动等事件逐渐引发了人们对快递业发展的关注,故快递实名制也随之成为了街头巷议的热点话题。据京华时报报道,“2012年2月24日,圆通快递公司首次宣布,对首次寄件、路边寄件的人,要验视包裹内物品,同时可能还得出具身份证,否则可不予邮寄”。从“法律人”的角度观之,我们会做何思考?

  思考一:快递实名制会侵犯邮寄者的隐私权吗?有何救济措施?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010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其属于民事权益的的范畴,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快递公司要求实施邮寄实名制,其出发点当然无疑是为消费者考虑,将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隐患。通常,邮寄者在邮寄包裹时,一般会应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邮寄货品名称等信息,快递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主动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信息及核对身份信息。有些消费者可能会担心,若将包括自己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在内的具体信息一应俱全地透漏给快递公司,自己无疑是“自报家门”,后果不堪设想,发生类似“人肉搜索”事件的“按图索骥”将会变得更为容易。仅仅因为自己偶尔地享受下日常生活中快递的便利,而使自己因身份信息被泄露带来一系列的困扰,从成本角度考量,至少是不理智的。因此,消费者的上述担心不无道理的,有关信息的不当泄露和使用可能会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在推出实名制这一举措时,定会有一系列的跟进步骤来规范操作,即使真的出现上文中所述的情形,依据我国有关的民事法律亦可应对。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当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若是快递公司将用户的相关信息泄露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用户可以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也可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思考二:快递实名制能从根源上遏制类似“包裹炸弹”事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吗?

  根据哲学上的发展律可知,任何事物的发展无不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快递等相关的业务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我国的快递事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以前并非没有类似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是近几年随着网购的兴起及全民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对快递问题的关注度日渐高涨。任何犯罪的发生都与其现实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换言之,现实的社会环境可能会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人们已经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凡事讲究效率,加之频繁的社会资源配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快递服务亲睐有加。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中国,有关的法律制度未能及时跟进,导致在快递这一领域出现了很多法律漏洞,快递相关的行为规范目前主要还是靠行业自律。在利益的熏染下,有些好事者便乘机钻了空子,以至于最后猖獗到触犯刑律。不得不承认,实行快递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不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是,从目前来看,实名制实行的范围很有限,其仍属于行业自律性质,是“可为”而非“必为”,其在现实中的实施可能会“流于形式”。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难题,“好的制度可能会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能会让好人成为坏人”,紧靠个别的自律行为很难发力,还需法律等相关制度及时跟进。

  思考之三:快递实名制的实施对现有相关的社会秩序的影响?

  任何一项制度从实施到真正能有效地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需要经历一段磨合的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快递实名制的推广应用会对该领域带来怎样的影响?

  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实施实名制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会因此投入大量的检验设备,因为验证实名的缘由,可能会暂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安全的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生命财产权。企业存在之首要目的即是追逐利益,在现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自身的利益追逐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冲突,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依据现代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应当以肩负起社会责任作为其存在的价值之一,而不仅仅是追逐自身利益。在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里,此点显得尤其难能可贵。故有关公司方应积极地完善相关跟进措施,确保快递实名制不流于形式。在具体的实施阶段,同时要协调好内部员工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更要使一线的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到此举的重要意义。

  对于消费者来说,此举在给消费者带来安全保障的同时可能也会产生诸如泄露隐私等问题,故要审慎对待。作为消费者,我们有选择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协商价格、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受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在进行快递交易时,必要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多长个记性,多留份心眼。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快递实名制的出现可能会与我们每个社会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也不妨多一份理性。同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的制度性规范,及时将快递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解决好,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论法官的修养

王姗姗


  在林林总总的职业中,法官这个职业也许是最为特别的了。法官们每天跟涉诉群众打交道,为群众排忧难、化矛盾、解纠纷。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与清苦为伍、跟压力作伴、和单调同行。然而,每天仍有数之不尽法官在坚守审判岗位、默默无闻付出,树立了一座座丰碑。
  人民法官作为一种职业,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主体,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职能,发挥着修复社会秩序,引领社会导向的重要作用,必需要有足够的权威。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司法需要权威是社会大众的共同期盼,现实是司法缺乏权威是大家的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强调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代表了中国人民的心声。权威不是靠权力让民众口服,而是靠品行和操守让民众心服。
  当前,法院公信力不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提高公信力,不是空口说白话,而是来源于每一名法官的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和廉洁司法,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一个法官的基本素质、起码的职业道德,应是建立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基本条件,《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的其中一条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我们要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律走向自觉,树立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的品格修养。那么,人民法官应具备哪些共同的品格修养呢?我认为,除人们应普遍遵从的品格外,人民法官还应有公正、廉洁、忠诚等品格。
  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要做到司法公正,既要程序公正,又要实体公正,一要注重自身修养。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力量、道德典范赢得当事人和人民公众的信赖与尊敬。二要铁面无私。办理案件认法不认人,讲公正不讲人情,讲原则不讲关系。三要刚正不阿。有舍身护法的精神,以执行法律为天职,做到秉公执法,威武不屈。唯此,才能维护和树立人民法官公正执法、正气凛然、无私无畏的职业形象。
  廉洁是对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公生明,廉生威”。法院是社会的“校正仪”,如果“校正仪”精度不准,人们将无所信奉。正是社会容不得法院出错,就需要我们的言、行、思、断要谨慎。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官都要牢记“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小德不修,大德焉存”。作为法官,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严于律己,管住自己,逐步地使自己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具有高风亮节的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交友交心不交财,远小人、亲贤人,切不可轻贱人格,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得起金钱、美色、关系、权力的考验,诱惑面前不得越“雷池”半步,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
  廉而生威,贪而致腐,法律的天平,容不得金钱的砝码,否则,天平就会倾斜,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甚至人格也随之殆尽!作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利诱,讲政治、讲正气、讲廉耻,勤于学习,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忠诚是一个人对组织应具备的基本品格,法官尤其重要,否则,我们手中的权力就会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从小就接受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教育,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落实到一点,为人民司法。法官只要将自己摆在为人民做事的位置,心里始终装着群众,把当事人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把自己接待的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心底为民的自然驱动,会萌生出一种让当事人看得见、体验得到的温暖和亲近。
  确立了法官应具有的共同品格,仅仅是有了制度,还需要自觉遵守和有效监督。要使法官的修养真正的养成,还需要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通过行为训练、严格管理等各种教育手段,全面提高被教育者的“知、情、意、行”等素质,最终养成自觉遵守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加强法官品格修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要以法官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为依据,从小节、细节抓起,规范法官的言谈举止,使得法官举手投足间显示出一个社会精英所应具备的理性、沉稳、庄重、智慧和威严,处处体现严谨的作风,在形象上让人肃然起敬。为此,要以作风大检查为契机,下决心整治衣冠不整、言行粗俗、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烦、随意出入与身份不符的场所等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以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为载体,号召广大法官把业余精力放到加强学习上来,鼓励法官将现有学历水平、司法水平再提一档,并为法官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条件;以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号召法官家属、社会各界参与到监督支持法官洁身自律、提高品格上来,发动他们建言献策,从各个层面进行监督。
  一个人要真正赢得别人的敬重,一个领导干部要真正赢得群众的拥护,不在于他的能力有多强,而关键看他有没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行。做为人民法官就应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将崇高的司法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干干净净办案,光明磊落做人。
  总之,在审判日益走向独立、现代化司法理念日渐深入的今天,人民法官只有不断加强品格修养,严守职业道德和操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法院这一阵地上全面塑造提升自我,充分展现出自己良好的品格魅力,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成为“正义的化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