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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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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关爱社会精神病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长政发〔2004〕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是指免费为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
  第三条 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二)自愿受助的原则;
  (三)家庭救治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户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资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医生的培训、考核,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物发放点的设置。定点医院负责病情诊断和药物发放等具体医疗服务。残联履行精神病人防治和康复工作职能,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药物救助相关工作。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凡户口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精神病人(以下简称社会精神病人)均可申请药物救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精神病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药物救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监护人申明书;
  (三)医疗诊断书;
  (四)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审批同意救助的,发给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证。
  第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通过考察、评审的方式共同确定具备精神病专业医疗技术力量和精神病药品采购、药品管理条件的医院作为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定点医院。
  第十条 定点医院在各级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助下,通过定点和巡回医疗等方式对社会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逐个建立巡诊、发药等医疗档案,根据病情发放药物并指导服用药物。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根据全市社会精神病人的分布情况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方案在各区、县(市)设立若干免费巡诊(药物发放)点。五区每个月巡诊、发药一次;四县(市)每二个月巡诊、发药一次。
  第十二条 救助药物由民政局委托定点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采购。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设立专人专柜,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救助药品。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摊比例根据区、县(市)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和救助对象分布状况确定,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和市内五区及长沙高新区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30%、45%、55%、65%和20%,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本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要为救助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社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保证保管好救助药物,按时按医嘱给病人喂服。凡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概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路交通,现将部制定的《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健全路站养运发展机制,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二)落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新要求,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落实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服务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新要求,着力推进理念、科技、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努力解决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农村公路稳中求进、好字优先、科学发展。

  (三)认真落实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二、加大投入,推进农村公路稳步发展

  (一)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使今年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

  (二)调整投资结构,转变农村公路发展方式。要实现农村公路发展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正确处理好规模和结构、速度和质量、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突出建设重点,优先解决没有通公路地区的通达问题。部今年将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选择若干地州市进行试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公路的发展。

  (三)在资金使用上,鼓励各地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制定的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份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分解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责任,组织、指导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好质量年活动,确保今年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加强质量监督,组织农村公路质量督查,分析本地区质量状况,每半年通报一次质量抽查情况。

  四、以人为本,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一)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各地要结合今年的“隐患治理年”活动,落实责任,抓住关键,针对当地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督查,重点加强对山区农村公路路基高边坡和隧道开挖、满堂支架的石拱桥、梁桥施工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危桥改造。今年要启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消灭县道中桥以上、乡道大桥以上的危桥。

  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经验,安排必要资金,抓好试点,逐步推开。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五)加强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各地要针对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特点,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解决项目进展慢、投入不均衡等突出问题。

  五、深化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机构落实和资金落实;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管理养护体系,建立协调、监管、考核机制。要按照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南》的要求,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二)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加大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按照全国治超办的统一部署,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通过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防止超重车辆行驶农村公路,保护好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六、发展客运,提高农村公路交通服务水平

  (一)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征地难、成本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客运站建设标准要以满足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不要求一乡一站或都建等级站。

  (二)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农村客运的公益性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使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改善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网络。要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及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科学调整、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适当增加班次密度,努力提高客运班车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四)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方式。要学习借鉴城市公交运输组织模式,在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最大程度地减少中转次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

  (五)规范农村客运市场。要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让农民群众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七、完善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一)落实政策,促进农产品流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特别是落实对省内外合法整车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网络和标识,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

  (二)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要从装载环节入手,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车、配载和运输,严厉查处冒充鲜活农产品车辆和超限超载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为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绿色通道”运行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装载要求等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鲜活农产品运得出来,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带来的实惠。

  (四)继续落实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的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

  八、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发展。要统筹城乡交通发展,统一规划,完善路网结构,发挥整体效益;统筹考虑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安保设施、渡口改造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要协调好农村公路建设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协调好建设、养护、运输的关系,推动路站运一体化。

  (二)加强管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要针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特点,落实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研究加强行业管理的新政策、新措施。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对基层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

  (三)加强宣传,树立行业形象。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网络建设的宣传力度,组织农村公路专题宣传,开展质量年宣传月活动,注重网络媒体作用,发挥行业媒体专业优势,进一步丰富报道形式、深化报道内容、扩大宣传效果。

  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路交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落实新要求,采取新举措,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面完成2008年农村公路各项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代表团、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代表团、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71年7月2日)
  应中日友好协会的邀请,以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为团长、副委员长浅井美幸为副团长的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六日至七月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郭沫若会见了代表团全体成员,并且进行了友好的谈话。代表团还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学校等,受到了中国人民的热情欢迎和亲切接待。
  日本公明党代表团在北京期间,同以王国权为团长、徐明为副团长的中日友好协会代表团举行了友好、坦率的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还有中日友好协会代表团团员王晓云、林波、丁民、王效贤、江培柱。
  日本方面参加会谈的还有公明党代表团团员正木良明、大久保直彦、渡部一郎、三谷光勇、冲山雅彦。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和求同存异的精神,就中日关系、当前形势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充分地交换了意见。
  (一)日本公明党代表团声明:(1)中国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坚决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的阴谋。(2)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坚决反对“台湾归属未定”论。(3)“日蒋条约”是非法的,必须废除。(4)美国占领台湾和台湾海峡地区是侵略行为,美国必须从台湾和台湾海峡地区撤走它的一切武装力量。(5)必须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组织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地位的合法权利,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坚决反对一切阻挠恢复中国上述合法权利的阴谋。
  中国方面认为,公明党的这五项主张是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的,表示赞赏和支持;并且认为,如果日本政府能够接受上述主张并为此采取实际步骤,就可以结束中日两国的战争状态,恢复中日邦交,缔结和平条约,在这以后,视情况的发展,就有可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础上签订中日互不侵犯条约。
  (二)双方一致谴责美国对印度支那三国进行的侵略战争;反对“用亚洲人打亚洲人”的尼克松主义;坚决主张亚洲各国的问题应由亚洲各国人民解决,美国武装力量和同它一道进行侵略的外国军队必须从印度支那撤出去;从民族自决的立场出发,强调应由印度支那三国人民各自解决自己国家的问题。
  (三)中国方面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挑衅,坚决支持朝鲜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美日反动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斗争。日本方面从不干涉内政、民族自决的立场出发,反对“日韩条约”,反对佐藤、尼克松联合公报中关于朝鲜“对于日本自己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这一条款,主张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反对美国利用在日本的军事基地对朝鲜发动军事行动,反对日本政府对朝鲜采取有可能引起新的冲突的危险政策。双方认为,朝鲜问题应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以实现自己祖国的和平统一。
  (四)双方强烈反对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发表的佐藤、尼克松联合公报公然把台湾、朝鲜、印度支那都说成是日本的安全范围。日本方面指出,最近日本政府发表“防卫白皮书”和“第四次防卫力量整备计划草案”等,加速扩充军备,日本军国主义正在复活;并且表示决心要竭尽全力为反对正在复活的日本军国主义,为争取实现日本的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繁荣而斗争。中国方面表示,日本人民完全有权实行真正的武装自卫,但是绝不允许日本军国主义在“自卫”名义下对外实行扩张和侵略;并断然反对美帝国主义驱使日本反动派充当侵略亚洲的急先锋,反对美日反动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
  (五)双方一致谴责最近日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以佐藤、尼克松联合公报为基础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方面表示:这个协定完全违背日本人民的意愿,给冲绳、日本和亚洲的将来留下了严重祸根。所谓“一九七二年、无核、与本土一样归还冲绳”充满欺骗性,日本方面强烈反对。目前,美国继续以冲绳为其在亚洲的军事基地,日本政府也将在冲绳部署自卫队,日美的军事勾结正在进一步加强。中国方面赞赏日本方面上述见解,并表示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立即、无条件、全面归还冲绳的正义斗争。
  (六)中国方面重申了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立场和召开全世界大、小国家首脑会议,缔结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协定,作为第一步就不使用核武器达成协议的建议。日本方面对此表示支持。双方一致表示反对大国的强权政治,反对他们的核讹诈和核威胁,决心为反对核战争,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核武器而斗争。
  (七)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人民要友好的愿望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这是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日本人民要求促进日中友好和恢复日中邦交的日益高涨的群众运动,必将冲破反动势力所设置的重重障碍,开创出日中友好的光辉前程。
  双方对日本公明党代表团首次访华的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次访问和会谈加深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今后双方将继续保持来往,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代表团      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
     团 长 王国权         团 长 竹入义胜
     副团长 徐 明         副团长 浅井美幸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