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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2:3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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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政字〔2006〕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股权管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监督指导,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制企业内部股权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股权私下交易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持股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质服务,提高股权托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东,其全部股权在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登记托管。
第三条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有:
(一)股权的登记、托管、挂失查询。
(二)股权的依法过户转让。
(三)股权依法回购。
(四)代理公司分红派息、配购权证、股权拆细、缩股、增资扩股工作。
(五)股权质押登记服务。
(六)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托管宗旨: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东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决策服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股权登记托管程序

第五条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设立批文及增资扩股批文。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六)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七)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九)公司股东名册。
(十)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中心对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司需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三章 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凡已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发布托管公告,告知所有股东前往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在托管过程中,中心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花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中心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九条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花名册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
第十条股权登记托管后,由中心配合公司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证帐户卡》。
第十一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股东办理更名过户或协议转让,须凭身份证和股权证帐户卡到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登记托管的股权,中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冻结。

第四章 股权更名过户

第十四条股东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办理股权的更名过户事项,可到中心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股权转、受让双方应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证帐户卡,同时填写股权过户申请书。
(二)受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证帐户卡(新开户者提交申办股权证帐户卡申请)。
(三)若转让方的转让股权数占公司总股份5%以上,需出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股权转让决议书,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对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中心为转、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转让、受让股权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存中心,两联分别交转、受让方。

第五章 股权证帐户卡的挂失与查询

第十七条股权证帐户卡的挂失:
(一)股东遗失股权证帐户卡,需持与遗失的股权证帐户卡相符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挂失手续,身份证遗失或无效的,凭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二)办理挂失手续时,当事人在中心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应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心经核实后,对拟挂失股权帐户予以特别处理。
第十八条挂失人在中心受理挂失申请后,应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依据法院的挂失公告,冻结该股权帐户。冻结期满,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由中心为挂失人补发新卡,并将挂失帐户中的所有权益转入到新帐户中,原股权证帐户卡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股东若需对托管的股权进行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权证帐户卡,到中心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或咨询柜台进行查询。

第六章 分红派息

第二十条分红派息分为现金红利和股权红利及送股加派现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分红派息方法:
(一)公司在分红日或送转股份日前十天通知中心,作好股权登记及相关准备。
(二)公司向中心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或送转股本的决议并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现金分红,公司与中心签定分红派息协议后,公司须将分红款在分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中心指定帐户。
(四)派送红股,公司与中心签定分红送股协议后,中心按股权登记日记录实施分红或送转股,于分红日或送转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股东帐户;并打印分红或送转股清单一式两份,一联存中心,一联交持股人,另外出具一份分红或送转股汇总清单交公司。

第七章 配购权证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中心办理配购权证须先与中心签订配购权证协议,并公告通知股权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配购权证手续,方式如下:
(一)股权持有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配购权证交款手续。
(二)股权持有者在办理权证时,须持身份证和股权证帐户卡。

第八章 股权收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收购,是指公司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后发生的股权收购转让。
第二十四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公司股权达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和中心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权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经政府有关部门免除发出要约的,应当依法向所有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第二十六条股权收购的具体要求比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有关情况和咨询文件,并监督和规范被托管公司的信息发布事宜。

第十章 股权核对

第二十八条中心与被托管公司年终互换股权余额表及股权变动表,经双方审查无误后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耐驰(兰州)泵业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6〕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林业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核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意见的函》(林函人字〔1997〕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林业企业职工工时制度,确保林业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即: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为:从事营造林、森林管护(防山、巡山、护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资源勘察、调查、木材生产及水运、林业基本建设等林业企业中第一线作业的职工和部分辅助或服务的职工,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实行不间断生产的职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企业驻地以外常驻的供销、采购等人员,工作中可以适当休息的值班人员及经常出差等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人员,长途运输、贮木场、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