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市农村防病井水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6:2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农村防病井水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农村防病井水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防病井水的管理,提高农村防病井水工程设施效能和饮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防病井水工程设施,是指为防治地方病而修建的深水井(包括引泉)及井房、水泵、管线、蓄水池等与防病井配套的取水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不含建制镇)防病井水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农村防病井水工程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修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防病井水管理的领导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病井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以及负责水利、财政、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病井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推荐的管水员人选,审查、确定管水人员。
(二)制定管水员守则,检查管水员执行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和服务质量。负责管水员的培训、考核。
(三)制定收缴水费原则和有关的财务收支规定,定期审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
(四)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防病井和附属设备及机组运行情况。调查处理违章作业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村防病井水的管理工作由村长负责。村应设一名专(兼)职的管理水员,负责日常的供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病井和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及一般性技术故障的处理。
(二)保管有关设计资料。
(三)按规定做好供水工作。
(四)做好井房范围内的“四防”安全工作。
(五)搞好井房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持井房周围环境清洁。
(六)负责日常水质情况的观测,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或通知用户停止用水。
(七)负责做好用户的防病改水宣传工作。
(八)按规定收缴水费,建立收支帐目。

第二章 防病井设施及水源管理
第七条 防病井井房总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操作间和生活间必须分设,并应有采暖设施。
第八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井房,严禁利用井房搞游艺、赌博及封建迷信等项活动。
第九条 防病井井房周围及庭院搞好绿化、美化。
第十条 蓄水池必须设有防尘设施,每年至少清刷一次,保持池内清洁无杂物。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乱接(卸)、乱改供水管线,不准随意增设取水点。
第十二条 防病井水水源工程设备及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动或挪做它用。
第十三条 防病井及附属的取、供水管道周围30米内不准挖沟渠,不准修建各类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距防病井房、水源30米以内不准修建厕所、猪圈和堆放垃圾、粪便等污物。乡(镇)或村办工业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应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五条 农村防病井水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凭卫生部门签发的水质检查合格证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同级财政、水利、卫生部门联合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防病井水用户应爱护供水设备,节药用水,不得人为的造成跑水、漏水、常流水。
第十七条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浇灌田地、修建房舍等非生活用防病井水的,按标准收取水费外,应酌情增收一定的水费。水量不足的村屯,禁止非生活使用防病井水。
第十八条 防病井水用户应积极献工献力,参加村组织的维修防病井工程的各项义务劳动。

第四章 水质的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应对辖区内防病井水定期开展水质监督检验工作,春、夏、两季各检一次,所需检验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已交付使用的防病井水工程,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及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须建立防病井档案,记载防病改水的基本情况和卫生学评价、水质检验、防病井检查情况。

第五章 收费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防病井水实行收费制度,防病井水收费工作应在村长领导下施行,防病井水的使用收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收取的水费应主要用于防病井水的管理、设备的简单维修、支付取供水所需电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防病井及其机电设备较大故障的维修经费,由防病井所在村屯自筹专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经市、县审核,定为贫病村屯的,防病井水质监测予免费,免费期限直至重新核定为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防病井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地方病防治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告批评或限期改进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7日

关于“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中共衡水市纪委衡水市监察局


关于“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市直各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廉洁过好“两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进一步巩固“刹四风”取得的成效,防止“两节”期间各种不廉洁行为和奢侈浪费问题的发生,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1、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和各种代币购物券;2、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购买代币购物券发放给职工或相互送礼;4、严禁公款旅游和公车私用;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6、严禁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用公款组织单位职工吃喝玩乐、挥霍浪费;7、严禁借“两节”之机突击花钱或滥发奖金;8、严禁婚事大操大办;9、严禁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要及早采取措施,对党员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打招呼,敲警钟,提要求,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在“两节”期间,目无纪律,我行我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搞各种不正之风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按顶风违纪论处,除按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公开处理。

  三、“两节”期间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率先垂范。除本人做到不送钱收钱及收受各种有价证券外,还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放任、纵容其违纪违法的或对其违纪违法行为失察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在“两节”期间认真落实“三条禁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管好下属单位负责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在巩固和发展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成果的基础上,下大力根治各种节日不正之风。各商业银行和流通企业要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券(卡),违者要按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论处。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券(卡),凡收受代币券(卡)又不主动上缴组织的,一经发现,一律按“送钱收钱”论处。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两节”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抽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市纪委举报电话:2068022

                       中共衡水市纪委

                       衡水市监察局

                       2004年9月2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0年4月1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决定将这一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