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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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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年9月8日 法[999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主管立案工作的庭长及会上介绍立案工作经验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代表共计100人,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纪敏主持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结交流立案工作的情况与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案工作;贯彻落实不久前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关于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精神,探索深化、发展立案工作的新路子,实现立案工作跨世纪的新发展。会议达到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各级法院立案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与经验。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特别是1998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年内全部实行“三个分立”,坚决纠正三个不分的做法以后,在各级法院领导和立案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立审分立的落实摆上议事日程,立案工作切实得到了改进和加强,工作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为服务大局、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表现:(一)不断加深对立审分立的认识,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立案机构,立审分立的格局已经形成。据今年6月份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424个法院的统计,已有3315个法院成立了立案机构,实现了全部或部分的立审分立,占96.82%。(二)严格依法立案。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三)依据暂行规定与实践经验,明确了职责,完善了制度,使立案工作步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制化轨道。(四)把做好立案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提高了效率,转变了作风,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五)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与经验。与会代表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干部3严肃执法,依法立案;明确职责,规范制度;锐意改革,大胆探索诸方面总结交流了立案工作的经验。会议交流的7个高级法院、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的经验材料,受到与会代表的肯定和好评。
二、会议分析了当前立案工作的形势,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关头,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和整个审判工作一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困难与机遇同在,改革与发展并存的形势,如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适应形势的需要,把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以崭新的面貌推向二十一世纪,这是亟待我们深入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会议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积极探索和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健全机构,统一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全面实施立审分立、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立案工作机制和审判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讨论中,大家对深化法院立案工作改革取得了共识,一致认为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几年法院的立案工作,所以发展较快,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狠抓了立案工作的改革,推行了立审分立的审判管理机制。今后的立案工作要发展,要开创立案工作的新局面,还必须坚持和完善立审分立制度,必须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要把全面实行立审分立作为近期立案工作改革的重点,在1999年底前限期完成。关于立案工作改革的长远考虑,大家认为,这次座谈会上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吉
林省延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陕西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他们突破立案工作的传统模式,由立案机构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等程序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这种赋予立案机构流程管理职能的做法,在我国是一个创新,—是对法院立案工作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对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作了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步骤与方案,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行,积极稳妥地落实这一改革举措,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三、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总体目标与要求的实现,会议就今后工作,尤其对立案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实施立审分立的原则。
会议针对一些法院立案机构职责范围不清,立审分立落实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特就立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及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做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申如下意见:
1.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认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建立立案与审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有机结合的诉讼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国审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按暂行规定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案机构,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全面实施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要求,目前尚未全面实行立审分立的法院,一定要在今年年底前限期完成立审分立的任务。已经完成立审分立任务的法院,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充实业务骨干,保证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2.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发挥立案机构的职能作用。会议认为,根据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机构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8)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
(11)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以上意见,各级法院在确定各自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时应参照执行。
(二)建立健全机构,调整充实立案干部队伍。
会议认为,立案机构的设置,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凡条件允许的,应当争取单独设置,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的,立案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凡单独设置立案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人民法院立案庭,设在告申庭内的,名称统一为XX人民法院立案室,并对外公开挂牌。立案机构的人力一定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选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会做群众工作,作风过硬,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立案干部队伍。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
(三)抓好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实现人民法庭立案规范化。
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因而,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在整个法院立案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会议认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应注重抓基层,这是深化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的基础。
抓好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重点抓好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暂行规定从两便原则出发,赋予法庭立案权,采取专人审查,庭长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指导,统一编立案号的变通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坚持了立审分立的原则,又考虑了法庭立案的特殊性,是统一立案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两便原则的生动体现。会议强调,各地在落实去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实施《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过程中,在抓好人民法庭设置规范化的同时,要抓好法庭立案工作的规范化,两者要同步进行。人民法庭设置的适度规模化,使法庭的人、财、物配置更合理,更便于立审分立原则的实施。在抓教育、抓认识的同时,着重从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规范做法上入手,落实专职立案人员,落实立案人员责任,落实立案制度,落实接待时间,落实立案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障程序上的公开和公正,促使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及审判管理日趋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对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执行问题。
会议认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由立案机构负责,再审案件的审判由审判监督机构负责。如不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就不应移送审监庭,应由立案庭立卷复查。对其中第一种情况,经审查,没有道理的,应由立案庭口头或书面驳回。经审查,可能有错,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裁定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对其中第二、三、四种情况,应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这样分层次地审查处理,既把再审的立案与审理分开了,充分体现了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原则,同时也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利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中级以上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都应采取这种做法。基层法院一般是立案任务繁重,审监任务不大,故基层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可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是否再审立案的决定及再审的审理可都交审监机构去办理。各级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还应强调分工协作,协同处理好申诉老户的工作。会议认为,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细化,比如:对上级法院发函要结果的案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领导交办的案件的审查处理及两个庭如何分工更合理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申诉复查的操作执行问题,会议充分肯定了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做法。会议认为该做法体现了申诉复查的平等原则,增加了复查的透明度,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会议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应积极试行推广。试行推广时,应体现听证的简便、快捷、实用的特性,不对案件全面审查,抓住争议焦点,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听证目的是确定原判是否有错,是依法驳回,还是调卷审查或再审立案。切忌把复查听证与再审开庭相混淆。听证的组织形式还是组成合议庭为好。
会议指出,今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将为我们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身处审判工作前沿的广大立案干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深化立案工作改革,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人事部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公安部、人事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公安部、人事部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机制,推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广泛宣传实行考试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精心组织,确保质量。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安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人事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科级(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继续从事人民警察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基本素质标准
第四条 担任人民警察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
(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令、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四)掌握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专门警种和重要岗位的人民警察,除具备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外,还必须达到从事专门警种和重要岗位工作的特殊素质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试考核组织
第六条 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的主管机构,由公安部、人事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领导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考核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公安机关可视情成立专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在考试考核期间设考试考核办公室,挂靠本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七人左右。专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由专门公安机关和专门系统人事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七人左右。
第十条 下一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考试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知识和分析、判断能力,文字能力等。
第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本职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可对本级公安机关全体或部分人民警察进行体能和心理测验,测验成绩和考试考核成绩合并计算。

第五章 考试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试题和评分标准由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试、评卷工作在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对前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后作为本次基本素质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人民警察,不得参加基本素质考试考核。

第六章 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县(市)级公安机关填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报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审批,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上填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由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基本素质考试的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未通过基本素质考试人员的离岗培训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指定一所具有培训力量和条件的培训学校或基地专门承担培训任务。离岗培训期为半年。培训结束后重新参加考试,合格的在培训证书上填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无故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五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七章 考试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试卷保密规定、考核规定等考试考核纪律,由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考核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式样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核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 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令号 │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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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 63号令 │ 民政局 │
├───┼─────────────────┼─────┼───────┤
│ 2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 75号令 │ 公安局 │
├───┼─────────────────┼─────┼───────┤
│ 3 │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 103号令 │ 林业局 │
├───┼─────────────────┼─────┼───────┤
│ 4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 106号令 │ 计生委 │
├───┼─────────────────┼─────┼───────┤
│ 5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21号令 │ 公安局 │
├───┼─────────────────┼─────┼───────┤
│ 6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 147号令 │ 民政局 │
├───┼─────────────────┼─────┼───────┤
│ 7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168号令 │ 审计局 │
├───┼─────────────────┼─────┼───────┤
│ 8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76号令 │ 房产局 │
└───┴─────────────────┴─────┴───────┘

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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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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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2]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2.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 [2003]27号 │ 办公厅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 │
├──┼─────────────────┼───────┼──────┤
│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0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4. │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5]44号 │ 办公厅 │
│ │意见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5. │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6]12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吉林市人民政府│ │
│ 6. │的通告 │通告(2006年4月│ 市政府 │
│ │ │17日)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7. │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7]18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8. │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 [2007]98号 │ 办公厅 │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9.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 [2008]30号 │ 办公厅 │
│ │法的通知 │ │ │
├──┼─────────────────┼───────┼──────┤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吉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 │
│ │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08]2号 │ │
├──┼─────────────────┼───────┼──────┤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 [2009]2号 │ 办公厅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 │ [2009]6号 │ 办公厅 │
├──┼─────────────────┼───────┼──────┤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2009]6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14. │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 [2010]16号 │ 办公厅 │
│ │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