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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6:5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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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
  (2004年5月)

  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协办,江苏国际服装节组委会办公室承办。将于2004年9月10日至9月13日在南京举行。
  一、宗旨
  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关于“提高水平,扩大影响,讲求实效”的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服装节筹办、办展等各项工作,提高展会专业化水平,增强系列活动对纺织服装产业升级的导向作用,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促进江苏由纺织服装大省向纺织服装强省转变。
  二、组织机构
  服装节活动在省政府及组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组成交易团,由市政府和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三、活动内容安排
  本届服装节由博览会和系列活动两大部分组成。
  (一)博览会
  博览会为第六届中国江苏国际服装?面料博览会。博览会坚持“形象展示为主、洽谈订货为主、业内人士为主”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规模和水平要争取继续居于全国前列。博览会计划设国际标准展位1000个左右,设面料展区、羽绒展区、重点企业和名牌产品展区、加工型企业展区、产业集群展区、高科技产品展区等。
  (二)系列活动
  坚持“三个结合”(面料与服装结合,设计与产业结合,经济与文化结合),突出“三个重点”(国际交流与合作、设计评比与展示、流行趋势预测与发布),组织开展好本届服装节的系列活动。要在内容国际化、运作市场化、影响社会化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活动层次上有明显提高,同时适当增加经贸活动内容。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国际国内服装名师名品展演、’2004江苏省服装设计作品大赛、全国弹性纺织面料的设计与应用评比、大型经贸对接洽谈活动、服装节论坛或系列时尚讲座以及服装节分会场。
  四、招展招商工作
  招展、招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由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各市共邀请买家5200人(其中境外买家520人),每个市负责邀请买家400人(其中境外买家40人)。省各有关单位邀请买家5000人(其中境外买家1700人)。本届交易会计划推动15家以上企业召开订货会,各市安排1-2家企业召开订货会。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任务,明确职能部门,指定责任人和联络人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以上目标任务。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为保证服装节整个活动有序开展,在组委会领导下建立服装节指挥部,由组委会授权指挥部统一指挥。服装节主要活动由省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广告、赞助活动。要加强服装节新闻宣传、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大力协同配合,落实专门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服装节各项工作。
  各市要按照组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服装节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组织服装、面料企业参展,突出品牌,努力提高参展水平。加大招商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邀请境内外客商。要积极组织企业在服装节期间召开订货会,提高成交水平。服装节期间,要以市为单位组织企业观摩学习,对照先进找差距,以促进本地纺织服装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要做好分会场的组织实施工作,扩大服装节影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强化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市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当年及前三年毕业生规模均在100人以上普通高中的优秀应届乌海籍高中毕业生、毕业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
  第二条 一中、十中前三年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的平均值为各普通高中当年的基础目标。
  第三条 当年一中、十中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每高出基础目标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学校5万元,500-800人的学校2万元,200-500人的学校1万元,100-200人的学校5000元。
  第四条 对照本校前三年重点本科上线率的平均值,当年重点本科上线率每高出0.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的学校1万元,500-800人的学校5000元,200-500人的学校2000元,100-200人的学校1000元。
  第五条 被985学校(不含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5000元、其它科任教师(指高考文化科目)每人3000元、被录学生5000元。
  第六条 被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2万元、其它科任教师(同上)每人1万元,被录学生1万元。
  第七条 上述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安排。其它学校内部奖励由学校自筹资金,自主安排。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总额为每年100万元,按照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的顺序,依次安排。
  第九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均以在册应届乌海籍毕业生数为基准,以市招生办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相关数据需由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新闻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招生、报考或考试中违反教育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泰安市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 有效调控食用油市场,确保食用油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油,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食用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食用油。

第三条 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油的管理工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油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储备油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储备规模内农发行银行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油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四条 承担地方储备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油的储存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储备油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油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章 收 购

第七条 地方储备油的收购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油规模、品种、质量标准等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地方储备油收购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油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一级油,收购新入库和轮换时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油。

第九条 地方储备油收购价格,通过政府采购竞价确定。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收购资金,监督承储企业按规定使用贷款。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地方储备油收购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市级储备油的收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粮食部门协助组织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的储备油价格和采购成本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一条 储存地方储备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油应当优先集中储存于国有粮食企业。 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罐容量100吨以上,储存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食用油品种、储存周期、防震避雷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食用油酸值和过氧化值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油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油,应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保证地方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储油新技术,建立健全地方储备油的防火、防盗、防洪、避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发现地方储备油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备油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储存。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油实行轮换制度,每两年轮换一遍。轮入和轮出时,应及时报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承储企业可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轮换方式。在地方储备油轮换过程中, 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不变的方式进行,轮空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地方储备油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食用油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通过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轮出食用油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轮入新油时,可以根据收购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申请办理贷款。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油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坏,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按规定偿还贷款。

第四章 动 用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油的所有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油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油的动用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油:

(一)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用油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油的建议。动用地方储备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县级动用储备油时,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市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直接下达动用县级储备油的命令。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油在存储期间发生的亏损,属于市、县(市、区)政府为平抑物价,要求承储企业低于进价销售发生的价差,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原因发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油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油数量的;

(三)在地方储备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地方储备油未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食用油变质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油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油的;

(八)以地方储备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油顶替新油骗取地方储备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擅自更改地方储备油入库成本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粮食、财政、发展改革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