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2:1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大连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连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大连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收费用,不实行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大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
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 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 为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 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能申报大连市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严重亏损的产品;

(三)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认证的产 品。

第八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大连市名牌产品申报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推委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分送市名推委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四)市名推委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推委。

(五)市名推委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认定大连市名 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提出异 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 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以及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大连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大连市名牌产品的称号和标志。

第十一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检验,在质量指标考核中按优等品统计,可以申报大连质量管理奖;可按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并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大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市名推委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辽宁名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县(市)、区企业,由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市级以上企业,市财政与企业各承担一半。企业承担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直至撤销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本身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滑坡,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与大连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大连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使用;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大连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大连市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大连市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大连市名牌产品所有人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定大连市名牌产品的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本办法前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 :
司 法 厅

你 本年5月15日〔57〕司办字第118
厅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如何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我们认为,并非所有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都要剥夺和没收被告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而转业、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也只是转业、复员军人的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如果普通人民法院在处理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中,对应否剥夺和没收被告人所享有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发生问题时,可就近与当地军事法院或部队政治机关联系解决。


法律尊严:真相与公正

《时代潮 》(200003) 第91期
  ■ 宋英辉  李 哲
  近来,媒体对姚晓红案件进行了报道。1999年7月,山西省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就姚晓红涉嫌报复陷害、非法拘禁、贪污、
挪用公款一案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
8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晓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
拘禁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晓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6.75万元。一审
宣判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姚晓红的“报
复陷害罪”予以认定,遂提出抗诉;被告姚晓红则认为自己“无
罪”,依法提出上诉。1999年11月3日,《焦点访谈》对姚晓红
一案进行报道并将姚晓红指使干警把无辜百姓吊在法院梧桐树
和体育器械上拷打以及用暴力殴打或非法拘禁方式“追款敛财
”用以个人挥霍的行径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99年11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为由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12月8日,
山西绛县数十名受害群众联合撰写了《上告信》,发出了“天
不灭曹,法不灭姚?”的强烈质问。1999年12月28日,山西省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晓红一案进行重新审理。
  姚晓红一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引起了人们
对重审制度的普遍关注。那么,什么是发回重审,重审可能有
哪些结果呢?
  重新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刑事案
件再次进行的审理和判决,包括二审裁定重新审判、依审判监
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判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新审判。重新
审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利的诉讼目的的具体保障,是保证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追求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诉讼制度。
  姚晓红一案的重审,属于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在姚晓
红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一审原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因此,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通常都是犯罪分子所在地或
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比较容易掌握第一手资料,收
集、调查证据比较方便,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因此,
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更
加容易查清案件事实,以便于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正是我国
设立发回重审的诉讼制度之目的所在。在本案中,姚晓红是山
西运城人,其所进行的活动也大都在运城,因此,高级人民法
院将案件发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无不妥。
  重审制度对公正的追求也体现在该项制度具体程序的设定
上。我国法律规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即由原来参加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以外的其他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这种原审审判员回避的制度就避免了在重新审理过
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因原有的偏见影响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
从而确保了审判的公正。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审
结,对于二审裁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
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只有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