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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3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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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证监发字[1997]49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9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各行要以2001年12月31日五级分类数据为基数,按季汇总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今后,各行仍应对逾期贷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2002年,各行要继续按原来四级分类的有关管理要求,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逾两呆”不良贷款数据。从2003年起,要分别按月统计并向人民银行报送逾期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四个档次的贷款数据,作为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和日常信贷管理的基础数据。

  四、组织管理。各行要制定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贷款分类责任部门。明确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职责,确保对贷款分类工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同时,各行要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的业务培训,配备能较好地掌握分类标准的专业人员。

  五、报告要求。各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和报表格式,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上季度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与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年末后4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上年度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并附分析报告。分类结果与上期报送数据变化较大或2001年12月底的基数异常的银行,须对变化的内容和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解释,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要求。各行应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七、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各家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分类程序是否合理,以及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检查,并对其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情况进行监督。

  八、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规范。考虑到各行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的具体实施情况,各类银行的信息披露将区别对待,分步进行:政策性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逐步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和拟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披露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有关数据;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各行对外披露的信息均须经过严格的外部审计。
  为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全面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并按新的标准对各行的不良贷款进行考核监督。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卫生厅(委、局)、人口计生委:
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生命规律,控制重大疾病,推动新药创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战略资源。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转发的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 [1998]36号)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单位应对所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负责。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构建体等)的国际合作项目,中方合作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当报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科技或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二、未经审批已经开展相关工作,但目前尚未完成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所属医疗及相关机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管。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卫 生 部 人口计生委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