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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改革开放20周年成就巡回展览指挥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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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改革开放20周年成就巡回展览指挥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改革开放20周年成就巡回展览指挥部的通知



北办发[2004]73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改革开放20周年成就巡回展览》将于珍珠节期间在北海巡回展览,为确保巡回展览活动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北海改革开放20周年成就巡回展览指挥部,全面领导、指挥协调、统一调度此次活动,负责巡回展览方案的落实,展车制作,展车检测,展示内容审查、展览发车仪式和展览安排,巡回展览沿线交通秩序的维持、引导、安全等有关工作。指挥部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总 指 挥 长 :顾乃峰 市政协副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吴志光 市委宣传部调研员

副 指 挥 长 :祝特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志勇 合浦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林起发 海城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梁 旭 银海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唐启文 铁山港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成 员: 韦克龙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冯永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崔新民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石 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黄忠东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孙家兰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陈 松 市科技局副局长
黄祖文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韦国猛 市财政局副局长
腾尚光 市建委助理调研员
庞雪松 市交通局局长助理
王 林 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
陈月梅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定雄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敬熙 市水产局党委副书记
杨立志 市规划局副局长
蔡立和 人民银行北海支行党委委员、工委会主任
王海波 北海火车站站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志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蒙平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宣传科,电话:20383l3。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已经1997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伟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做作业人员、雇员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芜湖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聘用的雇员。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业人员在7人以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劳动,依法令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
从事或参与个体经营,但未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法定保险,强制实施。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和雇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雇员也有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才、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雇员输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变更雇员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基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雇员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雇员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应发给雇员的工资收入中代扣。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年初核定。
运输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交通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建筑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各代征单位应当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季或按月解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同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个人达到养老年龄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应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雇员个人帐户应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为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3%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工资收入中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玉经营者本人、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个人帐户外,其余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确良;
(二)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以后离开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其离开企业前可社作缴费年限的工龄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的。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前,原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其工龄不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或补缴,但延长缴费时间或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时全省上折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省劳动部门确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对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养老人员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和处罚以及个人帐户的管理,按照《芜湖市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辖三县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如发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