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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03:4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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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2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负责防尘技术和防尘管理工作。未设安全机构的单位设专人负责日常防尘技术和防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防尘设施。
第五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检修防尘设施,除尘效率或者粉尘控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改造或者完善。
新安装的防尘设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鉴定、验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六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综合措施或者湿式作业,并不断改进工艺,逐步采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进行防尘法规和防尘知识的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有关主管部门及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会审初步设计时,应邀请同级卫生行政、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审查。未经上述部门和组织同意,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设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有关银行不予办理施工和安装的拨款或者贷款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同级卫生行政、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并向同级卫生行政、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验收时应有同级卫生行政、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符合要求的,方可投产。
第十条 引进生产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防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积极治理;未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防尘设施进行监测。
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粉尘测定每三至六个月进行一次;其他粉尘作业场所每六个月至一年测定一次。
防尘设施的工程技术性能及其效果每一至二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十四条 设有测尘机构和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防尘设施工程技术性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测尘方法自行测定。没有测尘机构和人员或者有的项目不能自行测定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劳动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申请代测。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劳动部门和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监测范围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并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劳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单位的自行监测进行技术指导,依据监测规范实行质量控制,并随时抽查。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包括离休、退休和合同工、临时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一)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要定期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1、从事含游离二氧化硅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含石棉百分之十以上粉尘作业的职工,一至二年体检一次;
2、从事含游离二氧化硅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含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作业的职工,二至三年体检一次;
3、从事含游离二氧化硅百分之十以下粉尘作业的职工,三至五年体检一次;
4、确定为各期尘肺的患者和O"啠?囌撸磕旮醇煲淮巍?
第十八条 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一)患有活动性结核病的;
(二)患有慢性肺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或者支气管疾病的;
(三)患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的;
(四)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第十九条 尘肺病的诊断,由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尘肺病诊断机构进行。尘肺的病理诊断按国家《尘肺病理诊断标准》执行。
确诊为尘肺病患者的,由诊断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给尘肺证。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尘肺病的职工,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劳动能力的代偿功能性质,给予治疗或者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一年职工尘肺的新病例数、累积发病例数、死亡数和体检人数汇总,向当地卫生行政、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及停业整顿的处罚。停止整顿的处罚,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8日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卫生部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1991年7月1日,卫生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系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见附件1)及有关影响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院及其它企事业和组织均有法定报告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固定人员综合协调管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并指定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承办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五条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统计资料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制度。不论是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委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监督统计资料,一律由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汇总上报。
国家、省、地(市)三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监督监测的有关数据,一律向被监督单位所在地区的县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报告。
上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的业务报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报表按各种报表说明进行规范填写。季报表、年报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分别于季末后20日内和次年2月10日前,报国家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国家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上述截止时间后20日内,将统计资料汇总报卫生部。
第九条 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条 对已列入或未列入统计报告范围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其范围为:
(一)食物中毒、事故性环境污染事故、使用伪劣化妆品不良反应、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时发生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二)学生预防性投药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或死亡1人以上;
(三)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人或死亡1人、职业性炭疽1人以上;
(四)三级放射事故;
(五)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
其报告程序为: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法定报告人得知上述事件发生后,应在12小时内报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最先接到上述报告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勘验确认后,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应于24小时内电话径报卫生部。并在处理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专题报告报至卫生部。未达上述严重程度的事故和事件,也应立即报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适时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监测统计分析情况,发挥卫生监督统计功能。卫生部统一管理和公布全国卫生监督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定期督查本规定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规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卫生部原发布的有关卫生监督(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及放射卫生)的统计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附: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表名
1.卫生监督情况年报表(卫统33)
2.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年报表:(一)人员组成情况(卫统34-1)
(二)人员变动情况(卫统34-2)
3.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季、年报表:(一)食品卫生监测(卫统30-1)
(二)食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卫统30-3)
4.食物中毒季报表:(一)中毒食品种类(卫统6-1)
(二)中毒原因分析(卫统6-2)
5.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季报表(卫统35)
6.职业病季、年报表:(一)尘肺病(卫统9-1)
(二)尘肺病(卫统9-2)
(三)急性中毒(卫统9-3)
(四)慢性中毒及其它职业病(卫统9-4)
7.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卫统29-1)
8.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卫统29-2)
9.农村农药中毒季报表(卫统42)
10.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卫统37)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及水性疾病情况年报表(卫统40)
12.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一)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情况(卫统38-1)
(二)化妆品产品卫生监测情况(卫统38-2)
13.事故性环境污染情况年报表(卫统39)
14.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一)学校卫生监督(卫统36-1)
(二)学生预防保健(卫统36-2)
(三)学生因病缺课(卫统36-3)
15.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一)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监督监测(卫统41-1)
(二)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卫统4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人发〔2011〕15号),做好“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我部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体系,进一步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近年来,各级卫生部门不断加大卫生应急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法、利用多形式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卫生应急培训体系和制度正在建立,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地区对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训的现象。二是卫生应急培训体系不健全,师资力量不足,教材不规范,培训工作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三是培训工作缺乏分类管理,重点不突出,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自然灾害频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增多,卫生部门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应急队伍,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突出人才优先,强化以用为本,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培训、注重实效、提高能力的原则,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以专业机构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业务精湛、反应迅速、作风过硬的卫生应急队伍。广泛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卫生应急意识和灾害自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规划,明确责任。根据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依据各自职责,制订本辖区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对象,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体系,完善功能。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大专院校,添置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地市三级卫生应急培训演练中心,开展系统化、标准化的培训工作。分层分类培养卫生应急专业师资,满足常态化的培训工作需要。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强调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针对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实现培训演练与卫生应急实际需求的有机统一。

  (四) 突出重点,分类培训。以培训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为基础,以急需的指挥决策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以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目标和指标

  到2015年,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中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相关人员培训3.5万人。经过全面、系统培训和演练,使各级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意识明显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使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防范意识明显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一)培训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人员1700人。到2013年,完成50%;到2015年,完成100%(包括国家、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1000人,各类卫生应急队队长200人,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专家500人)。

  (二)培训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3500人。到2013年,完成30%;到2015年,完成100%。

  (三)培训基层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30000人。到2013年,完成50%;到2015年,完成100%。

  (四)普及社会公众卫生应急知识。以县为单位,到2013年,覆盖率城市居民达到60%,农村居民达到40%;到2015年,覆盖率城市居民达到80%,农村居民达到60%。

  四、主要任务

  (一)培训体系建设。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到2013年底,建成华北、华中、华东、华南四个区域的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到2015年底,建成西南、西北、东北三个区域的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充分发挥国家级卫生应急区域性综合培训演练中心的作用,开展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国家级和省级师资的培训演练工作。

  到2013年底,各省(区、市)要建成一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培训演练中心,主要承担省、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和师资培训演练。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托1-2个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本辖区培训演练中心,负责培训卫生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承担社会公众宣传教育任务的师资。

  (二)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根据新时期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汶川、玉树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践,卫生部组织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卫生应急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卫生应急准备等系列培训教材。同时,加强视频课件、多媒体、电子图书等类型教材的开发和利用。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突发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库、事件处置案例库、处置流程、技术方案等辅助培训教材,编制卫生应急公众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卫生应急培训效果,提高公众卫生应急知识普及率。

  (三)卫生应急人员培训。

  1.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人员。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人员,各类卫生应急队队长,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专家。5年内累计培训3个月、国际交流活动1次。采取理论授课、考察交流和模拟演练等培训方式,通过系统培训,熟悉国家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科学方法,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技术骨干。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各类卫生应急队成员,以及承担卫生应急任务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每年至少培训2周,每支队伍至少实战演练1次。采取短期培训、进修和现场实战演练等方式,通过加强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全面提升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技术骨干现场调查、处置和技术指导等能力。

  3.基层卫生应急技术骨干。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培训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骨干。每年至少培训1周,至少开展应急演练2次。采取理论授课、在岗自学、案例分析和现场演练等培训方式,通过加强应急准备、现场处置、风险沟通等知识培训,使基层卫生应急技术骨干掌握卫生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卫生应急专业知识、理论、程序和技能,提高风险沟通、现场调查分析和现场处置等能力。

  (四)全员培训和知识普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卫生人员卫生应急知识全员培训。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宣传栏、张贴画等形式,以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群众为重点,以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以及灾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大力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难自救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卫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重点人才要纳入省级卫生人才培养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投入,实施项目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落实紧缺人才开发工程卫生应急专门人才培训任务,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将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卫生应急的人才培养、专业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演练中心建设和教材开发等需要。要实行项目管理,分年度安排经费,有计划、有步骤、有指导、有监管,确保各项卫生应急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考核评估,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卫生应急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健全监督、约束和奖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培训演练计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2013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参照本规划,制订具体的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