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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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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双重领导环境科研院所: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简称《科技发展纲要》)已制定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科技发展纲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并结合本地的重点环境问题安排科研计划,为提高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拟安排的《科技发展纲要》内的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以及需要联合、协调多个地区共同承担的项目,请于2001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以便列入我局计划。

附件: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4月)

进入21世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以科技竞争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的社会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共识。全面推进环境科技进步,是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安全,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根本保证。为明确未来10年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确定“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的重点、推进环境科技创新、保证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期间环境科技不断发展,为环保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九五”期间环境科技持续发展,取得了一批水平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成果,推动了污染防治工作,为解决中国的重大环境问题,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环境管理领域,淮河等重大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研究成果为流域治理提供了方案和措施;“面向21世纪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酸雨控制国家方案”等研究建立了国家酸沉降控制决策支持系统,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酸雨控制提供对策方案;“典型城市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示范研究”提出了汽车污染综合控制对策,为城市控制机动车污染提供了有力支持。

环境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果。为控制燃煤烟气二氧化硫污染,开发了适合国情的中小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干法、湿法脱硫技术;为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攻克了催化净化器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柴油机颗粒物排放净化技术,所研制的三效催化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为防治水环境污染,研究开发了新型膜-生物反应器和适用于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分离回收的超滤膜和纳膜系统装置,实现了UASB等高效水处理技术的产业化。

在环境监测监控领域,自主开发了污水COD/BOD5快速监测设备,研制了COD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进行了定电位电解法烟气二氧化硫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研究和在线式紫外吸收光谱法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监测系统的开发,所制造的样机拥有我国独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先进性、维护、使用、功能等多方面能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

二、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与科技需求

(一)重大环境问题

1. 大气污染问题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1999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5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仍处于较高水平,由于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汽车生产量和社会保有量近年来迅速增长,汽车尾气造成大城市的NOx、CO、臭氧浓度超标,有发生光化学烟雾的趋势;我国颗粒物污染极为突出,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总悬浮微粒(TSP)超标现象。在我国部分城市,由于挥发性有毒有机物(VOCs)污染导致的癌症与呼吸系统疾病明显增加,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2.水污染与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七大水系、大中型湖泊及近岸海域水污染亟待控制。1999年七大水系中只有38.1%的河段达到或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级标准;我国131个主要湖泊中的绝大多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半以上达到富营氧化程度;渤海1998、1999年连续二年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赤潮,面积达到了6500平方公里,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严重影响海产养殖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源地微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

3.危险废物管理和控制亟待加强

1999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1015万吨,其中近200万吨危险废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累计堆存量估计已达6.5亿吨。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成倍增长,已构成突出的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

4.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已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明显威胁

以半挥发性、挥发性有机物、类激素、多环芳烃等为代表的微量难降解有毒化学品引起水体和土壤污染,通过污染土壤生产的农副产品进入食物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大气,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已经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5.城市生活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严重

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或不安全堆埋,产生的渗滤液和有害气体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

6.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因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酸化等引起的土地退化进一步加剧;水生态平衡失调,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破坏加剧,水患灾害频繁;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破坏的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7.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

我国核电设施具有堆型多、技术来源国别多、建设地点人口稠密等特点,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退役核设施环境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压力很大。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还产生了一些新的辐射环境问题,如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各种工业活动造成的天然电离辐射的升高等。

8.面临着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巨大压力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使我国的工业、农业、能源和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参加了一系列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条约,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迫切要求通过科学研究,提出应对国际公约的对策措施。

(二)环境科技存在的差距及需求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还存在着显著差距。主要有:

1.环境政策法规研究亟待加强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融入,环境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均需要更新,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政策机制以及应对国际环境公约的支撑技术尚需加强。急需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研究,研究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管理政策体系。

2.对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认识明显不足

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在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的同时,新的环境污染物也不断进入环境并导致新的环境问题,如类激素、挥发性有机有毒物(VOCs)、持久性难降解有毒有机物(POPs)、富营养化、沙尘暴、生物环境安全等,我们尚未对这些新的现象及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科学研究,对其发生发展的原因、机理、机制、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难以提出有效的控制对策或方案。需要大力开展对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生态安全、核安全、电磁辐射、湖泊和流域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

3.缺乏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我们还未充分认识环境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更没有建立起其评价判定体系和以人体健康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当前注重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科技和管理思想有很大差距。需要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的研究,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

4.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的环境监测站点主要分布在城市及周围地区,以点代面,加之传统监测手段的制约,难以动态、大面积反映环境问题和变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其灾害也不能实现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动态监测。环境监测方法仍然以常规手段为主,自动化程度较低,难以支撑政府实施及时、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急需研究开发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大范围动态环境与生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技术;开发信息应用、多目标综合决策系统。

5.污染控制及治理技术落后、产业化程度低

我国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总体上效率低、成本高、系统性差,成套程度低,制约了产业化的发展。大型成套设备主要依赖进口,国内环保产业的发展落后于环境治理对先进环保产品和设备的需求。需要继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染控制、资源化高技术、生态恢复与整治技术、面源治理技术等。

6.高新技术在环境领域的应用明显滞后

同国际上环境科技的发展相比,我国的环境科技发展水平和高新技术应用均尚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在工业污染防治、湖泊治理、面源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高技术应用的差距更为明显。急需大力研究开发生物技术、环境卫星遥感等高新应用技术,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7.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投入渠道不畅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难以支持十分迫切的环境科技需求,严重影响了环境科技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需要增加投入、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科技队伍。

三、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以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围绕“十五”和2010年期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科技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综合决策能力,为解决中国目前和未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情。适应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符合国家对环境科技发展的要求。

2.突出重点。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以为环境管理服务,发展高新技术和解决关键性、全局性的重大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实现以点带面,促进环境科技全面发展。

3.客观性与可行性。立足环境科技发展的规律,确定未来5年和10年两个阶段的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任务。

4.促进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和推动环境科技发展,促进建立有生机和活力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三)国家环境科技发展 “十五”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目标是:围绕国家“十五”至2010年期间的环境保护目标,针对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重大生态和环境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到2005年,环境科技在综合决策、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产品在市场占有率方面达到60%以上,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国际地位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1.开展环境软科学领域的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成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等十项环境技术政策;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废物与化学品控制与环境安全标准的研究,为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保障。

2. 研究水体、大气、土壤中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影响,实施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科技行动。研究控制饮用水微污染及其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三致”效应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3.研究污染物排放最小量化和资源化技术,实施以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工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实现环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4.研究卫星遥感技术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在线自动环境监测仪器,为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有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控制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先进实用技术,实施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

6.城市生态、流域生态和农村生态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农业环保技术和产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技术。。

7.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建立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与分析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技术支持系统。开展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为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法规体系与监管技术提供支持。

8.开展高效生物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等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发展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创新科技行动,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9.加快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优化环境科技队伍结构和格局,调整学科领域,对现有的科研机构进行重组和整合,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环境科技事业发展规律的环境科技体系。

(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是: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通过研究和技术开发,在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中大量使用环境高新技术,在工业污染控制中广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我国大部分污染控制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达到国际水平,大部分环保装备和产品实现国产化。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科技投入机制,建成一支结构优化、运行良好的环境科技队伍。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环境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咨询体系。

四、“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

“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要围绕统一拟定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和加强科技、标准、监测、信息和宣教(即三统一、五加强)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科学技术需求,重点开展八个领域、49个主题的科学研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科学技术的支撑能力。

(一)全面系统地研究适应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方法,建立科学决策的技术支撑体系

1.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法律框架和法理研究,探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法律化问题以及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问题,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技术支持。

2.研究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环境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建立重大发展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示制度、污染控制的自愿协议制度、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研究“三同时”制度改革,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所需的理论、方法、政策。

3.开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包括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核算理论和方法,可持续消费政策和绿色消费模式,环境资源和能源的价格机制,环境税收与收费机制,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排污交易和环境保险政策等。

4.研究环境标准的支持技术。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新的需求提出符合人群健康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污染物的环境基准和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和控制标准以及核安全和辐射环境标准所需的相关科学研究。

5.环境技术政策研究。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危险废物控制、面源污染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白色污染防治等技术政策研究。探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环保产业的技术政策。

(二)加强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为保证人体健康提供技术支撑

6.研究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性。建立重点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危害效应的相关理论,建立污染物质的环境危害性判别模型。在细胞或分子水平上开展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生态、生物毒性试验以及生物风险标志物的鉴别与试验技术方法的研究,确立评价代表性人群在典型室内外污染环境中的总体暴露风险效应技术方法。

7.进行重点污染物在典型环境介质中的安全性行为评估决策体系研究。研究并阐明典型城市大气环境中PM2.5、PM10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行为、规律与污染机理。利用源解析搞清典型城市气溶胶污染特征,建立代表性人群的PM2.5、PM10和挥发性有毒有机物的总曝露量与健康之间的评价决策方法。研究典型城市饮用水源、主要水系与近海中的持久性氯代烃类有机物的微污染风险机制,确定其与人体健康影响的关系。研究有机磷、有机氯等农药及我国主要危险废弃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规律,对土壤、土壤微生物及植物等的影响机理和对人体健康的作用。

8.研究环境持久性潜在有机污染物(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安全性控制方法。开展已知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环境污染物对不同类群、不同种群、不同生活史阶段的生物以及不同个体/组织/细胞/分子等水平的影响研究,建立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实验方法。研究我国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环境安全性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我国应优先控制的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名录清单,提出我国重点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的环境安全基准,研究提出针对优先污染物的控制对策和技术措施。

9.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研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实时监控方法和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机理与特性研究,研究开发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相应技术。

10.开展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建立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建筑装修材料的绿色产品标准,为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进行清洁生产管理、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技术研究,开展生态工业和产品生态设计理论研究与示范,实现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11.针对我国重点行业,研究制订清洁生产技术控制指标,建立相应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控制方法,促进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开展基于清洁生产的典型行业排放标准研究;开展清洁生产的合格评定与市场驱动机制研究,进行清洁生产合格评定制度设计,并开展试点示范。研究国内外清洁生产滚动基金运行状况和机制,研究清洁生产优惠政策和清洁生产企业的税收和价格体制。

12.开展生命周期与环境管理模式研究。研究符合国际标准并适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进行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在企业产品开发和政府政策制定中的应用示范、重大环境问题中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应用示范。

13.研究生态工业的理论、方法,在重点行业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建立生态工业园。研究产品生态设计技术和方法。建立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学,进行典型产品的生态设计指南及其案例研究,研究和制定鼓励生态设计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研究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为全面提高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14.建立我国灾害与环境监测小卫星星座系统。在“十五”期间,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形成对灾害与环境进行动态、实时监测的能力,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的灾害与环境的动态监控。与之配套,在“十五”期间建成国家环境卫星遥感中心,形成环境卫星应用能力。

15.环境遥感应用技术研究。研究环境遥感监测指标体系及技术参数指标,环境指标的卫星数据采集技术和数据传输技术,环境遥感信息的解译、反演和数据处理技术,环境遥感产品的加工制作技术。

16.开展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研究。主要有:废气、废水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及在线监测仪产业化技术;开展数据信息处理、传输与分析技术研究及实用化软件开发应用,监测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重点区域、流域、大城市的污染源连续监测网络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

17.开展区域环境质量地面自动监测、预报与预警技术研究。研究常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技术,研制基于激光遥感技术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及决策支持的技术体系,开展重点流域地表水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研究和重点生态区与海洋环境预警监视系统建立的研究,研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地面监测技术。

18.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开展环境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标准方法的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关因子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建立室内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方法,开展以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以及土壤、地下水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的研究。

19.研究环境信息应用和综合决策技术方法,提高我国环境管理的统一规划与综合决策能力。开展环境信息数据库技术研究,研制环境信息传输系统,研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环境信息查询、服务及基于因特网的环境信息技术,建立环境与经济耦合的多目标综合决策模型。

(五)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高新技术产品和环保产业市场。

20.开展湖泊富营养化及水华灾害控制国家方案研究,对我国未来可能产生富营养化的100个重要湖泊水库(湖泊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总面积占我国淡水湖泊面积的80%)进行调查评估,掌握其现状和有关问题,分类研究提出防治的战略、政策、标准、技术路线和措施,指导全国湖泊防治工作。

21.研究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发生的机理和控制对策。开展富营养化和水华灾害发生的关键诱导因子研究,藻类种群生态与异常增殖研究,藻毒素以及生态影响研究,除藻技术研究,入湖河流氮、磷去除技术,湖滨带生态恢复技术,湖内生态修复技术;种植和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底泥污染固化和减量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我国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示范,如对三峡库区和渤海的氮、磷容量和富营养化控制对策开展示范研究。

22.开展区域性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污染机制研究。研究大型城市煤烟—机动车—细粒子复合型污染及综合控制措施;研究“两控区”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对策;研究致酸污染物跨境输送的通量及预测分析。

23.在“九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大力发展应用高新技术脱硫除尘新工艺,并开展产业化示范。推进低氮氧化物排放技术研究,开展烟气氮氧化物净化技术及其产业化示范研究。

24.继续开展汽油车排放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生产能力。研究柴油车尾气中细粒子和氮氧化物的控制技术,并开发相应的产品。开展清洁燃料、燃料酒精的应用和战略研究,控制机动车污染。

25.针对我国水污染控制要求和国情特点,研究开发市政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体化处理的新工艺,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出高效低耗的成套实用技术、设计工艺和定型设备。

26.研究地下水防护技术方法并进行示范。研究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污染地下水对地表生态和植被的影响,提出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区域的划分原则、技术指标,建立地下水保护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并选择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地进行保护示范。研究开发针对饮用水源地微污染的高效生物、生态处理技术,开展技术示范,形成成套实用设备。

27.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技术的开发。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带动垃圾填埋资源化和焚烧处理的成套技术与装备系列工程技术发展。开展重点工业固体废弃物控制及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28.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控制技术研究。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技术,二恶英污染防治技术。重点开展高温焚烧技术、有机废物重整技术、有机固化技术、有机废液吸附技术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9.推动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高硫煤微生物浮选法脱硫技术,促进清洁煤技术的发展。研究开发造纸工业中工业酶制剂生物制浆和漂白新技术新工艺,杜绝原有工艺所产生的污染,消除造纸行业的重污染。开发适用于石油污染生物修复的微生物菌剂,研究用于土壤和水体石油污染环境的生物修复的技术方法。开展秸秆饲料化生物技术及产业化研究。

30.开展膜技术等新材料、新工艺和高新环保技术应用的研究和开发。继续开展制药、味精、玉米、淀粉、皮革等污染行业废水污染控制的技术研究,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在这些行业的开展。

(六)加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力度,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31.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安全格局研究。运用传统调查手段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对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等级划分。研究重大流域、重点区域经济开发强度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与协调关系,总体上把握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

32.重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主要以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海河、塔里木河等为对象,研究流域生态用水的核算方法与保障对策,流域土地利用的生态保护模式,典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流域生态管理技术。开展重大流域生态资源的演化趋势研究。

33.西部地区的生态保障对策研究。结合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研究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生态承载力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技术,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

34.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研究。研究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研究城市生态的环境承载力及其生态效应。

35.国家生物安全监管机制与风险防范技术研究。研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范技术,生物安全监测技术,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的风险评价技术,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6.土壤污染控制与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开展我国土壤环境污染与环境质量的现状调查,研究不同类型土壤和不同污染类型形成的原因和演化机制,对典型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演变过程和生态效应提出调控对策,开展土壤农业生态承载力研究和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方法的研究。

37.海岸带生态承载能力和综合管理研究。开展海岸带地区面源污染负荷和入海途径及其通量研究,建立海洋水产生态养殖的污染物负荷计算方法。研究海岸带地区主要生态系统及其生境条件,研究海岸带生态系统受损和恢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评估海岸带生态系统及环境条件变化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对策,研究典型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推动我国近海海域环境质量改善。

38.开展农村生活和生产污染控制研究,制订化肥、农药使用及污水灌溉污染控制标准,研制并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开展禽畜渔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

39. 开展生态农业技术研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发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并建立一批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有机食品。

(七)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

40.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制订我国的核电厂严重事故对策,研究概率安全评价(PSA)技术在核电厂运行和维修中对于保障核安全的作用,结合我国老龄研究堆及研究堆超龄运行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开展高风险研究堆的监督管理对策研究,进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

41.开展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与分析评价的研究。开发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和低成本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针对一些设施的复杂条件,进行环境评价模式和参数的不确定性分析,建立对大型核设施长期、有效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方案,并对一些特殊条件下核设施的监督管理提出技术要求。

42.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与对策研究。包括: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安全评价准则及管理要求研究,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源项调查及数据库建立,高效废物处置及其环境政策研究,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环境污染现状的调查及管理研究。

43.核材料管制与衡算系统研究。建立科学的核材料衡算闭合和核物质不明量(MuF)的评价系统,同时为核材料管理的有效实施开发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计算机化和智能化。

44.开展放射源、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进行放射源国家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及放射源国家管理政策研究;电磁污染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天然放射性监测及相关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

(八)开展全球环境问题研究,维护国家环境安全

45.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研究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利用我国自主研制的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模型,评价未来气候变化对敏感经济部门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影响。系统评价国内外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对我国的可能影响,提出响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为我国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46.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重点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和国家履约对策、西部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与对策。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技术、关键生物类群保护生物学和重点地区生态系统保护研究。

47.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研究臭氧层耗损对我国环境、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全面开展臭氧层损耗物质替代品的科学评估,寻求经济有效的、符合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的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最终替代物。系统研究保护臭氧层对我国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技术、环境的影响,研究和建立全球环境资源管理理论、方法和管理机制,提出我国未来履行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国际外交和国内政策建议。

48.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研究。研究国际环境公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国外环境标准、标志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与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对主要污染行业及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国际环境与贸易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49.开展环境外交问题研究。研究区域和全球环境的科学背景和环境影响评价工具开发、环境经济和环境法律、国际公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研究地缘环境问题,包括跨界空气污染物输送研究,越境河流、湖泊水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公共海域环境问题,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废物贸易等 。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任务

1.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应将《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与本地环保工作相关的科技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做出安排,以切实保证环保系统不断提高科学行政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在全国整体上的推进,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2.组织重大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涉及到全国性、综合性、普遍性的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申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和研究手段,在研究院所的改革、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择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

3.在科学决策过程中推进环境科技进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手段,在管理与决策方面实现科学化,进一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对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并进行大胆的探索和研究,积极推进工业污染控制的清洁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

(二)分类实施

第一类:积极支持并组织纳入国家级“十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一类项目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需求和国家“十五”期间的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争取纳入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973”、“863”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主题6-10);

2.先进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主题14-17);

3.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重大环境问题研究(主题20-30);

4.生态环境研究(主题32-37);

5.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主题40-44)。

第二类: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改善环境质量和高新技术应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类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重点针对“十五”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和环境标准体系制订,组织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落实并主持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研究(主题1-5);

2.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研究和示范(主题11-13);

3.先进环境监测和信息技术研究(主题9-10,15-19);

4.若干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6、28);

5.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题31-39);

6.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技术领域(主题40-44)。

第三类:密切结合当地区域性环境保护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三类项目主要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十五”期间重点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当地政府的“十五”计划,落实科技投资并组织实施。国家将择优在政策、财政、项目升级、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工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研究(主题1、2、4、5);

2.有毒化学品研究(主题7-10);

3.先进监测与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6-18);

4.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3、25-30);

5.生态环境领域研究(主题32、33、36-39)。

第四类:鼓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自主开展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四类项目主要是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科技发展指南,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自主选择开展的科研项目。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指南并由研究院所、企业开发完成的科技项目,国家拟在评估后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主要包括以下技术领域和主题:

1.先进监测及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5-18);

2.危险废物及室内空气污染研究(主题9-10);

3.先进技术研究(主题23-30)

4.生态领域研究(主题36、38、39)。

第五类: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类项目主要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优先纳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全球气候变化研究(45);

2.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46);

3.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47);

4.合作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研究;

5.其它项目。

六、建立强有力的环境科技创新支撑体系

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的社会公益型研究机构改革的方向,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体现学科特点和优势、科研条件配置先进、人员精干高效的并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建立一批以市场为主导的环保科技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竞争、流动、开放、协调的动行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环境科技队伍和环保产业的科学家、企业家、经营家;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及强有力的环境科技保障系统。

(一)对环境科技机构进行分类重组,建立适应国家环境保护需要并具有国际水平的环境科技机构和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事业需求和环境科技自身发展规律,重点对直属环境科研单位的科技力量实施“机构重组、人才分流、学科整合、机制改造、制度创新”的总体改造,建立科学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代理行政与咨询服务三支队伍。

1.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基础上精练出一支少而精的科研队伍,成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环境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环境科技需求和科技发展方向,调整目前已陈旧的学科领域,建立既适应国家需求,又符合国际潮流的新型学科结构。

2.分流各院所中面向市场的技术力量,组成大型科技公司,将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3. 各院所中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机构与原单位逐步剥离,或进入国家环保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独立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

通过以上措施,组建起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和学科特点优势明显、科研条件配套先进、精干高效的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促进发展环境高新技术的政策保证体系:

2.建立健全对环境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体系;

3.建立健全促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鼓励政策体系和市场保障政策体系。

(三)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环境科技的领导和环境科研院所的宏观指导,对全国环境科技队伍的力量配置进行整合,强化队伍的软硬件建设,形成环境领域的整体集成力量。

继续在全国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中建立若干紧密型环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研究中心,作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力量的补充,并作为国家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科技管理上,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理顺环境科技的管理体系,尊重科学规律,建立起科技发展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的机制。

(四)继续加强科研队伍能力建设

1.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引进或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科技企业家。

2.加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的能力建设,对老、旧试验设备进行更新,力争装备一批重大关键设备。

3.建设8个重点实验室、6个工程技术中心、4-5个区域环境研究中心。

(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环境科技发展投入体系

1.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的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探讨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从根本上改变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2.逐年增加政府对环境科技投入的比例,2005年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3.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科研风险投资和对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投入。拓宽环境科技融资渠道,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外商投入环境科学研究和环保产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换发证件等项工作,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别开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
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决定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并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中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按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三、有条件实行联合办公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办公年检,以方便企业。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和提交的材料后依法分别验审,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
五、年检过程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除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及《试行方案》要求提交的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审查内容、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年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年检文件资料的准确性。要加强信息处理与管理,逐步提高信息共享的水平。
七、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应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联合年检,在此之前,仍按现行的年审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附件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联合年检通知下达以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联合年检的准备工作。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好人员,做好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年检的时间与程序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具体程序如下:
1、年检报告书的印制与发放
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样式,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并发放。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文件的填写与提交
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企业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进行年检申报。
企业应将下列文件分别提交联合年检各部门: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正本
(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验资报告
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有外债的企业还需提交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正本
海关
待定
文件的送达次序:
企业将年检报告书一式七份,连同报送各部门的文件,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3、年检的审核
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年检文件后,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进行审核。联合年检各部门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出十天时间以便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不予通过年检的
企业名单每周向其他各联合参检部门通报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在十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应当予以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通过年检的标识。
全部年检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的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没有出资和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其余企业均可通过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本规定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
对营业执照上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各部门应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对应加贴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资料的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检应用软件。外经贸部门负责录入、汇总联合年检报告书。汇总工作完成后,将软盘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联合年检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分别录入有关年检信息内容。
五、年检的核查
年检完毕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在年检中有填报不实或有意隐瞒等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验证资料,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直至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资格,各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验证的资料。
六、本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和安排联合年检。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 年度)
企业名称(中文):________
企 业 代 码 :________
境 外 投 资 者________
国 别 (地区):________
企 业 类 别 :________
登 记 机 关 :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本报告书由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报。
2、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本报告书,并如期分别报送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部门有:外经贸部门、工商部门、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外汇部门、税务部门、海关。

3、报告书有关栏目,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如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在报送工商登记部门时,应另附变更事项说明。
4、表中要求以万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万美元”。
5、本报告书须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报送联合年检各部门时,均需在封面填报日期处加盖企业公章。
6、如不存在有关栏目所指情况,可在该栏内填写“无”,如所填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1
--------------------------------------------
|企业代码| |
|----|-------------------------------------|
|企业名称| |
|----|-------------------------------------|
|住 所| |
|----|-------------------------------------|
|投资者 |中方 |
| |-------------------------------------|
|名 称 |外方 |国家或地区代码| |
|----|-------------------------------------|
| | |
|经营范围| |
| | |
|----|-------------------------------------|
|所属行业| |行 业 代 码| |
|----|-----------------|-------------------|
|企业类别|合资| |合作| |独资| |股份| |投资公司| |其它| |
|-------------------------|----------------|
|从业总人数| |外籍人员人数| |
|-------------------------|----------------|
| 董事长| |副董事长| |
|----|---------------|----|----------------|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联系人| |
|----|------------|-------|----------------|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批准证书号 |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执照注册号 | |
|-----------------|-------|----------------|
|投产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 税务登记证号| |
|------|----------|-------|----------------|
| 经营期限 | | 财政登记证号| |
|------|----------|-------|----------------|
|外汇登记证号| |海关注册登记号| |
--------------------------------------------
企业投资出资情况表
表2
----------------------------------------------
|投资总额 万美元 |
|--------------------------------------------|
| |中方 万美元|中方认缴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
|注 册 资 本 额|---------|------------------------|
| |外方 万美元|外方认缴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
|---------|---------|------------------------|
|本 年 度|中方 万美元|中方应出资额占应缴纳资本总额的 %|
| |---------|------------------------|
|应 出 资 额|外方 万美元|外方应出资额占应缴纳资本总额的 %|
|---------|---------|------------------------|
| | |中方实际出资额占应缴纳资本总额的 %|
|本 年 度|中方 万美元|------------------------|
| | |中方实际出资额占本年度应出资额的 %|
| |---------|------------------------|
| | |外方实际出资额占应缴纳资本总额的 %|
|实 际 出 资 额|外方 万美元|------------------------|
| | |外方实际出资额占本年度应出资额的 %|
|---------|---------|------------------------|
|历 年 累 计 |中方 万美元|中方历年累计应出资额中注册资本的 %|
| |---------|------------------------|
|应 出 资 额 |外方 万美元|外方历年累计应出资额中注册资本的 %|
|---------|---------|------------------------|

|历 年 累 计 |中方 万美元|中方历年累计实际出资额占历年应出资额的 %|
| |---------|------------------------|
|实 际 出 资 额|外方 万美元|外方历年累计实际出资额占历年应出资额的 %|
|---------|---------|------------------------|
|本 年 度|中方 万美元|中方本年度欠缴出资额占本年度应出资额的 %|
| |---------|------------------------|
|欠 缴 出 资 额|外方 万美元|外方本年度欠缴出资额占本年度应出资额的 %|
|---------|---------|------------------------|
|历 年 累 计 |中方 万美元|中方累计欠缴出资额占历年累计应出资额的 %|
| |---------|------------------------|
|欠 缴 出 资 额|外方 万美元|外方累计欠缴出资额占历年累计应出资额的 %|
|---------|----------------------------------|
|欠 缴 原 因 | |
|---------|----------------------------------|
|验 资 机 构 | |验资时间| 年 月 日 |
|---------|-----------|----|-----------------|
| |投资总额增加额 万美元|增资来源| |
| |-----------|----------------------|
|增 资 情 况 | |中方追加认缴额| 万美元|
| |注册资本增加额 万美元|-------|--------------|
| | |外方追加认缴额| 万美元|
|---------|-----------|-------|--------------|
|外方利润再投资 | 万美元| 企业境外借款| 万美元|
| |-----------|----------------------|
|以国有资产出资 | 万元|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 万元|
----------------------------------------------
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
表3
---------------------------------------------
|销售额 | 万元|服务营业额 | 万元|
|其中:出口额|折 万美元|其中:外汇收入 | 万美元|
|------|----------|--------|----------------|
|纳税额 | 万元|减免税额 | 万元|
|------|----------|--------|----------------|
|其中:增值税| 万元| 消费税| 万元|
|------|----------|--------|----------------|
| 营业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
| 关税 | 万元| 进口环节税| 万元|
|------|----------|--------|----------------|
|利润分配总额| 万元|中方利润额 | 万元|
|------|----------|--------|----------------|
|外方利润额 | 万元|外方汇出利润 | 万元|
|------|----------|--------|----------------|
|亏损额 | 万元|资产总额 | 万元|
|------|----------|--------|----------------|
|负债总额 | 万元|其中:长期负债 | 万元|
|-------------------------------------------|
| |筹建| |投产开业| | 停 业 | |
|生产经营情况 |--|---|----|----|-----|-------|
| |盈利| |亏损 | | 其 它 | |
|------------|------|-----------------------|
|亏损及非正常 | 经营性亏损| | 经营管理不善 | |
| |------|-----|-----------------|
|生产的原因 |未开业| |市场变化 | | 其它 | |
|------------|------|-----------------------|

|已设置内部财政管理制度 | |未设置| |设置时间| |
|------------|--|---|--|----|---------------|
|微机代替手工账已经验收 | |未验收| |验收时间| |
|------------|--|---|--|----|---------------|
|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已处理 | |未处理| |处理时间| |
|-------------------------------------------|
|承包经营本企业的 包企业名称 | | 注册号 |
|-------------------------------------|-----|
|承包经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年限| | |
---------------------------------------------财务情况表
金额单位 美元
表4
---------------------------------------------
|外汇|开户总数| |结算帐户个数| |核定最高金额| |余额| |
| |-------|--------------------------------|
| |资本金帐户个数| |余额| |外债|外汇(转)贷款|专户个数| |余额| |
|帐户|-------|-|--|--|---------------|-|--|---|
| |还本付息户个数| |余额| |异地开户数(其中结算户个数) | |余额| |
| |----------------------------------------|
|情况|境外开户数| |余额| | |
|--|--------------|-------------------------|
|外汇|外汇|合同章程规定返销比率 |%|实际返销比率| %|出口收汇金额| |
| |收入|-------------------------------------|
| |情况|出口核销率 | %|其它外汇收入| |外汇收入总计| |
|收支|--|------|---------|--------------------|
| |外汇|进口付汇额 | | 进口核销率 | |
| |支出|------|---------|-------|------------|
|情况|情况|其它外汇支出| |外汇支出总计 | |
|--|---------|-----------------|------------|
|借用|实际借用笔数| |已登记笔数| |其中国内贷款笔数| |已登记笔数| |
| |---------------------------|------------|
|外汇| 初期外汇借款余额 | |本期新借入外汇余额| | 实际还本付息额| |
| |----------|--|---------|----------------|
|情况| 期末外汇借款余额 | |其中:逾期未还本息| |
|--|-----------------------|----------------|

|外汇|银行外汇存款及库存外汇余额| | 其中:帐户余额| |
| |----------------------------------------|
|财务| 外汇应收款 | | 外汇应付款 | |应分未分外方净利润| |
| |----------|-----------------------------|
|情况|应还未还外方投资资本| |逾期未还借款本息| | 外汇结余 | |
|--|-------------------------|---|----------|
| |售汇总金额| |结汇总金额| |在调剂中心买入| | 卖出 | |
|外汇|--------------|--|----------------------|
| |售汇|经常项目|贸易进口付汇| |非贸易付汇| |利润汇出| |
| | |----|---------------|-------|--------|
|买卖|分类|资本项目|偿还外债借款本金| | 外方回收资本| |
| |--|----|--------|------|-------|--------|
| |结汇|经常项目| 贸易收汇 | | 非贸易收汇 | |
|情况| |----|--------|------|-------|--------|
| |分类|资本项目| 外汇投资款 | | 经批准的外债| |
|--|----------------|--------------|--------|
|法规| 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户数 | |结算帐户突破核定金额 | |
| |----------------|--|-----------|--------|
|执行|经常项目下外汇进入资本类帐户金额| |向境内企业借贷外汇金额| |
| |----------------|--|-----------|--------|
|情况| 未经批准在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 | |规定外帐户间资金划拨额| |
|-------------------|--|-----------|--------|
|本栏限投资|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 | |本年度回收利润 | |
| |-------------|--|-----------|--------|
|性公司填写|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总金额 | |历年累计回收利润 | |
---------------------------------------------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表 表5
---------------------------------------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 |
| | 负责人 | 地 址 | |
|名 称| | | 办事机构注册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 注 | |
| | |
---------------------------------------













1996年12月26日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

何宁湘


  一、问题由来
  人事争议应当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建立之始就便有之,人事工作中存在与发生的矛盾、分歧与冲突就无时不在。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这一期间内,在人事问题上发生的上级与下级之间、人员与领导之间、人与机构之间、单位与人事机构之间、人事部与地方人事厅局之间存在与发生的争议、矛盾基本上通过党组织、行政命令、政策、甚至个人权利威望与影响力,以及所谓的个人觉悟的提高来解决。这些人事矛盾冲突基本上在内部得到消化与扼制,几乎从未公开。
  国办发[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07-06】》正式下发后,正式拉开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各地开始制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法、规定、细则来配合这项重要改革,在之前不少地区已制定出台的,也做了必要的修改。在此期间,也有极少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人事仲裁规则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由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始就设在人事行政主管机关内,所依据的仲裁规则是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文件所制订的政策文件,人事争议仲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人事争议仲裁完全是政策指导下的行政行为。直到2003年9月5日媒体上公布了并于同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有了接轨,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方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此时,人事争议处理仍沿用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两审制”模式,似乎解决问题找到了出路。但是,这种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的接轨是形式上的接轨,而不是实质上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接轨。此时出现了仲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变化,各方面依然如故,而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则适用《劳动法》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此时各地不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有了司法解释,人事争议官司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当事人对这种两脱离的接轨可能带来的恶果以及诉讼的复杂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与心理准备,其仲裁申请往往被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不予受理”对待,而当地法院又以“没有受理依据”,甚至以“未经过仲裁实体裁决”而不予受理,更有甚者先受理,然后再以上述理由“驳回起诉”来“封杀”,这些做法让人事争议申请当事人苦不堪言。
  出现这样的怪现象,除了部分案件系受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个案的错误处理外,没有弄清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之间、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共同点以及关联是个最为重要的根源。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因对这些问题不了解,当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还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往往不知所措。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重要方面进行观察与讨论。

  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共同点:
  从理论上讲,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而现行人事争议仲裁沿用了与劳动争议仲裁完全相同的模式,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缺陷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带入了人事争议仲裁,同时人事争议仲裁就自然具有劳动争议仲裁中较多的特点:
  1、两类争议仲裁委员会均设在国家行政机关(劳动主管机关与人事主管机关),仲裁日常具体工作、案件受理工作、审理工作一般由劳动主管行政机关与人事主管行政机关的处(或科级建制单位)承担。即,担任仲裁员的多数为劳动主管行政机关与人事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以及工作人员。
  基于此,两类争议仲裁的性质均为行政仲裁。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此,劳动部首先推行了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机构模式。随后又推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担负的行政职能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职能分离开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办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办案经费和办案场所,从而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能力。实体化后,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改变现行的审判体制,或裁或诉,各自终局。将当前的仲裁和诉讼环节改为两裁终审制,即先由区、县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一裁,若不服一裁结论,再由市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终裁,法院负责执行终裁结果。废除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者借鉴德国的做法,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提出各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础都有很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在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中,可以不搞统一模式,而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这样的架构、机制调整完成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没有无比性,本文就失去意义。
  2、争议仲裁常见的启动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主体),仲裁申请人往往表现为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在相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争议仲裁在形式上无疑为其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争议当事人的另一方(被申请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往往表现为仲裁被申请人。
  3、从广义角度上讲,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中,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范围以及所涵盖的争议事项在理论上都是非常宽泛的,所能提出争议的事项,可能形成诉讼的争议纠纷也是非常多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太大”。
  4、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现行程序模式均为“仲裁加诉讼”的“一裁两审制”,两类仲裁都是欲提起诉讼启动司法程序所必须的前置程序。在此模式下,在提起诉讼前的仲裁无疑为当事人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但由于《劳动法》、《公务员法》以及现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申请仲裁的申请期间为60天,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间为15天,即淹没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争议案件均适用《劳动法》。并且在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人员基本上是由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原班法官来审理人事争议案件。
  6、争议仲裁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而民事诉讼中之诉讼主体是平等主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两类争议案件,但法律并没有诸如行政诉讼中举证倒置这类有关保护劳动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
  7、基于内部隶属关系的内部管理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申请争议仲裁。

  三、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1、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录用、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关系的建立不是由事业单位或工作人员能够决定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是以国家分配、控编录用、聘任、聘用合同等形式所建立的,建立人事关系的方式是被动的,事业单位仅享有有限的人事权。事业单位必须从编办获得编制计划指标,要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企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较完全的用人权,只要符合国家劳动用工法律规定,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用多少人,用什么样的人,支付多少劳动报酬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2、所解决的争议内容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劳动关系中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的身份不同:
  基于我国多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国家干部,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之为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则称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均为工人身份。

  5、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享有仲裁申请权的不同:
  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只能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工勤人员、临时工等等,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按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人事编制内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都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而对于事业单位中,编制外面向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人均不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6、争议仲裁的单位主体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的界线已逐渐变得模糊不清,部分非国家正式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或模式经营的,如民办学校,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驾校、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笔者注:目前税务、社保机构将律师事务所归入私营企业类管理对待)。一般事业单位由编办核准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而原作为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则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特殊情形。因此大致可以这样认为,凡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均系事业单位,只是这些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不同,如学校事业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学校一般称为"公办学校",而非全民所有制的学校一般称"民办学校",或"社会力量办学"。目前部分省已出台修订过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主体之中。
  而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颁证的用人单位中根本不存在这类问题,只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称之为“公司”,一般工厂、经济组织则称之为“企业”罢了。

  7、是否存在内部行政争议的不同:
  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中,直接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而在人事政策、人事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人事关系,实质上是人事行政管理关系,因而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除可以提起人事争议的争议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多的内部行政管理争议,而这类争议是不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

  四、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