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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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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二季度以来,全国铝生产企业发生4起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26人受伤,分别是:

4月1日20时30分,浙江宏威车业有限公司抛光车间的粉尘回收间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5人、受伤1人。

5月20日19时10分,四川省成都市富士康集团鸿富锦成都公司发生一起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15人。

6月1日19时45分,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4人、失踪2人、受伤16人。

6月2日13时50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占美金属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8人。

铝生产企业较大粉尘、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特别是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死亡20人、受伤55人),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加强铝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铝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温金属液体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高温金属液体与水、油、气等物质隔离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切实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加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企业要结合粉尘爆炸和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特点,突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一是涉及粉尘爆炸企业,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标准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认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等是否存在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二是铝熔铸企业要认真吸取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及近期两起铝液爆炸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在铝液铸造前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流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单位铝粉尘和铝液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升企业装备水平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提高自动化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已投入生产、装备落后的项目,企业要加大整改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提高安全装备设施水平;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申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有关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开展岗位达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现象发生,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日常监管,严肃事故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铝粉尘和铝液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粉尘爆炸、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确保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
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
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
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
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 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 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附件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并在设备进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250℃、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
有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当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1997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攻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6〕116号)和《无锡市促进行业协(商)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6〕419号)精神,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8〕125号)相关要求,规范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行为,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基本原则为:

(一)立足实际,差别管理。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扶持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场成熟度,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行各类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方式确定供应方;不具备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实行向行业协会定向购买。

(二)强化预算,注重绩效。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必须落实经费来源,严格预算管理。结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改革要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资金与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挂钩,确保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



第二章 购买范围

第三条 纳入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项目范围的职能有: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通过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服务提供者来完成的职能,以及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以授权、转移、委托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购买方为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供应方是指通过市场公开竞争和规定程序,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供应单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应方需经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相关职能且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有学科或行业领域的权威性,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资源条件,且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评估被评定为3A(含3A)以上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定价原则

第六条 购买方式。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可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定额补助方式。

(一)政府采购。凡符合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并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与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二)定额补助。凡不具备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实行向行业协会定向购买,根据行业协会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定价原则。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提供者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购买总价通过政府年度预算加以控制,可采取全额补贴法、差额补贴法、平均成本法、微利法等。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重点工作目标,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明细项目资金预算,并提出当年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项目、购买方式以及具体绩效目标。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政府职能部门拟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供应方,并与供应方签订购买协议(合同),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业协会根据购买公共服务方案和协议(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购买公共服务方案和协议(合同)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财政及政府相关部门结合绩效目标,加强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