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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时间:2024-05-14 16:1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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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6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无环境违法行为。
  7.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9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没有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2004-2006)有出口实绩的主营生产企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五)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稀土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业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7年11月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其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证明,2007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6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稀土开采企业应是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开采企业,生产企业须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新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4-2006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关材料;2007年已获得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6年的上述相关材料。

一九九五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承购包销实施办法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承购包销实施办法
财政部


(经承销团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第二号公告,现就一九九五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承购包销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条件
1.一九九五年无记名国库券(以下简称“无记名国库券”)计划发行200亿元。从3月1日开始发行,3月2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3月20日),即可上市流通转让。
2.无记名国库券以面值发行,期限三年,年利率14.5%。从3月1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不实行保值贴补。
3.无记名国库券以实物券形式发行,票面额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二、发行方式
1.无记名国库券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一九九五年国债(无记名国库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承购包销后向社会公开销售。
2.承销团成员由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组成。
3.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国债承销团成员无记名国库券的分销。
4.无记名国库券的分销有场内分销和场外分销两种形式。
(1)场内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系统内进行分销。有二种形式,一是在发行期内在各交易场所以面值公开挂牌卖出,各证券经营机构自由申买。客户可凭证券帐户委托证
券经营机构逐笔或分批向场内申报买入,各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将自动完成认购,将买入国债数量计入客户证券帐户。二是承销团成员采取签订分销合同的形式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于3月20日前依据分销合同向证券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证券交易场所据此将相应的债权转入分销机
构的证券帐户。场内分销部分的实物券面,由各证券交易场所托管机构托管。
(2)场外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在各证券交易场所外,通过营业网点的柜台面向社会个人销售。场外分销部分可以提取实物国库券券面。
三、承销数量的申报及确认
1.承销团成员承销无记名国库券,应填报“一九九五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承销书”(以下简称“承销书”)。承销书中应填明意向承销额、在各交易场所分销(托管)和场外分销(领券)数量占意向承销额的比重,以便最终承销数确定后,根据上述比重决定券面分布情况。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债一级自营商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国债发行量1%的规定,本期无记名国库券基本承销数额为2亿元。
3.财政部按以下办法决定各承销团成员的最终确认承销数额。
(1)当承销团成员总意向承销额大于计划发行额时,首先满足各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数量。满足基本承销数量后剩余部分,按承销团成员各自申报的意向承销额占总申报承销额比重分配承销。
(2)当总申报承销额小于计划发行额时,剩余部分按承销团成员各自申报的意向承销额占总申报承销额的比重分摊认购。
四、发行款的缴纳及手续费的支付
1.无记名国库券采取发行期结束后一次缴款的办法。各承销团成员于3月27日前(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将承销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02
汇款用途:一九九五年无记名国库券发行款
2.滞缴发行款,财政部每日按滞缴额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从应拨手续费中抵扣。
3.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额的4.7‰,财政部在按时、足额收到承销款后五日内,将发行手续费汇至各承销团成员指定帐户。
五、债权的确认
承销合同生效后,财政部根据经确认的各承销团成员场内分销(托管)数量,通知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承销团成员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量的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开始挂牌分销。
六、券面的调运和领取
1.无记名国库券券面的调运采取两条渠道进行。场内分销(托管)部分,由各证券交易场所自行调运;场外分销(领券)部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调运至各承销团成员指定省会城市。
2.承销合同生效后,财政部根据经确认的各承销团成员场外分销(领券)数量,开出“一九九五年无记名国库券券面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券面领取通知书”,各承销团成员于指定时间(日期另行通知)持财政部开出的券面领取通知书,到指定地区人民银行省分行领取无记名国
库券券面。券面到位前,需要向个人分销时,用“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暂时代替,约期换券。
3.场内分销(托管)部分,财政部根据承销团成员在各交易场所场内分销(托管)数量,分别开出券面领取通知书,由各交易场所到上海“五四二”厂直接领出后,自行调运至各托管库。
4.券面领取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证券机构管理部门对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代保管券和代保管单的开具情况进行核查。



1995年2月27日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于9月30日开通试运行。网站的域名是:http://www.mop.gov.cn/。
人事部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和单位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流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等信息服务;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服务,逐步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工作业务进行网上办理,并将
通过网络进行监督和管理,最终实现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首批实施的将有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和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等进行网上办理,目前,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等业务已经实
行网上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年底前后陆续展开。
各地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没有建立网站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网站的,要搞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补充,丰富网站内容。重要信息需要在人事部网站发布的,经厅(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电子邮件报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是:RSBXXB@MOP
.GOV.CN。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人事部门。人事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浏览、关心和监督人事部网站,对网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把人事部网站建设好。
联系单位及电话:人事部办公厅督查信息处 84214729 84214905



200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