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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4:2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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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以及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区。其规划区域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二)近郊区是指市区东、西、南方向边沿外延2公里的范围;
  (三)工业区是指山口、满庄镇行政区范围;   
(四)风景区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五)规划控制区是指除市区、近郊区、工业区、风景区以外的规划区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黄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徕五个乡镇的行政区和大汶口、省庄、天平等乡镇(办事处)部分行政区以及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应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规划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围绕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处理好城与山、古与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服从城市规划的义务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力。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规划编制任务书,分别编制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成片开发、文物保护区、旧城改造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新区、开发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区、近郊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旧村改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规划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工业区要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的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推行招标投标制。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城市规划展等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从储备土地中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储备方案时,应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总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单位院落改建、居民区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四)经审查论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案确定后,再按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及时无条件清场退地。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挖砂取土,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活动,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和储备土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和用地无效。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对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扩大或移动建设工程用地位置的;
  (三)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门、改窗或设置户外设施的。以上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交足有关费用,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第三十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控制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申请,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和初审。应当由市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应当由上级审批的,经市政府审定后逐级报批。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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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11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绍兴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一)越城区五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城区向外延伸东至东湖叉口,西至杭甬铁路道口,东南至禹陵叉口,南至秦望路,西南至亭山,东北至昌安外七限桥公路两侧以内范围。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包块管的方针,实行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门前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越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公安、工商、建管、环卫、卫生、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要加强对“门前三包”的宣传,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安排一定的“门前三包”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全体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地段内的清扫保洁,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配有市容环卫管理处监制的袋装垃圾筒或果壳箱,做好本单位袋装垃圾的投放工作,并负责卫生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保持、维护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堆放物品、乱停放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
  (三)包绿化:种植和维护好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做到无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依树搭棚等损坏绿化设施和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纵向为沿路(街)店面、厂门(包括围墙)总长,横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侧石,没有道路侧石的路(分段)至沥青(砼)路面边。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划分确定,夜市摊位的责任区域由工商部门(夜市办)划分确定,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
  暂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时间:冬季、春季:早上5时至晚上21时;夏季、秋季:早上4时至晚上21时。日夜营业的单位,实行24小时“门前三包”,夜市摊位(包括饮食夜排档)从摆摊开始至收摊位结束。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承担方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应与被委托承包者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门前三包”最终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权制止、纠正发生在其责任区域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按“门前三包”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经考评达标的,发给“门前三包”达标单位证;未能达标的,发给不合格黄牌,同时限期整改达标。
  第十三条 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就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绍兴市城建监察支队及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善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可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同时追究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部门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侮辱、殴打依法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标志鲜明、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绍兴经济开发区、绍兴县城南经济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见附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修订所涉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二条(二)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增加第二款: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增加第三款: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二、第二条(四)第二款增加“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三、第三条增加条款(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第四条增加条款(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五、增加第五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修订后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交所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16时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如结算参与人在T+1日16时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的,T+2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会员单位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2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交易单元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该会员申购不足金额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到位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由结算参与人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有效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能满足申购资金的扣收,同时应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交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4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4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由主承销商通过其开立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行划出至其指定的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T+4日后,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四)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使用。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