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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4:1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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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1号
2003-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指创投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应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五、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海洋工作中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加强海洋行业计量监督管理,促进海洋事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洋行业内,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检测,使用计量单位和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认证、能力验证和计量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其他海洋计量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是指专门用于海洋行政管理、监测调查、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等海洋业务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报、公文、统计报表;
(二)编制涉及海洋数据资料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布海洋环境、灾害预报;
(三)制作、发布广告,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四)制定海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
(五)进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及海洋环境评价活动;
(六)海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活动;
(七)收集、存贮、加工、交流海洋数据资料;
(八)出具检定、校准、检测证书和试验数据;
(九)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海洋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实施,对全国海洋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发布和实施海洋计量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是由国家海洋局领导、代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及海区范围内开展海洋行业中有关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建立海洋行业中特殊量值的计量基准、标准;
(三)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参加专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
(五)负责海洋计量技术仲裁;
(六)负责海洋计量业务培训及海洋计量信息服务工作;
(七)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八)组织实施海洋技术机构能力验证;
(九)组织实施海洋检/监测人员的海洋计量工作培训及考核。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承担。
第六条 海洋技术机构或其他组织在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评价和评估等活动中,应提供相关计量技术评价报告;在从事生产、科研、经营活动中使用海洋计量器具以及从事其他海洋计量活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七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负责建立用于统一全国或海区海洋特殊量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使用。
第八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负责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海洋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作为统一全国海洋特殊量值的依据。
第四章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九条 在海洋工作中使用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经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或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组织检测合格。
第十条 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未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海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并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不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委托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按照计量校准规范或者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计量校准,出具计量校准报告或者计量校准证书。国家未制定计量校准规范的,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海洋计量校准规范。
第十四条 不具备计量检定和校准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依据自校方法、互校方法或现场比对方法进行自校、互校或现场比对,考核其量值的有效性。
自校方法、互校方法或现场比对方法由使用者制定,报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备案。
第五章 海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海洋技术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一)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计量认证的。
第十六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海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并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及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五)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计量认证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委托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在海洋行业具体实施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由经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海洋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国家海洋局机关职能处室的领导担任。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海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事宜;
(二) 组织实施对申请计量认证的海洋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并将技术评审结果报国家认监委;
(三)提供海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的技术咨询。
第十八条 计量认证程序:
(一) 申请人应向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认监委,纳入国家计量认证工作计划;
(三)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办公室根据国家计量认证工作计划,提出评审时间和评审员人选的建议,经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长审核后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批准,按批准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将技术评审结果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及时将是否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所在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
第十九条 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提出复查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获证机构需新增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计量认证扩项。
第二十一条 获证机构在3年有效期内应接受一次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组织的监督评审。
第六章 能力验证
第二十二条 海洋技术机构应依法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利用海洋技术机构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海洋技术机构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海洋计量认证获证机构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二十四条 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指从事能力验证设计和实施的海洋技术机构。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确定其是否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第二十五条 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海洋局报告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包括:名称、目的、能力验证的内容和关键技术要素设计、组织单位、实施时间、拟参加机构的范围和数量、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和审核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海洋局通报年度能力验证计划的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七章 海洋检/监测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检/监测人员是指在海洋工作中,获取、反演、整编、处理和评价数据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海洋系统的海洋检/监测人员应当通过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对海洋系统的海洋检/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统一管理,由各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具体组织实施。
海洋检/监测人员考核采取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负责拟定海洋检/监测人员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经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签发海洋系统的海洋检/监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参加海洋检/监测人员考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以上(含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具有5年以上(含5年)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工人;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正确使用相关测量设备,较好地完成所从事项目的检/监测工作;
(四)能正确地出具所从事项目的检/监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海洋检/监测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存档。
第三十三条 海洋检/监测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需申请复审,拒绝复审、复审不合格或2年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将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第八章 海洋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负责全国及海区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 重大海洋调查监测项目的实施;
(二)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
(三) 海洋计量检/监测人员的资质情况;
(四) 海洋行业内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
(五) 向社会提供的海洋数据和结果等;
(六) 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状况情况;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计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分站)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海区下一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和所在分局。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海洋局报送下一年度的计量监督检查计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分站)应当及时向相应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及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及各分局对海洋计量监督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通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及各分局根据计量监督检查结果,对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检/监测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的,给予相关机构及人员通报批评。
对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检测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6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总结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和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3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标准(2013年版)》是开展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2013年版)》要求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调整标准。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系人: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系人: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3.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4.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5.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doc d67f37ff459edc8e926614221b6f111d.doc (54.50 KB)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doc e693f3d28abdfefdb190d85eedfe4ea6.doc (54.50 KB)

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doc 1d8dac44e1c0377294ce58cf78791551.doc (53.50 KB)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doc 68b490267d3d4d7af3f1cc252c97efca.doc (49.00 KB)

二级专科通用评审标准.doc ea1bb4a44e37028b31200280431528d8.doc (47.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21日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中医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中医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应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设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成立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2.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3.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5.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
   7.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8.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参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参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西医结合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中医或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及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
    三、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院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床边检验)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并落实。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按规定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2.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3.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5.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7.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民族医药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参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民族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积极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特色。
   二、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民族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民族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执行相关的病历书写规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五、合理应用民族药。
   六、民族医执业医师掌握本专科的民族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七、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民族医、中医诊疗设备。
   八、开展民族医诊疗技术项目和民族医综合治疗。
   九、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门诊民族药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十、应用民族医特色疗法。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级以上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民族医药特色优势。
   三、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民族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民族药制剂。

第五章 民族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民族药药事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二、民族药房设置达到《中医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规范管理民族药。
   四、参照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规定。
   五、加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管理。
   六、临床药师参与民族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民族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民族医护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民族医特色护理。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民族医护理常规和民族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民族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民族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范例,开展民族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族医药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民族医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民族医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床边检验)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并落实。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按规定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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