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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18:3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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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办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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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村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村 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 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村级补助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 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包括省原对各地五保户生活的专项补助)、村办公经费的补 助资金。

三、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0〕11号)要求执行。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 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意见》(皖办发〔2001〕19号)要求执 行。  
(三)村办公经费(包括村级组织订阅报刊和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报刊费按《中共安徽省 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经费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级规模、人口和经济收入水平确定。严禁超标 准、超范围使用村级补助资金。

四、省本次对县(市、区,下同)的村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各县原政策性农业税附加应 征数。省、市、县、乡镇在取消农业税附加前已对村级的补助资金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市、 县、乡镇要继续加大对村级的补助力度。

五、各县在具体分配村级补助资金时,要坚持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 利于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推进村组区划调整,扩大村组规模,减少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 补贴人数等原则。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考 虑村级原农业税附加收入及财政对村的补助水平,作适当调整,合理分配,不搞平均分配, 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未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乡镇区划调 整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0号)要求进行区划调整的地方,省财政将视情扣减村级 补助资金。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省扣减的经费由县财政先行垫付,调整完成后由省财 政返还给县财政。 

六、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坚持按计 划使用。年初,由村委会提出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七、省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列入对县级财政体制的补助基数,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村级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按季度划拨到村级账户,或通过乡镇财政结算中 心支付。有条件的地方,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及农村五保户供养金要委托金融机构 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级补助资金支出列入“其他支出——补助村民 委员会支出”科目。县级的村级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八、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抵扣税费、债务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或转移村级补助资金。村委会当年结余的村级补助资金 ,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九、村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公示制。村委会要将村级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的详细情 况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每年1月20日前,村委会要将上年度村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向乡镇政府报告。乡 镇政府于1月底前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2月底前将村级补助资金分配及支出使用情 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十一、各级财政、税改、审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拨 付、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资金安全、及时、 足额到位。

十二、凡违反村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皖办发〔2002〕25号)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税改部门备案。

十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5]138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厅制订了文件备案、工作通报、检查考核、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定期交流、专家咨询、会商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八项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岗位职责对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逐步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在八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

  附件:《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一、文件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各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同时,必须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办)审查备案。监管办为每一个市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管档案的收、发及管理,做到分类装订归档、资料完整、方便实用。

  二、工作通报制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年3月15日将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让主管部门知情,让缴存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各市要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苏建金管[2005]54号),每年在2月底前,将上年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上报。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瞒报、迟报。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要对全省和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通报,发挥激励和警示作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编印《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简报》,不定期刊(摘)登全国、省有关文件以及各市有关信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供各地借鉴参考。

  三、检查考核制度。各市要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查。监管办要每年组织对3个以上的市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全面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由各市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相应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四、人员培训制度。各市要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职工进行金融、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加强对职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监管办要建立“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网站”,汇集所有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国债业务的文件,按业务设立多个频道,开辟论坛专区,为监管和被监管机构的人员自学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为培训提供电子化手段。监管办要组织各市开展定期业务学习与培训。

  五、工作例会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召开归集、个贷、提取、资产保全、信息网络、会计与统计及综合业务例会,通报上期工作完成情况,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布置工作。每次业务例会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备忘录。监管办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上期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

  六、定期交流制度。各市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横向交流,在对比中借鉴经验,弥补不足,共同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监管办要根据厅工作安排,每半年,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分析会,分析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工作成果和面临形势,总结交流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打算。通过横向交流,上下交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七、专家咨询制度。省设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财政、金融、财会、审计、经济、房地产、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为全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提供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咨询服务,对重大监管决策事项和理论问题展开专项调查研究,对重大监管决策出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决策可以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八、会商协调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共同研究解决的工作,要明确由一个处室牵头为主、相关处室配合的协调制度。各牵头责任处室对协调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在协调中应严格按要求,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协调事项。对协调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主动,创造条件,力争使协调事项得到圆满地解决。监管办根据省建设厅要求,要继续推动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十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文件的协商会办,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防范和处置风险,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形成合力。


成功的有罪辩护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振宇 电话:13785602135

公诉机关认定基本事实:

2007年4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炳接其内弟新伟电话称:其岳父新广在南孟镇小学门口被人打伤。而后孙炳打电话纠集王红(在逃)到现场去,自己也驾车赶到现场,然后被告人孙炳拉其岳父辛广玉去医院看病,被告人新伟骑摩托车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被别人挡住,王红用砍刀捅了何阳肚子一刀,何阳捂着肚子蹲在地上,王红又用砍刀朝其后背砍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何阳因被锐器伤及下腔静脉造成大出血死亡。

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庭审中提出新伟系从犯,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新伟有期徒刑4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新伟家属的委托,被告人的新伟的同意,指派贾俊清律师和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首先作为辩护人对给死者家属带来的伤痛深表理解和歉意。这种不幸的发生,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包括在被告席上的新伟都不愿看到的。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死者一个公平的交待,能够给被害人的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新伟、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我们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下面就有关量刑情节及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有三个细节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南孟镇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此认定,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1、新伟找何阳的目的是问谁打的他爸爸,找何阳的原因是他爸爸被打时,何阳在场。

新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17行,新伟供述“我问谁打的我爸爸,我三哥说何阳跟打你爸爸的人在一块呢。我就又回家找何阳的电话去了,找到之后我又回到小学用我大哥新江的手机给何阳打电话”。第四页地16行,侦查员问:“你找何阳干什么?” 新伟答:“想替我爸报仇,问他谁打的。”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的是“何阳”。而“何阳”不是“打他父亲的人”这一点,从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新伟是知道的。

2、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至五页 “在学校门口,当时我姐夫已经送我爸爸去医院了,我们想去何阳家找何阳,王红从他车的后备箱拿出两根棍子给我说去村里掏他们去” 侦查员问:“ 掏他们是什么意思?” 新江答:“打他们,替我爸爸出气”。侦查员问:“后来去了吗?” 新江答:“没有,我们听说何须他们坐车走了,就没去”

另庭审中查明:三被告始终没有商量过。王红给他棍子在新伟打电话告诉何阳在网吧门口之前。以上证据说明,新江、王红想打何阳的想法产生在新伟打电话之前,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3、认定“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没有证据证明。所谓“指认”的含义是指出、确认,是从不认识的人当中把要找的对象指出来。通过法庭调查,新江认识何阳。

在证人章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3行,问“新伟当时说话和打架了吗”答“新伟在他哥哥动手之前说了一句 ‘先别打’”

在证人程浩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2行,“新江拿着棍子就要打何阳,新伟拦了一下,新江就绕到我们侧面拿着棍子打何阳,我挡了一下,棍子打在我后背上。”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后来,我弟弟就拦着我,我弟弟说打错了”

公诉机关起诉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新伟当时的语言、行为是在阻止新江打何阳。

所以,我们认为: 本案对新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起诉书中的表述方式,夸大了新伟在本案中的作用,加重了应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是不妥的。我们认为新伟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新伟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请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本案的案发过程:

在辛广玉被人打伤后,被告人孙炳、新江、新伟都来到南孟小学。之后,孙炳送辛广玉去医院;而后,新伟的母亲让新伟去医院看看父亲辛广玉;被告人新江误以为是何阳打伤的他爸爸(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新江在新伟离开后,去何阳门脸找何阳;没找到,而后回到小学同王红商量去村里掏何阳,为爸爸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