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1991年3月29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1年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0%。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普教经费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普教经费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题注:(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审计厅厅长高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省审计厅和各市、州县审计部门在对去年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中,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了大量的工作。会议指出,审计报告中反映的省级预算执行和一些部门与地方挤占、挪用、滞留、欠拨、虚列普教、职工养老保险、扶贫等专项资金的问题,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省教育厅工作的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拖欠教师工资、教育经费不足等问题,应引起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市、州认真予以整改。为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普教经费管理,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 省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将查处和整改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和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同时要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 审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工作,搞好跟踪审计,使普教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整改。
四、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力度。对这次审计部门查出的本级普教经费问题的整改,要进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