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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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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及其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柴油分配管理实施细则》,望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桂政发【1985】175号文同时失效)。

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问题的请示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1985年区农机局、区石油公司共同拟定我区《农业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并从1986年起县以下农用柴油由农机部门分配,石油部门供应。几年来,农机部门在石油部门的支持与密切配合下,通过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
加强了对户营农机的管理,以油管机,促机务农,农机在机耕、抗旱、加工等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粮挂油、救灾油是农用柴油的组成部分,在正常指标紧缺情况下,这两部分油用于抗旱、机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区农用柴油三个组成部分目前存在着多头分配管理,不利于统一调剂,合理使用,为了充分发挥农用油的作用。我区农用柴油应统一由农机部门分配管理,以利于粮食
生产和救灾工作。为我们在充分征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柴油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请审定并批转各地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是国家统配物资。为了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把国家戴帽下达我区的柴油指标(含正常农用柴油、救灾柴油、粮食定购奖售柴油,下同),交由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石油公司负责调拨供应。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供应和节油工作,确保农
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并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油源情况,征询农业、水利、救灾、粮食等部门的意见,提出农用柴油具体分配方案,征得石油供应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各级石油供应部门按季按月及时供应。其中,县以上(含县,下同)国营、集体单位农用柴油
由各级石油公司供应;县以下(不含县,下同)的用户由乡(镇)农机站或基层供销社供应。农机、供销和石油部门要加强协作,按计划组织货源及时供应,不误农时。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农业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做好协调工作。农机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用柴油的计划申请、分配、统计、管理和节油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报,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油
料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分配
第四条 农用柴油的使用范围
1、农田机械作业,包括排灌、机耕、机耙、机播、中耕、收获、脱粒、植保、农田运输、农田水利机械作业等用油。
2、无电区的农民口粮加工及饲料加工。
3、对乡村工副业、服务性部门(供销、粮食、邮电、医院、学校、气息、电影对等)的支农服务用油酌情给予适当安排。
4、县以上各级农业、农机、林业、侨办、劳教、劳动、农垦、水产、园艺、农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用油。其中,不包括森林工业极其专业车船队的用油。
5、国家增拨的农业救灾柴油及从农用柴油指标中提留的救灾柴油,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如抗旱抽水、排涝、防洪抢险、修复水毁农田和水利工程,森林灭火,防治病虫害等,不得挪作他用。
6、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奖售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如农田排灌、机耕、农田水利、改造中低产田等。
第五条 农用柴油的分配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油料指标的分配,以农田排灌和农业机械作业量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机具保有量、机灌机耕面积、耗油水平机经济效益等因素。在当前油源短缺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粮食生产的必需用油,同时兼顾无电区农民口
粮和饲料加工,不得按农机台数、马力平均分配。在此前提下,对农业其它项目用油,可根据资源情况,酌情分配。对非农营业性运输不分配农用平价柴油。
第六条 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是指国家统配的农用平价柴油指标,其分配办法如下:
1、自治区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中先提留5%作为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柴油。
2、在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分配给区农业厅、区林业厅、区农垦局、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区劳改局、区劳教局、区糖业公司的农用柴油指标,原则上以1986年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区农机局将指标计划给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分配,并与区石油公司联合下达分配指标
到所属用油单位和所在县石油公司,由当地石油公司负责供应。若国家戴帽下达给我区的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有所变更,区直有关部门的正常农用柴油指标相应调整。渔用柴油按国家核定基数,由水产部门分配。
3、各地、市、县直属的农业场站用油指标,原则上以原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区农机局和区石油公司按季将分配指标下达至场站所在县(市)农机局、石油公司。由当地石油公司负责供应。
4、县以下的农用柴油指标,由区农机局征求地、市农机局的意见后,按季度分县提前分配下达。
第七条 粮食定购奖售柴油在实行补差价款办法后,此项柴油指标的分配,按国家戴帽下达的数量,自治区提留20%安排用于粮食生产救灾,由区农机局和区救灾办掌握分配;其余指标由区农机局与区粮食局按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分配,并与区石油公司联合下达各(县)市,由(县
)市农机局统一管理,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使用。自治区于当年的1月和6月将指标下达,每次下达各县(市)应得指标的50%,各县(市)要及时分配和组织供应,同时各级石油部门要按时将代收回的粮奖油平议差价款付给粮食收购部门,以利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不另
增加粮奖油指标。
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粮食定购奖售柴油指标可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调剂使用。
第八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由各级农用部门会同各级政府部门救灾办公室根据灾情拟定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并会同石油公司下达,各地石油供应部门及时组织供应,自治区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中提留的农业生产救灾油,由区农机局于每年一季度预拨一部分给各地、市,以利于
及时用于救灾。

第三章 管理与节约
第九条 农用柴油按农业生产作业需要实行计划分配,推广油料与机耕、机灌任务挂勾制度,凭证供应。县以下农用柴油分配指标要落实到用户,把分配指标和作业量公布于众,接收群众监督。用油户要持农机部门统一印刷的购油证购油。农机部门要按农机作业任务管好农机,用好油
料,做好节油工作。对无牌照、技术状态差以及严重违章的机手应停止供油。对未按计划完成农田机灌机耕作业任务的,可扣减其供油指标。
第十条 建立农用柴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市农机管理部门和区直有关厅局要按季将农用柴油(含救灾油,粮食定购挂勾油)分配使用情况列表,报区农机局,同时抄报区石油公司。自治区每次下拨的救灾油指标,各地、市在收到后20天内向区农机局反馈油料的分配使用
情况,同时抄报自治区抗灾救灾办公室和区石油公司。各地、市及区直有关厅局于年终要对农用柴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次年一月份将情况书面报送区农机局、区石油公司各一份。
第十一条 严禁倒卖套购油料、油证,不得擅自变价提价,不得在油料分配和经营中增收不合理的费用。各级物价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作业收费要加强管理,规定合理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涨价、增加收费。对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节油工作的指导,大力开展节油活动,积极推广节油技术。要把节油工作列入年终总结汇报的内容。表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基层供油点
第十三条 基层农用柴油经营供应点的设立,要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方便群众。基层供油点需要具备经营的基本条件,如人员、资金、储油设施等。基层供油点可设在乡(镇)农机站或基层供销社,但同一乡(镇)不宜两家同时经营。基层供油点的设立,由县(市)政
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供油制度
第十四条 为搞好农用柴油的分配供应,农机、石油供应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到分配得当、供应及时,不误农时。
1、区农机局根据农时季节的特点及农业机灌机耕及作业计划任务,提出正常农用柴油指标分县(市)季度分配计划,并于季前50天送区石油公司,以便组织货源,安排调运。石油供应部门按石油供应经济区范围安排供应。正常农用柴油一般按季供应,当季有效。若由于用户方面特
殊原因需要推延至下季提货的,季末前报经当地农机、石油部门同意,可作一次性延期供应,并由用户相应承担经营管理增支费用。对过期的正常农用油料指标,由县农机部门重新分配用于农业生产,并付给石油供应部门增支管理费用。
2、季度油料计划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经农机部门商石油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计划。其中,县(市)内的计划调整,应于当季第三月20日前提出;石油供应经济区内调整,应于当季第二月月底前提出。跨石油供应经济区一般不作调整,若必须调整时,由用户按规定缴纳计划
变更费(每吨油料5元)。
3、由于资源或运输等原因,造成供应不及时,石油供应部门可顺延供应时间,补足所欠指标。
4、润滑油由当地石油供应部门根据农用柴油的分配数量及资源情况,均衡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桂政发【1985】175号文件同时失效。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1991年7月25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
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省广大职工为全面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奋勇拼搏、建功立业,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开展以提升职工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创造活力和劳动热情,为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广大职工为全省“两个率先”大局所作的贡献进一步凸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引导职工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把自身命运与江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焕发创业创新创优热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赶先进、争创一流,当好推进“两个率先”的主力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广大职工在创新型企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期间,全省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500万件,实施率40%以上;完成技术革新项目50万项,发明创造20万项,其中专利5万件;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10万项。
——广大职工技术技能素质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市级(省产业)以上职工技能竞赛的工种不少于50个,参赛职工和参加技能培训职工均不少于100万人;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超过全省技术工人总数的30%,其中,紧缺型技师、高级技师新增5万人;全省建成50家省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广大职工参与监督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职工提出节能减排专项合理化建议10万件,实施率40%以上;全省拥有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3万人以上;“安康杯”竞赛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覆盖面达95%以上;“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向全省所有工业企业推广。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努力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在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优、效益创高、管理创先、人才创强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升级竞赛;在金融、现代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开展以关注用户需求、追求用户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用户满意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以“六比一创”(比工程质量、比建设工期、比技术创新、比科学管理、比安全节约、比文明施工、创和谐团队)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功竞赛,引导广大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为全省“两个率先”大局多作贡献。
(二)开展职工科技创新竞赛,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我为企业创新发展献一计”和“六小”(小革新、小改进、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深化“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搭建劳模领军、职工参与的创新平台。加强职工技协建设,扎实做好职工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工作,推动人才、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省总工会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每两年举办全省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佳合理化建议”、“十大先进操作法”评选活动。
(三)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把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评选“首席员工”、“金牌工人”等技能带头人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比技能、创一流的积极性,促进职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工会、企业所属职业(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加快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四)开展职工节能减排达标竞赛,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和“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专项合理化建议活动,扎实推进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教育职工增强节约环保意识,掌握节约技能、改进工艺设备、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组织职工参与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能耗和排放达到先进水平,为我省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省总工会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职工节能减排突出贡献奖。
(五)开展“安康杯”竞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工安全意识。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安监等部门,把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化工等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重点,推动全行业和全员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在职工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事故防范技能,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处处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协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和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卡”,将安全发展理念内化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六)开展班组创先争优竞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以创新技术、提高效率、提升质量、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先进班组,争当优秀职工”活动。把班组长培训管理摆在突出位置,组织职工参与班组管理,加强“六型”(学习型、技能型、创新型、节约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建设,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深入总结不同行业企业班组建设工作经验,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班组劳动竞赛,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的作用,制订竞赛方案,选好竞赛载体,抓好竞赛考核,推动竞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活动等有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纳入政府高技能人才工程;省科技厅参照全国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办法,在省科学技术奖评选中每年安排1-2个名额用于奖励一线职工科技成果;省财政厅在职工劳动竞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结合各自职能,在职工参与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劳动竞赛工作格局。
(二)增强竞赛实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探索劳动竞赛的新路子,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内涵、健全机制,在提升职工参与竞赛的力度、广度、深度和实效上下功夫。竞赛领域要从国有企业向非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拓展,从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从生产领域向管理领域、服务领域拓展;竞赛对象要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拓展,从一线职工向科技、管理、营销人员拓展,从体力劳动者向智力劳动者拓展;
活动内容要从重产值、速度向重质量、效益转化,从降本增效、合理化建议向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转化,从重视物质生产向注重人的智力开发、素质提升转化。
(三)完善激励机制。对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综合考察后,可按程序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全省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先进操作法”第一发明人,全省职工十大工种技能竞赛第一名,经综合考察后,可按程序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全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可按规定晋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授予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技术能手”称号;参赛职工理论和操作成绩及格者可按规定晋升一个技术等级。落实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职工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与经济效益分配相结合的奖励、激励方法。
(四)营造活动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重要意义,宣传广大职工和劳动模范在劳动竞赛中的突出贡献,宣传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学赶先进、争创一流、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特别要注重在劳动竞赛中发现和培育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宣传和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感动职工、启迪职工、鼓舞职工,引导职工崇尚劳模、学赶先进、争创一流。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巡礼宣传活动,营造声势,渲染氛围,进一步扩大劳动竞赛在全社会的影响。

附件: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史和平 副省长
副主任:周 游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广忠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谭 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胡同军 省总工会副主席
吴可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魏 然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俞 军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夏 冰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 建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秦亚东 省环保厅副厅长
王鲁宁 省国资委纪委书记
喻鸿斌 省安监局副局长
庞 辉 省工商联副主席
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承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胡同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6号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七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市、区各部门拟在街道和社区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在立项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发改部门立项。
  未经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下发街道和社区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先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区发改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抄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完工后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民政等部门组织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维护费划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社区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社区信息资源的采集要明确分工,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社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区信息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基础信息和共享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区级节点数据库,并与全市城市数字资源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与技术规范,组织开发通用系统等。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区的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用、推广等。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