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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减员增效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6 07:4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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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减员增效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减员增效实施意见
铁道部



减员增效是铁路深化改革、强化管理,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市场经营,保持稳定和发展的长期战略性任务,也是国务院领导多次对铁路工作的要求。全路各级领导、各管理部门,必须彻底转变用人观念,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在职工总量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将企业用工逐步
纳入减员增效轨道。
实施减员增效的重点是铁路运输人员。减员目标是:1997年至2000年,全路既有线平均每营业公里每年减少运输人员1人以上,由37.2人减至33人以下。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主要生产组劳动效率要达到或超过“七五”、“八五”期间全路各铁路局实际达
到的最高平均值水平。具体提效目标由各铁路局分别制定下达。
为保证减员目标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控制职工总量的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从社会招工。新投产大中型项目所需人员,全部由运输企业内部挖潜调剂,本企业解决不了时可在全路调剂。
二、大力推动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人员结构。运输生产布局的调整,除撤、并机车交路跨局的机务段应报部核批以外,均由各铁路局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报部备考。
三、积极推动分离分流,减轻企业过重负担。要以减少运输支出、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推动房建维修、生活后勤等部门加快进入市场,营造“四自”机制,逐步过渡为与经营主体分立的单位。积极分流主业营运、管服等人员,充实多经部门,减少主业成本支出。
四、修订劳动定额和生产定员标准,改革不适应需要的设计规范和规章制度,为减员增效提供基础性保证。
五、新定投产项目,要首先优化劳动力配置方案。凡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地方,须同时提出减员增效方案,否则不予投资。
六、调整、压缩中专、技校的招生总量。优化专业设置,减少社会招生数量,加大对在职职工的培训能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视自身能力合理接纳复员退伍军人,以缓解统配人员压力。
七、规范用工形式和开支渠道。企业现有各种用工(除企业中的公检法人员外),统一归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劳务工三种形式,实行分类管理、使用,工资按规定列支。对非生产急需的临时工、劳务工要及时清退。认真清理长病、长休人员,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实行劳动
合同制的人员,凡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八、实行职工企业内部下岗、待岗,促进择优上岗。对因生产布局、劳动组织调整和生产任务不足而出现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下岗;对因个人能力不胜任本职工作,在安全、路风、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下岗、待岗人员均应降低
工资待遇。
九、积极开发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强化内部下岗、待岗职工转岗培训,提高下岗、待岗人员重新上岗能力。使内部劳动力市场成为调节铁路劳力需求的“蓄水池”,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搞活企业内部分配。根据企业各类人员不同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建立对全体劳动者实施动态绩效考核的分配体系,运用工资分配经济杠杆,获取最大的劳动效率和效益。提倡职工一专多能,根据条件实行并职并岗。
十一、对实行体制改革、减少管理层次、取得良好效果的铁路局,部予以奖励。
十二、实行减员增效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分层次实行考核奖罚。各单位凡职工总量与其他从业人员比上年末减少或持平,完成部下达减员计划指标的,对单位给予奖励,超额完成的多奖;未完成计划指标的,
适当处罚。
十三、各运输企业的施工、工附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减员增效精神,逐年减少人员。
十四、多经企业是安置分流人员的主渠道,各单位应大力扶持。积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吸纳能力。未经批准,多经企业不得直接从社会接收人员。
十五、劳动力配置实行归口管理,非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文件不得夹带增机构、提级别、加人员。
十六、在社会环境尚不具备大量接纳企业富余人员的条件下,暂以下列人员作为本企业减员计算口径。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2.充实多经、集经人员;
3.外出劳务(停薪留职)人员;
4.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5.新建铁路内部调剂人员。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1997年减员计划(略)



1997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日的决定:
一、免去张福森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任命吴爱英(女)为司法部部长。
二、免去郑斯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职务;
任命田成平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7月1日

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认真执行。

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决定,规范并加强对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在《全省粮油精深加工技改贴息项目实施意见》(鄂粮食文[2003]6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粮油精深加工企业。

  第三条 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范围,包括发展粮油(含山区小杂粮)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贷款项目,即粮油加工的技术工艺改造、固定资产购置、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等的属于固定资产银行贷款。

  第四条 项目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按实际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贷款贴息时间一般为一年。对跨年度建设的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额,可实行分年贴息。对少数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可视情况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二章 项目确定的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确定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的前提是必须有真实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具体的实施项目和进度。在符合鄂粮食文[2003]62号文规定的项目主要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选择项目:

  (一)扶强扶大,优先支持20强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资源整合,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优势加工资源和品牌资源组建粮油集团,促进核心企业建设,发展粮油产业园区项目等。

  (三)粮油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支持粮油加工企业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粮油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四)按照更加注重公平原则,以县(市)为单位,一个单位原则上一个年度内重点支持1家企业;同一企业连续申报项目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六条 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于每年上半年联合发文,组织本年度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并结合各地粮油加工产业化发展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效果等,编制本年度全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的指导性计划。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省指导性计划,按照“符合条件、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择优申报”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填报《项目建议书》(随当年文件下发),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经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初审盖章,由市(州)粮食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集中推荐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四)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推荐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专家和人员,依据项目条件、实施内容和所附凭证,进行封闭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实地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全省当年度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和内容、贷款贴息额度等,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时,要提供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项目贷款额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和凭证,市级和县级粮食、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银行贷款须出具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贷款凭证;

  (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如工程造价、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进度图片等;

  (三)设备购置情况证明,包括与设备厂商的供货合同、付款凭证,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及价格等;

  (四)项目单位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如果发现申报单位实施的项目内容不符合省规定扶持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凭证存在虚假现象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在建和完工等情况)向市(州)粮食、财政部门上报,市(州)粮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组织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于当年11月份将项目贴息资金下拨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当地财政、粮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对项目进度完成50%以上、实际贷款额大于或与省下达的计划相等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对项目承贷银行直接拨付贷款贴息,不得欠拨和截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项目标准的;

  (四)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粮食、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发现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取消项目计划,收回贴息资金,全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年度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检查结果逐级汇总,并以市、州为单位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