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2:3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


政府令68号


(2003年3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生产、

  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参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

  燃气管理机构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事业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发展方 针,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有序竞争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与节约 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组织计划、规划、燃气行政主管等部门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 气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必须征求市、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成片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

  住宅建设项目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而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住宅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将燃气公用管道及燃气计量表设计在住宅单元外。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 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的生产、净化、储存、输配燃气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

  (二)有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气的能力;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设立燃气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报警、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五)有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燃气供气站点工程竣工后,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燃气销售企业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江苏省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停业的,必须提前60日向所在地燃气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歇业停业的理由和用户利益处理方案,落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后,方能办理歇业停业手续。

  第四章 供气和用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受理用气申请后,应当与用户订立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向无《江苏省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及压力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或者降压供 气。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或者降压供气的,燃气销售企业须提前3日通过相应的媒体告知用户;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燃气销售企业还应当事先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立即暂停或者降压供气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即时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贮罐、气瓶的选用及其检修和更新,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禁止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燃气气瓶。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将燃气气瓶中的满瓶和空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气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安全用气,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转供燃气或者其他变更燃气用途;

  (三)加热、摔砸燃气气瓶;

  (四)乱倒燃气残液,危害公共安全;

  (五)其他危及安全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进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由燃气销售企业负责维护与更新,居民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附属 设施,产权归居民用户所有,由居民用户按照规定负责维护和更新。

  单位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依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各负其责。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每二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进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燃气用户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或者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的,燃气销售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经过二次书面催缴,逾期二个月不缴费的,燃气销售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 应当在中止供气的七天前书面通知用户。用户交清欠费及滞纳金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五章 器具销售和安装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当地气源适配性检测的报告。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不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 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的资质复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复审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禁止复审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继续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 须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 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产品维修站点, 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章 安全保护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销售企业同意,禁止对燃气公 共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调整、开启或者关闭。

  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本办法规定或者供用气双方约定属己方管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燃气销售企业的同意并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等需要确需拆除、改造、迁移、调整燃气公共设施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相关燃气销售企业协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二)排放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和废料;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占压燃气管道和其他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由违章者限期拆除或者清除。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周围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 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销售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公布抢修电话号码,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 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对于泄漏事故,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有泄露危险的,或者因燃气 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有义务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十三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 责任:

  (一)因燃气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燃气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因燃气生产或者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揽燃气工程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抢修造成燃气事故或者致使燃气事故危害扩大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或者致使用户损失扩大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属

  于非经营活动且情节较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且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气站点的建设工程。

  (三)燃气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并向燃气销售企业销售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企业。

  (四)燃气销售企业,是指向用户销售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企业。

  (五)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输配管网、气化站、调压装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管道阀门和聚水井等。

  (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炊事器具、烘烤器具、取暖器、热水器、开水器、交通运输工具、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对液化石油气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 布的《无锡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1998-12-09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附件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构筑联系平台 推行警务前置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派出所积极开展“警情超市”活动


邱宝祥 林书设 章高乾

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基层基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并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建设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如何进一步改革警务机制,更好地服务新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朋友,是摆在派出所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奇韬派出所结合当地治安实际,认真思考,付诸实践,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警情超市”活动。
“警情超市”,即由责任区民警定期在夜间深入各村人员较为集中的联系点,向村民通报治安状况,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群众纠纷,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宣传,满足村民的利益诉求的一种工作制度。通过“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5月份,奇韬共立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派出所接到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12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群众扭送盗窃嫌疑人2名。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打造稳定与发展相和谐的治安环境这一中心目标。奇韬镇位于大田县东北部,处三县交界,与尤溪、沙县相毗邻,地缘复杂,周边与6个乡镇接壤,下辖12个行政村,现有人口1.36万人,经济以煤矿为支柱,水泥、水电、纺织、瓷器各门类均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是大田县的经济重镇。世纪之交以来的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接连发生:99年发生“1.15”特大民爆物品失窃案;与尤溪3起墓地重大群体纠纷,涉及人数二千余人,震惊省、市;2000年发生聚集千余人丁华的边界纠纷,剑拔驽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一时间奇韬境内纷争不断,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奇韬派出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坚持严打整治斗争,充分挖掘社会防范资源,经过不懈努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巩固严打成果,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奇韬派出所着力在情报信息、群众法律意识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积极探寻既切合农村治安实际又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有效载体,“警情超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应运而生。
二、搭建两个平台。责任区民警在下村入户中发现,农民在农闲或农忙之余经常三五成群聚在村头店铺、医疗点或基督教堂聊家常、议时事,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也都在这些地方解决,一些闹事苗头也是从这里酿成,其中不免会议论到一些公安工作上的事,从他们的片言只字的议论中时常有些观点会有失偏颇甚至有所成见,还有一些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对公安工作产生了误会,“什么什么人犯了什么事被公安机关抓了,没两天人就出来了,还不是他家关系好、有钱”,认为公安机关在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议论难免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放任下去,对社会稳定工作,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和争取群众的支持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在群众中给予解释澄清。此外群众在碰到纠纷、案件时有迫切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户口管理方面需要知道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需求,而民警有需要从群众中了解掌握社会的治安动态的需求。“警情超市”的推行旨在满足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民警了解社情民意的需求,“警情超市”的开展搭建了民警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法律服务和群众了解法律知识、与民警业务联系的两个平台,是警民密切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狠抓三个联系点。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奇韬派出所紧紧抓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人员相对集中的杂货销售店、农村医疗点、基督教堂这三种联系点。责任区民警在这三种联系点中确定较有代表性的点作为“警情超市”活动点,目前已确定3个固定联系点,分别在治安相对复杂的奇韬村村头店铺、桃东村的医疗点和龙坪的基督教堂,责任区民警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工作,在联系点开展法律知识、防范知识宣传、工作情况通报、解答群众问题、调解治安纠纷及提供书籍等相关工作,这些信息很快就能从这里辐射扩散开来,可以起到宣传一点,影响一片的作用,取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开展四防工作。防是派出所的最基本的工作职责,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责任区民警把防邪教、防矛盾激化、防火防盗、防事故作为联系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实。今年来,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在联系点广泛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计生、烟草专卖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打击“六合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奇韬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和打击“六合彩”赌博等宣传;在桃东村,着重开展民爆物品管理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龙坪教堂,则结合开展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反邪教、崇尚科学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同时,在联系点定期向群众通报治安动态、防范重点,发放防范知识宣传单,努力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这也是奇韬派出所积极拓展群防群治路子,充分挖掘民力资源参与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预警,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
五、取得五个效果。一是“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使部分群众的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参与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全镇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二是促进社会安定稳定,今年以来,辖区内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共摸排矛盾纠纷5起,比降33%,全部得到排查调处;三是刑事、治安案件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三类可防性案件下降20%,没有发生八类案件(去年同期2起,杀人、伤害各1起);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其中打架斗殴案件查处3起,比降62.5%;交通事故3起,比降50%,没有发生火灾等事故;四是邪教等恶势力得到遏制,形成崇尚科学、崇尚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五是派出所把警务前移,使许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如郑登芳与郑登举是前后邻居,因砌路基纠纷,双方亲属吵架扭打多年,1月5日,双方再次因砌路基的事争吵扭打起来,有的用棍棒,有的用砖头,有5个人在扭打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双方正召集更多的人来帮忙,派出所民警知道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制止并介入调查。3月2日,在奇韬村头郑际见的店铺,双方在民警的公正、公开、公平的调解下,积怨多年、多次调解不成的纠纷,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在民警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旁观的群众说,这样耐心公正的调解,再大的纠纷也会化解。
六、做到六个有。在“警情超市”固定联系点中,奇韬派出所坚持做到六个有。一是有一个较有威望的联系人。去年,奇韬派出所利用奇韬离退休老干部参与治安工作热情高、威信强、经验丰富的特点,推行了“夕阳红安民促进会”,今年派出所充分发挥老干部一职多能的优势,在每个固定联系点确定一名老干部作为联系人,协助派出所收集信息,开展调解、防范工作。二是有一个摆放法律书籍和宣传材料的橱子。在固定联系点,派出所都安排了一个简易橱子,设立“警情超市”图书角。三是有一份法律报纸和杂志。在图书角里派出所为“警情超市”订了一份人民公安报和《法制与社会》杂志,同时,责任区民警将每个月需要向群众通报和防范的宣传材料放在图书角里,供群众阅读,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知识。四是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在“警情超市”里,墙上还挂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群众有什么事需要民警解答或帮忙办的事或者有什么建议和意见都可以写在登记薄上,民警到“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时,对登记薄上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拓宽群众有事找民警的渠道。五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联系时间。责任区民警每周定期在星期二、四的晚上深入各“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同时可以有效震慑当晚购买投注“六合彩”的行为。六是有一套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派出所为了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制定了开展“警情超市”的管理制度,从民警定期深入“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情况、法律宣传、防范宣传、调解纠纷、信息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加入民警岗位考评标准中进行考评,兑现奖惩,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