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11件)
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
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98号
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46号
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92号
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94号
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1〕257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48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28号
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32号
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69号
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6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90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银发〔1997〕474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65号
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发〔1999〕210号
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1〕357号
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 银发〔1998〕164号
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8〕524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278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1号
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27号
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45号
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31号
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0〕380号
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 银发〔1997〕549号
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31号
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170号
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0〕363号
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0〕359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
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7〕497号
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2000〕222号
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18号
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72号
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0〕398号
附件3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事故标准确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使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签发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
(二)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
(三)指使、授意或者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
(四)对行政区域内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取缔、关闭、停产停业;
(五)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六)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使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签发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
(二)违规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
(四)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七)谎报、瞒报、拒报环境监测数据;
(八)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使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签发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建设项目;
(三)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予以验收;
(四)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五)指使、授意、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条 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使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或者转让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或者设备;
(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
(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五)谎报、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者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还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追究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对建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不作为的人民政府和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环境污染,尚不构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