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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0 03:0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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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22号 2005年3月1日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服务于社区老年人的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计划”项目是指由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提供资金,各级财政投入、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而建成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实施“星光计划”项目建设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基本服务功能应包括老人入住、紧急援助、保健康复、文体娱乐、老年学校等。
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应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档案,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杜绝封建迷信,禁止“法轮功”、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均应向社会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低偿或无偿的福利服务。低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能保证活动设施正常运转为限,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七条 凡进入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社区老年人无偿建立健康档案,低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开展低偿服务场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自身设施维护,并坚持财务公开,接受民政、审计、财政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所有“星光计划”项目,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一)“星光计划”项目建成后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
  (二)服务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87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治理规范工作。中央已制定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规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专项治理。为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6月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于6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具体收费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自查情况,对其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要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指定司局负责本部门收费的自查工作,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治理规范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属于乱收费的要坚决取缔,确需保留的要明确定价形式并按程序审批;要对已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进行重新梳理,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律废止;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和《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填写后,于9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507373238820740.pdf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50737324107843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收费 规范 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部标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部标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的通知

1987年5月22日,交通部

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大连、上海港务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广东省航运总公司,湖南省航运公司:
交通部部标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经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实施。标准编号和名称为:JT2010—87《水路货物运输考核标准》。
该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