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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8:5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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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都有当事人如果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
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
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特此通知



1985年11月6日

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合理分配住宅,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各级领导必须充分予以重视。要真正着眼于职工的大多数,把有限的新建住宅首先分给本单位最困难、最急需的住户,坚决纠正分配住宅中的不正之风。
鉴于这个办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各单位在试行中应继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向市房管局反映,由房管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
为了解决本市人民群众住房困难,使新建住宅得到及时、合理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宅分配须着眼于职工的大多数,首先解决最困难户的住房,并兼顾各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条 住房最困难户,主要是指:
无房户;
住房面积平均每人低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拥挤户或居住水平在本单位为最低的户;
三代或两代并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同居一室的不方便户;
晚婚并在本单位为大年龄的婚后无房或等房结婚,其家庭成员住房确属分不开的。
第三条 分配住房的数量,应视每户常住人口的性别、年龄、辈份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的标准,按照新建住宅的自然间,一至四口的住户,分配一间;五至七口的住户,分配两间;八口以上的住户,分配三间。在一至四口和五至七口的住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子
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一间。
第四条 分房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居住水平,按困难程度排队,先解决最困难、居住水平最低户的住房。对本单位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包括已离休的)、烈属、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级以上知识分子和生产、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归国华侨、在津台胞、领独生子女证的
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第五条 对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知识分子和县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人员,在住房数量上予以适当照顾,可在本单位一般职工居住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然间。
第六条 凡要求分配住房的,一律向本人工作单位申请。男女享受同等分房权利,夫妇双方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由其自行选择向一方单位申请。(须持另一方开具的不再申请分房的证明)。现役军人在津家属申请住房,由家属工作单位负责分配。退休职工住房困难需要解决的,仍
由原单位负责。
按上述规定精神,各级领导干部的子女结婚申请用房,同样也应由子女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在“文化大革命”中原住公产房屋被挤占、压缩的住户(包括被遣返、疏散的),住房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分配新建住宅时负责解决。
第七条 分配住宅必须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有新建住宅的单位,由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分房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 新建住宅可采取预先分配的办法,做到房屋竣工,及时进住。凡发给房屋分配单后三个月不进住的,视为不需要住房的户,其房屋由分配单位收回另行分配。
在院内搭盖临建棚的住户,分到住房后,其临建棚由分房单位负责立即拆除;否则,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顶工。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住宅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得个人批条子,不准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索礼受贿。申请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对合理分配住房,勇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成绩显著,以及体谅国
困难,做到先人后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私分或向建房单位索要住房。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采取各种手段私分或变相私分住房及向建房单位索要、强占住房的,除收回房屋外,给以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群众有权揭发和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揭发检举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房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执行。



1982年11月12日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合政〔2005〕1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自上世纪90年代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以来,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对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概念、范围、形式、方法手段等都已经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替代预算外资金管理成为必然。政府非税收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产物,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范围包含了政府收入中除税收以外的全部收入形式。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政府非税收入的内涵更加科学,外延更加宽泛,更加符合公共收入管理的客观需要。在现阶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支持改革工作,确保全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谋划,逐步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一是要明确收入范围;二是要改革收缴方式;三是要加大管理力度。根据《办法》要求,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已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一)明确范围,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根据《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贯彻《办法》精神,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整合形成政府的有效财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本意见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意见要求,在现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收入形式,凡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而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积极准备,着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改革

  收缴方式的变革是此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新的收缴方式与我市现行做法有较大不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准备工作。

  1.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要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性质,重点掌握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以及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联系与区别。各级各部门之间还要在学习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机制,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政策及改革动态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2.适应新的需要,构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平台。新的收缴方式要求构建一个安全有效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平台,实现财政、代收银行及单位之间的数据安全、快捷传输,完成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从征收到查询的一系列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高度重视,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负责落实。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

  3.改革完善银行代收制。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对我市现有的银行代收制进行改革。在全市所有金融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确定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负责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银行代收业务。重新审视和定位与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重点建立各银行在代收工作上的竞争机制,促进银行代收工作的良性循环。

  4.做好各项衔接工作。从预算外资金管理过渡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各执收单位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认真做好包括职能调整、基础数据保存、账务核算、票据变更等在内的各项衔接工作,为收缴方式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

  5.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预算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尤其是要认真研究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制定有关政策,逐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三、规范有序,全力保障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一项关系到收入公平分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大事,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力保障改革工作的实施。

  一是要加强领导。市里将成立“合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国资)、监察、人事、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研究、决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中的具体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统一领导、精心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要密切配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关注改革动态,加强分析研究,努力做好改革前期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各执收部门也要顾全大局,认真清理本部门收入,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是要严肃纪律。《办法》对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收缴行为。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多收,不得应收不收或在法定权限之外任意减免。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隐匿或者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全市要建立一个由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监察、财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核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积极探索、密切配合,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实现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法制化。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