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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6:4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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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已以苏政发[1985]60号通知颁布。现将我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的范围,包括栖霞、雨花台、浦口、大厂区。在此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农民个体经营户、农民合资经营的企业,均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县城、县属镇下辖的乡镇企业,以及县内工矿区的适用税率,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今年一至六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七月二十日前全部缴纳入库,逾期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七月份起,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
四、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缴入市库,作为市级收入,由市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不参与区级财政体制分成;其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原来城市三项费用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解释。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但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 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特定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维
护建设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原来城市三项费用的规定办理,具体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奖罚以及违章处理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问题解释。由省税务局办理。



1985年6月12日
外贸进出口业务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应及时要求买方改证。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接到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有权要求买方立即改证,若买方不改证或延期改证,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反之,若卖方不及时提出改证要求,则视为默认信用证对合同的变更。
二、在跟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应选用CIF或CFR条件,若选用FOB条件,则必须规定由卖方代买方租船、订舱,否则,对卖方而言,信用证只有在买方愿意履行合同时才有用。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者订舱,而提单是必须提交的单据,若届时买方不派船,也就无从取得单据,无单据也就无法议付货款。
三、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卖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或转售,或运回货物以期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进行索赔。
四、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得银行保证支付的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加大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价格条件用FOB;在信用证中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提交该种检验证书付款;信用证内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须进口商承兑汇票等等。
五、买方要注意索赔有效期的签订,防止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来掩盖商品质量问题。否则,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六、买方一旦发现卖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几批货物存在缺陷或卖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构成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援引“欺诈例外”原则申请法院下达止付令,禁止卖方再继续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八、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慎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条款。该条款是指船舶在受载港或卸载港除合理使用的时间以外,一旦发生船舶滞港,则滞期启动累计计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无法预见的外因。该条款是一个有利于船东或承运人的海上运输惯例之一,但对托运人或承运人则颇为不利。 (刘京柱)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化函[2006]1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6年3月8日至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在天津市召开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提出的"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的对策与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于2006年3月8日至9日,在天津召开了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以下简称七省(区、市))安监局负责人、危化处处长参加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出席了会议。

  会上,七省(区、市)分别汇报了本地区2005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建立省际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孙华山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目前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国民经济发展重要位置的有利时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积极研究和探索科学的监控理念与监管技术,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解决"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问题,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已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从本质上符合安全运输的需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为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等文件和标准,这些文件和标准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行为,加强了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认识,树立和明确了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1、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上,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加强运输装载和卸载两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2、七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在危险化学品方面综合监管的作用,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的监控子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与安全监管总局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全国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平台联网,以实现对于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运输车辆的信息化管理,保证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3、随着春季来临,气候变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日益繁忙,各有关单位要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为重点,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翻倾、燃烧爆炸、有毒物质泄漏引发的中毒、窒息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七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已经建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配备必需的装备、设施及专用工具,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七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地区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6、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七省(区、市)建立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区域联防、联合执法、应急救援。同时,还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提取风险抵押金的制度。

  附件: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孙华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李万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副司长

  刘 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副司长

  尚文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处长

  陆 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主任科员

  丁镇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文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张时善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建中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肖映红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处长

  陈 强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献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刘晋英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牛建华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王英夫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能火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罗新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建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孙工平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王昌军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孙玉栋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副处长

  葛 毅 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

  畅志杰 天津市交管局副局长

  杨继中 天津市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刘维祥 天津市消防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