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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1:4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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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建设部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五、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

  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以备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

  十、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一、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非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2006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六条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委托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居民个人建房或者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

  第九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双向登记制度,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双向登记卡。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出场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人员将出车时间、装载数量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运输到审定的消纳场地后,由消纳场地管理人员对装载数量进行核实,连同到场时间一并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凭双向登记卡与清运单位结算清运费,清运量以消纳场地实际消纳量为准。

  第十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运行及处理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建筑垃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现场清理干净,报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局、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要求,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促进政务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制定阶段性建设规划,统一数据定义与编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功能规范,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建成覆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卫生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三、建设内容

(一)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依托互联网,建立安全、稳定、通畅的国家、省、市(地)、县(区)四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中心。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参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

统一管理、规范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制定工作,编写卫生监督数据字典和基础数据集,并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保证卫生监督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三)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

建立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之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规范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开发应用的效率与质量。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业务功能: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并实现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2.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3.卫生检测与评价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信息,规范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工作,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信息管理。收集、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各类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5.投诉举报信息管理。对各类投诉举报的基本信息及处理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6.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收集、处理、查询、发布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执法稽查等相关信息,完成对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7.卫生监督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十一五”期间,计划开发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参见附件2。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建设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开发和推广全国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建设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推广和应用国家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三)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推广和应用国家或省级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四)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等要求下,可以开发相关业务应用软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

2.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地)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理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人才的培养,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卫生监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导意见附件.doc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1121248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