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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16:2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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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我国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基础性研究采取的重大措施,为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调研和总结近年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计划等财务管理办法,对攀登计划财务的管理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完成攀登计划任务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基础性研究的队伍,推动攀登计划多出成果,不断创新。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要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攀登计划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
三、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0908号文),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攀登计划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实验用原材料、样品、标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购置等费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燃料及维修费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论文、成果的汇编出版费;
4.科研工作所需的调研、会议、学术交流费用和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5.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和房屋维修的开支);
6.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奖励费用;
7.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该项课题及改善研究环境所需的费用。
四、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当年课题实际拨款额度10%的经费,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只限于攀登计划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根据聘用人员从事工作的时间比例(按标准人年)和工作中贡献的大小确定。
五、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展显著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检查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提取不超过当年实际拨款额度5%的经费,用于奖励聘用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项目专家委员会商项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见,由首席科学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发放。
六、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当年实际拨款额度的5%。
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课题实际拨款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主管部委要严格把关,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项目总经费中列支,由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活动经费用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劳务酬金。
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顾问)为实施项目进行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劳务酬金暂定150元;对不能参加日常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酌情减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拟订的《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质监局
(二OO四年五月)

为推进“工业兴市”战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增强杭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纳入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管理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市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统一奖励标准,市区共同实施”的原则,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通报表彰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1、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确认为“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6万元。
  2、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认定(即复评确认)且此前未获资金奖励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其中的一个名牌产品;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获得的最高级别的名牌产品奖励标准;企业在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称号后,以后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
  三、奖励资金的承担
  1、市级企业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2、区、县(市)级企业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3、市财政承担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市财政承担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照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区、县(市)财政承担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获奖企业的义务
  1、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要积极宣传我市“工业兴市”和名牌发展战略。
  2、对为名牌产品创建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3、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的表彰予以撤销,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孤儿享有充分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孤儿就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孤儿就学进行指导。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孤儿身份的认定,将孤儿名册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并按照规定给予孤儿享受农村“五保”待遇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市、县(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孤儿在校学习期间各种费用应给予减免,对个人开支较大的应给予补助。

  第五条 孤儿入学安排:

  (一)孤儿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户籍和居住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二)义务教育学业完成后,孤儿报读普通高中的,按照“双向选择”(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中招办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学生)的招生办法录取到相应的普通高中就读;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孤儿自愿或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其报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补助经费来源:

  (一)孤儿学生基本生活费来源:

  孤儿学生在学校学习阶段的生活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属城镇户口的孤儿,按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属农村户口的孤儿,按户口所在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捐助、监护人帮助等途径解决。

  (二)孤儿学生学习经费来源:

  就读于幼儿园的学前孤儿,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儿童福利机构和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学生,免除学杂费。减免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就读高等院校的孤儿大学新生,由同级教育部门纳入当年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孤儿大学新生入学后的学费和生活费纳入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由孤儿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资助。

  市、县(区)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经费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直接拨付给孤儿就读所在学校。

  (三)孤儿学生医疗费用来源:

  孤儿义务教育阶段的医疗保障,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解决。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资助。同时,对孤儿学生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