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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时间:2024-06-23 10:1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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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三年多来,我省在贯彻实施《企业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进展很不平衡。为
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法》,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政府和主管部门、国营企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企业法》对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企业法》,增强执法自觉性,形成贯彻执行《企业法
》的社会大环境。政府要明确对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维护《企业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办事,尽快清理涉及企业的各项规定,凡不符合《企业法》的,必须废止或者修改。对《企业法》已明确规定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构设置、工资分配、产品价格、资金支配、资产处置等项权利要依法落实到企业,不得层层截留。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转变职能,变管理为服务,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精简机构,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微观放开的关系,减少行政干预,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四、进一步抓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配套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养老、医疗、待业等社会保障机制,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致力于城市社会化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结合执行《企业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二十条规定、省政府的十八条措施、深化企业改革的四个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最近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加快资源开发的若干决定》。这些规定、办法和决定,不仅对加快我省经
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企业法》的实施也具有重要的推动和完善作用。
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硬性规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禁止任何单位向企业非法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坚决制止各种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对依法需要检查的,由政府统一安排,持证进企业检查。有关部
门召开会议,允许厂长派代表参加。
七、进一步理顺企业领导体制,坚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统一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监督和保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
障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把企业办好。
八、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以利于经济从粗放型到集约型转轨,是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面向市场,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深化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和工资分
配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个人分配与劳动成果挂钩。要进一步依靠科技成果,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积极发展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亏损企业必须努力改善经营,切实做到扭亏增盈。政策性亏损也要严格实行定额管理。
九、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要因厂制宜,采取多种办法,安置富余人员。有条件的企业,提倡把自办的生活服务设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兴办第三产业,实行社会化服务,自主经营管理,以减轻企业负担,逐步缓解企业办社会的矛盾。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实施《企业法》的监督检查,把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进行检查。司法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改革保驾护航,支持企业改革和正常的经济活动,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
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1992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字第235号函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我们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本案承运人预见到以水尺计重和航行中开舱晒货会产生误差及损耗,但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货方负责”的前提下,才签发了清洁提单,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航行中也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申请以水尺计重,要求承运人途中开舱晒货,并就此可能出现的短重出具了保函,应履行其在保函中所作的承诺,承担货物短少的赔偿责任。


贵州省禁毒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禁毒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贵州省禁毒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禁绝毒品,打击毒品违法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亚甲
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与配剂。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主、全民参与、
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禁毒工作,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和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是戒毒劳动教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等国家机关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
门,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禁毒
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
介,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防毒、拒毒意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
组织开展无毒社区的创建工作,重点抓好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对社区吸毒人
员的帮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以及在禁毒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禁止吸毒
  第十条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严禁强迫、诱骗、教唆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任何方式为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资助和场所。
  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旅馆、出租汽车、房屋出租等经营单位或者业主,发
现他人在其所属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吸毒人员在未戒除毒瘾之前,有关单位应当禁止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火车、机动车、飞机、船舶的驾驶、指挥;
  (二)与电力、煤气、石油、化工、仓库、锅炉相关的工作;
  (三)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操作;
  (四)高空作业;
  (五)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生产、管理、经营、使用、运输;
  (六)医疗、医药、教育、金融、财务、警卫、电信、电视、互联网站和广
播;
  (七)其他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影响负有重大责任的。
  第十三条有犯罪记录并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帮教,防
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近亲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
好帮教工作。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督促其戒
毒。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戒毒康复治疗工作,为自愿戒毒者提
供戒毒医疗服务。
  社区戒毒康复治疗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统一布局规划,报省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医疗单位、诊所,未经省公安机关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十七条在省内销售的戒毒药品,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对戒毒药品或者戒毒场所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章强制戒毒
  第十九条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应当予以强制戒除。
  第二十条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的场所。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
算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
令其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
  (三)年龄不满14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四)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第二十三条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
和《强制戒毒通知书》收容被强制戒毒人员。
  对自愿要求到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接收,在管理措施上区别
对待,并将自愿戒毒人员的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
承担;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国家划定温饱线标准的,由强制戒毒所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做好对戒毒场所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监测
工作。发现疫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
告卫生行政部门,并且配合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戒毒后,由强制戒毒所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
安机关向本人及其家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发出《解除
强制戒毒证明书》,由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
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落实帮教措施。
  第二十七条经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被依法决定劳动
教养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戒毒,通过药物治疗与心理矫治、参加生产劳动
等方法,戒除毒瘾。
       第四章禁贩禁种
  第二十八条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或者罂粟、大麻等毒品原
植物(含籽、壳、叶脂、苗)。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贩运、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通道、车
站、码头设置毒品检查站,查缉毒品。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查禁毒品原植物,实行分工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农
业等部门发现毒品原植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禁止饮食服务业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
物或者其他毒品。
     第五章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
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其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防止易制毒
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有毒品犯罪前科或者曾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不得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和进出口工作。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需要购用麻黄碱类产品的,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除麻黄碱类以外其他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省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特别许可证,并报市、州、地公安机关备案。
  购用除麻黄碱类以外其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一次性购用证明。
  依法购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擅自出售;确需出
售的,应当报经原核发购用证明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应当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时,委托人
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真实情况,并且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与货物同行;运输许可证一
证一次有效。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数量、包装、
运输工具等,填报的品名应当以本条例附件一中所列的目录为准并以中文注明。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走私、贩卖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
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违反国家规定开具医疗处方、证明,骗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二)违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
  (三)使用虚假购用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l万元
以下罚款:
  (一)出租、出借、伪造、变造、买卖由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易制毒化学品、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二)伪造、变造单位介绍信、购销合同等有关证明,骗领由有关部门颁发
的与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知情不报的单位或者业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可并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明知是吸毒人员,在其未戒除毒瘾前让其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
  (二)未建立管理和报告制度,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安排有毒品犯罪前科或者曾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从事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毒品原植物或者毒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申报备
案或者批准,并申领有关证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
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见附件
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9日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止吸毒条
例》同时废止。附件一: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类别  序号第一类
  1麻黄碱类
  2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3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
NONE)
  4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
  (N—ACETYLANTHRANILICACID)类别  序号第二

  5醋酸酐(ACETICANHYDRIDE)
  6三氯甲烷(CHLOROFORM)
  7乙醚(ETHYLETHER)
  8甲苯(TOLUENE)
  9丙酮(ACETONE)
  10高锰酸钾(POTASSIUMPERMANGANATE)
  11甲基乙基酮(METHYLETHYLKETONE)
  12苯乙酸(PHENYLACETICACID)
  13胡椒醛(PIPERONAL)
  14黄樟脑(SAFROLE)
  15异黄樟脑(ISOSAFROLE)
  16邻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ACID)
  17哌啶(PIPERIDINE)
  18麦角酸(LYSERGICACID)
  19麦角胺(ERGOTAMINE)
  20麦角新碱(ERGOMETRINE)类别  序号第三类
  21氯化胺(AMMONIUMCHLORIDE)
  22氯化钯(PALLADIUMCHLORIDE)
  23硫酸钡(BARIUMSULFATE)
  24醋酸钠(SODIUMACETATE)
  25氯化亚砜(THIONYLCHLORIDE)附件二:
  精神药品目录1996年1月公布)类别  序号  第一类  名称    
英文名
  1布苯丙胺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DMA
  5(1、2—甲基庚基)羟基四氢
  甲基二苯吡喃DMHP
  6二甲基色胺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DOET
  8乙环利定Eticyclidine
  9乙色胺Etryptamine
  10麦角乙二胺(+)—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12麦司卡林Mescaline
  13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MMDA
  16乙芬胺N—ethyl,MDA
  17羟芬胺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Parahexy1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PMA
  20赛洛新Psilocine,Psilotsin
  21赛洛西宾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STP,DOM
  24替苯丙胺Tenamfetamine
  25替诺环定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
  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本)Tetrahydrocannabinol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TMA
  28苯丙胺Amfetamine
  29右苯丙胺Dexamfetamine
  30芬乙茶碱Fenetylline
  31左苯丙胺Levamfetamine
  32左甲苯丙胺Levomethamphetamine
  33甲氯喹酮Mecloqualone
  34去氧麻黄碱Metamfetamine
  35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MetamfetamineRacemate
  36甲喹酮(安眠酮)Methaqualone
  37哌醋甲酯(利他林)*Methylphenidate
  38苯环利定Phencyclidine
  39芬美曲秦Phenmetrazine
  40司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41δ—9—四氢大麻酚及Delta—9—tetrahydrocan
nabinol
  其立体化学变体anditsstrerochemicalvarian
ts
  42齐培丙醇Zipeprol
  43安钠咖*CNB
  44咖啡因*Caffeine
  45丁丙诺非*Buprenorphine
  46布桂嗪(强痛定)*Bucinnazine
  47复方樟脑酊*类别 序号 第二类 名称  英文名
  4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
  49布他比妥Butalbital
  50去甲麻黄碱(苯丙醇胺)*Cathine
  51环已巴比妥Cyclobarbital
  52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53格鲁米特(导眠能)Glutethimide
  54喷他佐辛(镇痛新)*Pentazocine
  55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56阿洛巴比妥Allobarbital
  57阿普唑仑*Alprazolam
  58安非拉酮*Amfepramone
  59阿米雷司Aminorex
  60巴比妥*Barbital
  61苄非他明Benzfetamine
  62溴西泮Bromazepam
  63溴替唑仑Brotizolam
  64丁巴比妥Butobarbital
  65卡马西泮Camazepam
  66氯氮卓(利眠宁)*Chlordiazepoxide
  67氯巴占Clobazam
  68氯硝西泮*Clonazepam
  69氯拉卓酸Clorazepate
  70氯噻西泮Clotiazepam
  71氯恶唑仑Cloxazolam
  72地洛西泮Delorazepam
  73地西泮(安定)*Diazepam
  74艾司唑仑*Estazolam
  75乙氯维诺Ethchlorvynol
  76炔已蚁胺Ethinamate
  77氯氟卓乙酯Ethy1Loflazepate
  78乙非他明Etilamfetamine
  79芬坎法明Fencamfamin
  80芬普雷司Fenproporex
  81氟地西泮Fludiazepam
  82氟西泮*Flurazepam
  83哈拉西泮Halazepam
  84卤恶唑仑Haloxazolam
  85凯他唑仑Ketazolam
  86利非他明Lefetamine
  87氯普唑仑Loprazolam
  88劳拉西泮Lorazepam
  89氯甲西泮Lormetazepam
  90马吲哚Mazindol
  91美达西泮Medazepam
  92美芬雷司Mefenorex
  93甲丙氨酯(眠尔通)*Meprobamate
  94美索卡Mesocarb
  95甲苯巴比妥Methylphenobarbital
  96甲乙哌酮Methyprylon
  97咪达唑仑Midazolam
  98硝甲西泮Nimetazepam
  99硝西泮(硝基安定)*Nitrazepam
  100去甲西泮Nordazepam
  101奥沙西泮Oxazepam
  102恶唑仑Oxazolam
  103匹莫林*Pemoline
  104苯甲曲秦Phendimetrazine
  10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
  106芬特明Phentermine
  107匹那西泮Pinazepam
  108哌苯甲醇Pipradrol
  109普拉西泮Prazepam
  110吡咯戊酮Pyrovalerone
  111仲丁比妥Secbutabarbital
  112替马西泮Temazepam
  113四氢西泮Terazepam
  114三唑仑*Triazolam
  115乙烯比妥Vinylbital
  116氨酚待因*
  117氨酚待因Ⅱ号(安度芬)*
  118氯芬待因*
  119丙氧氨酚*
  120氯胺酮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2、品种目录有“*”号的为我国生产的品种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1996年1月公布)
  目录  序号  名称  英文名
  1醋托啡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
anyl
  3醋美沙朵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Alfentanil
  5烯丙罗定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Alpha—methylthiofentan
yl
  11阿法罗定(安那度尔)*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Anileridine
  13苄替定Benzethidine
  14苄吗啡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Betacetylmethadol
  16倍它羟基芬太尼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它羟基—3—甲基芬太尼Beta—hydroxy—3—meth
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Betaprodine
  21苯晴米特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脂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Clonitazene
  24古可叶CocaLeaf
  25可卡因*Cocaine
  26可多克辛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Desomorphine
  29右马拉胺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苯乙哌啶)*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Drotebanol
  42芽子碱Ecgonine
  43乙甲噻丁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Etonitazene
  45埃托啡Etorphine
  46依托利定Etoxeridine
  47芬太尼*Fentanyl
  48呋替定Furethidine
  49海洛因Heroin
  50氢可酮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Hydrolorphone
  53羟哌替定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Isomerhadone
  55凯托米酮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Levomoramide
  58左芬非烷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Levorphanol
  60美他左辛Metazocine
  61美沙酮*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Metopon
  68吗酰胺中间体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Morpheridine
  70吗啡*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MorphineMet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