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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30 19:5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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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2011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其内容规范为:
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营活动。
代理: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广告。
四、广告发布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新闻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电视台
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
(2)××报社
利用《××报》,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承办分类报纸广告业务。
××广播电台
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承办分类广播广告业务。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

项目建设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最佳切入点。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加快建设沿海现代农业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原则
做优、做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扶大、扶强、扶优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引导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建设,逐步形成大龙头带动、产业集群支撑、特色专业基地连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
二、支持范围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改、扩建、新建项目;
(二)列入全市农业产业化“115项目行动”计划内的1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
(三)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四)龙头企业带动型“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及农业标准化种养业小区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优先发展的其它项目。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支持条件:(1)龙头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项目属于当年《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对当地主导产业与农民增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当年列入市农业产业化“115项目行动”计划、且在项目扶持年度内(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底,下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属贫困县乡内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不欠税、不欠工资。(2)1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条件:项目属于当年《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行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对当地主导产业与农民增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在两年内建成投产、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完成当年扶持、第二年投产的可在第二年申请扶持。(3)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园区有规划、有办事机构、当年入驻企业超3家以上、且在项目扶持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4)龙头企业带动的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产业是本县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辖区内与其特色产业相关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基地进行直接管理与服务;果品专业村连片面积千亩以上、蔬菜专业村连片面积500亩以上,村级畜禽、水产养殖园区在一个项目扶持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特色产品专业村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确定。
2、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贴息、补贴形式进行扶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列支。(1)龙头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按扶持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贴息。(2)市级标志性项目,按扶持期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3)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依据园区内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千万分之一对园区予以补贴。(4)龙头企业带动型、 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数量,对每个项目予以3—5万元一次性补贴。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单位的贷款贴息,自筹资金与社会融资视为银行贷款;补贴资金用于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新品种改良、新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3、申报程序: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经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实地审查验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经市领导同意后,给予扶持。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各县区要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管理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对龙头企业用地可提前介入实行预审。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农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
(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
积极促进畜禽、林果、蔬菜、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继续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增强我市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型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
(一)明确组织。各县区要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各级农工委)。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力量,专门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谋划、储备、推介、外联、招商及项目实施的调度、跟踪考核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落实资金。从2008年起,县区级以上财政每年都要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已经列支的,要按照中发[2008]1号文件关于“三个明显高于上年”的要求,确保其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费也要专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考核奖励。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资金,奖励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和先进乡镇,其中4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县区、6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乡镇。奖金作为受奖单位项目跑办、立项、推介、外联、招商等前期工作经费。
1、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奖。奖励依据:一是当年已开工建设的投资额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数量(县区标志性项目每个项目1分);二是当年列入省、市标志性项目数量(省标志性项目加3分、市标志性项目加1分)。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农业产业化先进乡镇奖。奖励依据:辖区内农产品基地建设与市“6+3”主导产业核心龙头企业对接工作成效明显;销售收入超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以上;且项目扶持年度内新增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超千万元。奖励名额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奖励的程序: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月督导、季调度、年终汇报确定初选名单。农业产业化先进乡镇由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提出推荐名单。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申报名单进行核实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奖对象,报市领导批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