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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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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且业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并在项目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即引荐人。

第五条 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市政府重点奖励当年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先进县区、园区和部门以及为我市引进重点项目的引荐人。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项目的引荐人或项目落地推进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且单个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过1亿元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奖励:

1、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亿元-5亿元之间(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

2、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5-10万元;

3、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含50亿元)的,奖励资金30-50万元;

4、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按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所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当是能够促进我市循环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示范性项目。

现代农业、服务业项目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千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资金5千元-1万元。

第七条 市招商服务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应当提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填报《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并且提供能够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引进项目计划书,进行登记备案。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备案。

引荐人应当为引荐项目洽谈、签约、落地、推进和投产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项目成功引进并落地开工后,引荐人可以向当地招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

3、引进市外资金、推进项目落地工作报告;

4、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5、项目合同文本及批准文件;

6、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有效委托书;

7、引进项目在商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8、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

9、《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三)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奖励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复核。

(四)市招商服务局经过复核后,根据奖励标准等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到位资金按本年度实际到位数计算。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分期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对引进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争取的省上奖励补助中按比例给予奖励;招商引资企业财源贡献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招商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因职务原因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19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
国函[1992]21号

1992-03-09国务院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四个边境城市。
  黑河、绥芬河、珲春、满洲里四个边境城市进一步开放后,要积极扩大对俄罗斯和独联体其他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方贸易,发展投资合作、技术交流、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合理利用当地的优势发展加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四个边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一、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国办发[1991]2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省和自治区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四市人民政府在管理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一定权限,权限内的边贸、加工、劳务合作等经济合同由市自行审批。四市可由经贸部批准各增加一两家市级边贸公司。
  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要积极吸收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目前第一步着重引进独联体各国和国内企业的投资,发展出口贸易;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吸收外商投资扩大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扩大四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允许独联体各国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分货物可按我边贸易货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可在本市范围内划出一定区域,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吸引内地企业投资为主,举办对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五、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产品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经经贸部批准,给予对独联体国家的进出口经营权,具体规模额度标准,由经贸部研究确定。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如内联投资者将企业利润所得解回内地,则由投资方所在地加征9%的所得税。“八五”期间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独联体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七、边境经济合作区进行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八五”期间,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增财政收入留在当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八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4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每市1000万元),用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纳入国家信贷和投资计划。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开放的四个边境城市要加强领导,帮助作好建设和发展的统筹规划,建设规模一定要与发展的可能性相适应,不可铺大摊子。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经济调控管理,保障边境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2.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