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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2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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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08〕283号


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各设区市物价局: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一年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国家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指各种机动车,下同)交易的服务收费行为。凡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买卖双方在交易市场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应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具体标准另文下达)执行,不得突破。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有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隶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委托开展交易服务并收取交易服务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以及“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并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二手车交易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并在交易手续办理区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二手车进行确认;

(三)确认车主的合法身份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

(四)免费提供照相、拓印、复印等有关必须资料的服务;

(五)代办车辆过户、转籍、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

(六)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七)建立和保管交易档案。

凡未提供上述服务的不得收费,减少服务内容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二手车企业申请收费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所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转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经核准已执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负责测算、汇总全省二手车交易服务经营成本,经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已统一规定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省定收费标准的文件;

(二)机构登记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书;

(四)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即所在地经贸部门批准的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意见书或批准设立市场文件等)。

(五)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服务设施及其它说明材料。

(六)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场照片(包括交易区、展示区和客户休息区)。

第九条 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提出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调整省定收费标准的文件;

(二)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及相关二手车交易市场近三年或开业以来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并综合考虑二手车交易市场供求情况、新车市场供求情况、新车价格水平、省外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水平、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状况,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或价格串通;不得以收费回扣、低于价格部门最低收费标准等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有权抵制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11月28日,交通部

港口建设费各代征单位:
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和明确如下,请在征收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为二十六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港口,不宜扩大。除此以外的港口要征收港口建设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劳务费问题。可给代收单位3‰的劳务费,在解缴征得的港口建设费中扣除,并在报表中反映。
代征单位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可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报部核准下拨解决。代征单位所需人员编制,由代征单位自行解决。代征工作,要作为代征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一项工作,征收人员的奖励亦由企业统一考虑解决。
三、港口建设费开征的时间衔接问题。国外进、出口货物,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开征港口建设费。不包括跨年装卸的船舶。
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联运货物),按运单承运日期即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的戳记为准,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因故需相互退补的港口建设费,其退补期限按《货规》和《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二条中:“港口范围”是指港界(港区)的范围;没有港界的港口,按实际管辖的范围,“海域过驳”是指除了货主组织过驳自身的货物以外的过驳。
六、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均按《细则》第六条办理。军贸物资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军用码头装卸的非军用物资(包括军贸物资),照征港口建设费。
“国际过境货物”:属于国外货主的过境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国外散装化肥进口(包括到国内港口灌包的),由接关的港口征收一次国外进口港口建设费。
七、《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是指海关监督货物。
八、《细则》第七条第五款。对国外进口货物转国内航线运输,由于港口疏港需要,使其暂时提离港口,在重新办理运输时,不征国内出口港口建设费。
九、《细则》第八条,水路集运后因故不向国外出口的货物,区分以下情况计征港口建设费:
1.转陆路运输的,由到达港按起运港国内出口费率向收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2.经水路转国内出口的,也由到达港按起运港国内出口费率向收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如该批货物起运港属于免征范围,而到达港属于计征范围,则到达港应按到达港该类货物国内出口的费率向收货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十、国外进口转国外出口的货物,按照《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办理(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运往国外港口),由转口港按国外进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外进口港口建设费。
十一、已报关结汇的国外进口货物,又转国内港口向国外出口的货物,如各环节均未提离港口库场,按照水路运输全程只征一次港口建设费的原则,不再征收其转国内港口的国内出口和国外出口港口建设费。
十二、《细则》第十一条属于“铁水铁”联运货物,如第一换装港不属于征收港口,则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十三、《细则》第十一条,属于“铁水水”联运的货物,按第一个属于征收港口的换装港的费率,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十四、《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中的时间期限如遇有节、假日时一律按惯例顺延。
十五、有关会计处理的几点补充和解释。
1.《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港口建设费在各港之间的清算,按港港结算办理,结算期限均为七天。”其中“结算期限”是以开出票据的当天起七日内,即与装卸收入结算期限相同。
2.《细则》第十六条第九款中“代收单位应向代征单位及时解交代收的费款”,由于各港情况不同、有关代收单位怎样向代征单位报帐,用什么单据,均由代征单位根据本《细则》精神自行与代收单位商定,暂不作统一规定。
3.《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一款,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会计核算按以下顺序进行:
借:应收帐款,贷:应交港口建设费;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
借:专户存款,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港口建设费,贷:专户存款。
4.《细则》第十八条附件三,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中的应交数以开出帐单后的数字为准,已交数是指已经划交部的金额,欠交数则指应交数减已交数后的差额。
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于月后七日内报部。其中补充资料由哪个部门编制的问题,请各港商务、统计、财务三个部门根据本港实际协商确定,如果七天内报部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推后几天。
5.向部解交所征费款期限,按月后七天办,即到期时将专户存款扫数交部。
十六、部(85)交财字1914号文件在印刷过程中有误,请按附件勘误表予以更正。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23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安排,有效发挥项目库的载体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我市原有各类项目库中的项目以及由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谋划生成的符合淮北市谋划项目模板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项目库建设的责任单位,要分别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按项

目库建设内容要求,定期报送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对责任单位报送的储备项目,分类整理、筛选、汇总,建立市级项目库,

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以及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第四条 市级项目库内项目按推进成熟程度可分为:谋划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当年可开工项目。并按照工作需要及产业类别,建立子项目库。库内项目按要求及时补充、淘汰、退出。

第五条 项目库的主要功能是发掘和储备优质项目资源,完善项目决策程序,为全市招商引资、产业壮大和项目交流提供依

据。积极发挥项目库的作用,高度重视项目资源的利用、整合、优化布局以及申报、推介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项目的进

展。对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准入、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优先

给予扶持。

第六条 项目谋划主体的认定:

项目谋划主体是指直接谋划、编制、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名)谋划主体,先谋划先申报,先申报先认定,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项目谋划编制完成模板资料后报市发改委,并填写《淮北市谋划项目登记表》,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市目标办、发改委、项目谋划主体各执一份。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七条 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又

符合市场需求;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项目建设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八条 市级项目库项目规模要求:能源、原材料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加工制造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副产品

加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等关系民生的社会公益性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上。

第三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项目库。责任单位及时更新调整项目库,每季度要将更新调整

总体情况向市发改委反馈一次。
第十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季报制度。责任单位每季度除填写库内项目基础报表外,还要对项目库建设总体情况进行文字说明。季报在季后5日内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调度制度。市发改委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库建设联席会议,总结工作,分析项目库建设情况、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项目库建设情况督查。对项目库建

设工作进展、成果和亮点,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库内当年投资计划项目进入开工建设阶段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移交,该项目退出项目库,转为

项目建设调度阶段。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从市级项目库中予以淘汰:
(一)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占地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因我市的各类规划、发展思路调整而不能实施的项目。

(四)其它原因终止,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被淘汰项目需要重新入库的,需经重新评审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将在每年11 月份组织对各项目库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对项目库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考核等次分别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库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谋划项目登记表

http://xxgk.huaibe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311/site/art/2012/5/24/art_14659_111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