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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16:0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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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2011年2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公共平台资源共享使用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应当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月(周)活动。

建立健全城乡科学技术普及网络,建设和完善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为主的科技场馆。

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和场所不得改作他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联合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软件园等各类园区发展,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发挥其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从事科技咨询评估、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信息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发展领域为: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现代农业与海洋科学技术;

(三)生物工程技术;

(四)医药卫生科学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八)现代管理科学;

(九)适用本地区支柱产业、重点投资项目的其他高新技术。

第九条 加强政府间和民间多形式的国(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境)内外科技界建立合作关系。

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建立两地科技人才、技术、设备、项目信息资源的交流机制,支持两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产业、技术和人才的合作与互动,支持两地联合设立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科技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

实行独立核算的属高新技术的中试基地,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经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扶持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申请国内发明专利。

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

第十二条 本市优先推广应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

(一)能广泛应用,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对经济建设或者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三)能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的;

(四)能节约能源与原材料,有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设计施工过程中,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和农科教基地。

第十五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每年度预算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资金,市本级应当占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县(市、区)占百分之二以上,乡(镇)占百分之一点五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按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业务。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学技术风险投资领域。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采取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八条 鼓励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支持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的发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秀新产品奖,授予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高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为振兴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和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专利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信贷、政府采购等优惠待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第二十二条 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才储备机制,制定科技人才培养、选拔、引进、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对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经认定给予创业经费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生活津贴、安家补贴、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

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给予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经法定机构评估后,可以按其价值依法入股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农业部发布)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以(1992)农(渔政)字第10号文印发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得到贯彻实施,对保护近海传统经济鱼类资源,特别是东海带鱼资源,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个别条款在管理上难于操作,致使一些地区拖网作业伏季休渔制度受到冲击,加剧了幼带鱼资源的破坏。为了有利于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东海区渔政局的建议并征求有关省、市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规定》中关于“农业部可根据渔场渔汛及资源的变化情况,对底拖网、定置张网的休渔管理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先将《规定》中第三部分第(三)条“底拖网”、“定置张网休渔管理”中的第1款和第5款分别修改为:
1.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除执行现行规定外,黄海北纬35°以南至东海北纬27°以北的海域实行以下规定:
(1)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拖网渔船和帆张网渔船进入这一海域生产。休渔期间严禁携带各类拖网出海。
(2)9月1日至10月31日,拖网渔船可以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线以东的海域作业,但仍须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幼检品种、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暂由东海区渔政局根据资源状况制定。
(3)第Ⅴ、Ⅵ保护区严格执行中日渔业协定的作业时间和投产船数。
(4)允许桁杆拖虾作业进入这一区域内生产。
(5)拖网渔船不得兼作帆式张网。
5.定置张网作业继续实行休渔制度,时间不少于2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帆式张网渔船实行总量控制。由海区渔政局根据渔场条件及资源状况规定作业渔船总数,渔场所在省(市)按海区渔政局规定的数量核发捕捞许可证,渔船凭证进入渔场生产。
(2)帆式张网渔船不得跨省、市管辖区域作业。
该《规定》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局可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请各地做好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刑事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院往往只关注“简易”,注重效率,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笔者认为,程序简易固然具有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好处,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不能简单对待,否则有违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理念。下面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际,分析梳理刑诉法条文,就如何做好简易程序庭审,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引起读者思考。
一、庭审中告知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不能简单对待
刑诉法第211条 的规定,实质是新刑诉法赋予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知情权,这意味着被告人不仅要充分了解这种适用程序的含义,而且也应了解适用本程序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在基层院中,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程度并不高,可能并不了解简易程序的含义,在他们的概念中,审判员的宣读只是例行法庭的程序。以我院2012年起诉案件为例,在起诉的120人中,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以下占86.6%,从职业上看农民占71%。以2013年1-5月份受案为例,在受案的31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7%,农民占80.8%。
因此,笔者认为,审判员在宣读刑诉法第211条时,还应当补充叙明告知被告人两个条件(1)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若对犯罪事实有异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以此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是被告人的主动权,而不是被动接受。检察机关应当对审判员宣读适用简易程序规定予以监督,以确保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够真实的享有程序选择权和知情权,切实解决被告人认罪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真实性、自愿性问题,使其得到程序法意义上的实际利益。
二、对证据的出示不能简单的对待
(一)我国刑诉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出示证据……规定的限制”。人民检察刑诉规则第469条又规定:“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出示证据”。上述规定,往往给人一种错觉,即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中,为了切合“简易”的标准,公诉人对证据的出示可以予以省略或者对定案的证据不予举证。笔者认为,对影响定案的证据都应当出示。刑诉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换言之,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让被告人知悉并得到被告人的确信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可以说,证据的出示是在确保证据合法性依据的基础上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体现。
(二)如何在新刑诉法背景下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中的证据出示内容,更好地理解、适用新刑诉法,笔者认为,应当简化出示证据的过程,但简化不等于简单化的省略,而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可以只宣读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证据,其他证据可不宣读;(2)可以只宣读证据的种类、名称、来源以及证实了什么这些简要的基本情况,对于证据所摘录的具体内容不必宣读;(3)在证据种类较多时可分类出示,对同类证据可以并列宣读、一并概括证明内容的形式进行宣读。
三、庭审中的法律教育与普法宣传不能简单对待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通过深刻阐述剖析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原因,特别是在旁听人员较多的情况下,不仅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也能够警醒大众知法、懂法、守法。因此,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庭审也应把法制教育与普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庭审内容,让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让旁听者接受法律教育,既能达到案件办理的最佳教育效果,也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真正实现庭审应当具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过,警示教育应当做到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有的放矢,以契合简易程序对诉讼效率的要求。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李毓胜、张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