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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2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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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的项目。

国有农场、农业科研所等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导、县实施、乡配合、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民政、监察、审计、卫生、文化、教育、电业、广电、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统筹协调及综合验收评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制定规划、资金统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以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立项、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的确认,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及预算的审查、资金的落实、工程施工的行业管理、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统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农业产业化、土壤改良、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耕作层再利用与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定位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与指导及项目区的绿化指导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项目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港口码头建设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级、指导县级规划部门做好村级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容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行政村区划调整,统筹农村敬老院建设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农办负责对市农经处和市能源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沼气、太阳能利用与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市电力、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及相关涉农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六条 计划下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达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踏勘初选、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建立项目库,拟定申报项目。

项目选址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1、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2、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

3、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4、经济条件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特色;

5、水利资源条件较好的;

6、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规范流转或正在流转;

7、农民自觉、自愿,积极性高。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合土地整理、村庄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

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农业产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农业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图”;

2、水利工程规划。结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通过对项目区的水资源平衡分析确定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水利工程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通村、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和田间道路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5、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结合市本级及县、乡镇两级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如中心村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根据项目区空心村、田间零星居民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可拆迁房屋位置、户数、栋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落实安置区域,明确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方案编制项目区“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图”;

6、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县级新农村建设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饮水、公共卫生、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公益设施建设规划图”;

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他子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资范围和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图”。

第九条 立项批复。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申请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批复应明确项目类别、初步规模、预期资金、责任单位等有关内容和事项。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项目类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出具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和权限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并督促落实,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渠道不乱、单项实施、单项验收、各计其功”的原则,依法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按各自行业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周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暂不能调处的土地不应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项目批准立项后,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做好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等);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涉农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以工代赈和农业扶贫资金等);

(四)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及新增耕地指标转让费用;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总体预算和部门预算使用各类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资金,实行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设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拨付至县级相关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市直对口部门统筹安排,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项目工程完工后,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和规定及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待项目整体竣工且各部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出具初验评估报告,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后,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市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俄草签结束俄罗斯入世双边谈判协议

中国 俄罗斯


中俄草签结束俄罗斯入世双边谈判协议


  200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俄罗斯联邦总理弗拉德科夫在莫斯科共同出席了中俄关于结束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谈判的协议草签仪式。

  草签仪式是在温家宝总理的提议下,在两国总理共同会见记者的莫斯科总统饭店圆厅现场举行的,数十名国际新闻媒体的记者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

  温家宝在回答俄方记者提问时说,关于俄罗斯入世谈判的问题是当天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的重要议题。双方都明确表示,关于俄罗斯入世的谈判已圆满结束,随时可以草签协议文本,待两国元首正式签署协议。

  弗拉德科夫表示,双方专家进行的大量工作目前已告一段落,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签署有关俄罗斯入世的双边谈判书面文件。他说,这是一项重大的、负责任的决定。

  温家宝说,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晤,双方在亲切、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会谈,几乎就所有议题达成了共识,签署了一系列文件。这本身就说明,中俄友好合作成果丰富。

  温家宝是应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于23日抵达莫斯科开始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访问期间,他与弗拉德科夫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并与俄罗斯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接触。他将于25日结束访问回国。


应当如何制止突击抢建?

刘建昆


  近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部分出现了突击抢建的风潮,地方政府称之为“私搭乱建”或者“违法(章)建筑”,我不愿意使用这两个词语,因为在现有法制条件下,在农村以法定程序全面甄别认定“违法建筑”根本是不现实的,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在自己合法宅基地内的房屋改善、搭建厢房平台等,法律并没有严格禁止。

  面临拆迁,突击抢建,明显属于劳民伤财,群众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增加建筑面值,求的更多的补偿,情有可原;但是我本人并不支持这些做法。然而这些情况的出现,政府在政策制定、法律执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应该在指定度域内公告禁建。公告禁建是制止抢建的必要辅助手段。公告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内部会议则不具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这事一个浅显的法理。在台湾地区,因为农村社区建设而事实区段征收之前,凡是涉及城市规划的地区,以“新订、扩大或变更都市计划”为由,得禁止该地区内一切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并禁止变更地形或大规模采取土石”,时间不超过两年。在规划制定完成之后,区段征收预备作业阶段,也必须实施“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期限为一年六个月。这样,就可以对禁建区域实施最长三年半的禁建,使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另外,台湾地区在都市更新(旧城改造)、市地重划的请详细下,也有相应的公告禁建措施。

  在这方面,我国个别地方如广州,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规定“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也是以公告为准。而山东省并无相关规定,这种法律空白,必须填补。

二、必须合理制定补偿政策。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各地方自行立法。在山东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而对于农村非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是法规空白。尤其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发的拆迁的法律性质与征收拆迁不完全一样,属于“权利人自行改造”的范畴。但是,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制止突击抢建十分关键。

  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而言,首先应该补偿的根本不是房屋,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广大农村群众的安居问题的根本。至于房屋,应该是附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改良物,二者应该分开补偿。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拆迁政策是,土地使用权别有意无意的忽略,仅补偿地附着物,这就造成了一到征地或者拆迁,各地抢种、抢建问题十分严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往往规定“征收土地时,其土地改良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应一并征收”。对于地上附着物一般仅补偿其重建成本价格。也就是说,按照主要土地面积标准补偿,地上房屋建或者不建,对于补偿影响有限。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谁还会去抢建?

  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自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措施出台之前,应当反复思量,细致准备,以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否则,就要出现矛盾纠纷、弊病和后患。“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行政,应该竭力避免。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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