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维权困境及救济
作 者:郭丽英
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消费异军突起。然而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等。网上交易投诉近几年大幅度增加,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 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姓名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经营者多用虚拟网名注册,仅对交易商品进行简单说明和图片展示,公布联络电话、收款账户等最基本的交易信息,至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住所、是否注册登记、资金规模及履行偿付能力等关系交易安全的信息,消费者大多无从知晓。
(二)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认。由于虚拟交易的特殊性质,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经营者真实身份、住所、是否注册登记、资金规模及履行偿付能力等信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无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因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人所在地、侵权事实发生地、受害人所在地等导致无法起诉。
(三)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然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消费者能调取的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也多为网络上的数据凭证三是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在涉及售后服务纠纷时缺乏依据。
(四)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网络购物所涉及商品大多金额较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对消费者而言费时费力,取证困难,成本太高。而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当下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有关网络购物的立法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对互联网交易立法,就交易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做出规定势在必行。我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法律地位、侵权行为地的确定、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的确定、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纠纷处理机制、等等诸多的网络购物中突出的问题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二)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网络购物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知名的网站和网上商店。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购买前要多跟商家沟通,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和付款方式,采用安全的网上付款方式,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索要发票,以便事后据此维护权益
(三)强化网络营运商的监管责任,建立起我国电子商务经营的申请、注册、审批、管理制度。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应负审查义务,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网络商家应提供真实的信息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公示,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便于发生纠纷后能迅速找到违法侵权人。
(四)完善纠纷处理赔付机制和消费者救助制度。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设立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建立全国性的在线投诉网站,由消协组织协调纠纷。尝试第三方先行赔付,如果消费者在网站购物遇到质量问题、无法找到卖家解决时,可向指定的第三方要求赔付,然后由第三方负责找到卖家解决问题。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减轻消费者诉讼之累。
(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机制,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金 额 荣誉奖
等级
一 100万元以上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的1%计算
二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下 的1.5%至1%计算
三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的2%至1.5%计算
四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表 扬
的3%至2%计算
五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表 扬
的4%至3%计算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六、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七、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四十条修改为:
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每年对本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十一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金 额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 状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2301-2500元 奖 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 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 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 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 状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 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 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 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 状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表 扬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表 扬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表 扬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表 扬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表 扬
五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 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 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 扬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分厂或车间(部门)设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审批权限是:
(一)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等奖、二等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经济委员会,抄送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199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