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以色列国标准局合作协议
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色列国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以色列国标准局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SACI,为协议一方)和以色列国标准局(以下简称SII,为协议另一方)为促进中以两国经济贸易的发展,鉴于协议双方希望在测试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方面开展相互认可,以避免重复测试和检验;鉴于中、以两国都要求某些进口商品满足本国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鉴于协议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有权认可进口商品符合应用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A方:出口国一方。
二、B方:进口国一方。
三、测试报告:描述测试结果和其他有关测试信息的文件(ISO/IEC指南2)。
四、证书:按认证制度的规定签发的文件,表明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相应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ISO/IEC指南2)。
五、合格标志:按认证制度的规定所应用或发放的保护标志,表明有关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ISO/IEC指南2)。
六、认可:正式承认测试实验室有能力进行特定测试或特定类型的测试(ISO/IEC指南2)。
七、试验室:SII的测试试验室或由SACI认可的中国测试试验室。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在本协议所指条件的范围内,B方应承认A方国“试验室”签发的测试报告。
二、根据测试报告和/或工厂质保体系审查报告,B方将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发其证书或授予其自己的合格标志或签发所需的必要文件,以授权A方国的产品进口。
三、B方有权在其质保体系范围内对进口的产品进行附加的测试。
第三条 产品
一、本协议适用于附件1中的产品,该附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随时修订或更改。
第四条 标准
一、用于检测附件1产品的标准应同于或尽可能基于国际标准。
二、如果两国标准有不同之处,A方国试验室应依B方国家标准进行测试或B方可决定在其本国试验室对标准不同部分做补充试验。
三、双方应相互提供有关本协议涉及的产品的英文版标准。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修订的文本或新文本的英文版告知对方。
第五条 试验室认可
一、本协议的前提条件是试验室满足ISO/IEC指南25的要求。
二、为确认是否满足IEC/ISO指南25的要求,双方将允许相互对对方的试验室进行认可,定期或在商定的时间对试验室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认可将仅限于某种测试或某种类型的测试。如测试试验室已通过了双方试验室均为成员的国际认证组织如IECEE的认可,则不必再认可。
三、本协议范围所认可的试验室名录及其活动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 费用
一、与产品测试及工厂监督有关的费用应由A方或A方的测试试验室直接向生产厂或出口商收取。
二、由于两国的标准差异(见第四条二.)在B方国所进行的补充试验所需的费用由B方或B方试验室向生产厂、出口商或进口商收取。
三、按B方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见第二条三.)进行的样品检测费由B方自理或B方可选择向进口商收取。
四、与第五条二.有关的认可和周期性评审费用由申请认可的试验室支付。
第七条 保密
一、双方和试验室对本协议范围内获得的所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二、本协议对双方和试验室限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非双方的过失导致的已是或成为公共的信息;
2.在执行此协议过程中得到这一信息之前,一方已经获得了该信息;
3.一方从具有有效法律权力的第三方得到的信息;
4.法律或法院指令所要求的信息。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A方将不负责B方在应用和/或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测试报告或任何其他信息时遭受的损失,除非A方渎职或出现大的疏忽。
二、如对本协议一方提出索赔并涉及另一方的活动,第一方应立即通知第二方,并将有关资料、文件寄送给第二方。在未经第二方同意,及第二方未指定辩护者和有机会在法庭辩护前,第一方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 协议的有效性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无限期有效。
二、任何一方可以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此协议。
三、在终止通知期间如正在按此协议有关规定开展某项具体工作,则应继续该工作直至完成。
第十条 修订
一、本协议的变更、增补或修改仅在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争议
一、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将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调解,由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文字为英文。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证书、测试报告以及来往信函和所有通知均以英文书写。
二、本协议签订后,有关此协议的所有通讯按以下地址:
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色列国标准局
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主任 质量认证部经理
裘亦良 Ms.Ziva Patir
中国北京芳草地西街15号 42 Chaim Levamon大街
特拉维夫69977以色列国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生争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色列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代表 标准局代表
吕伟英 哈达尔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民厅〔2004〕5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精神,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实际,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上述办法执行。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民族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书),以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少数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
第四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的条件,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实行核准与备案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编写国家课程和供跨省、自治区使用的课程教材,应当事先报该教材使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并报教育部民族文字教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实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跨省、自治区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审查管理,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使用的课程教材审查管理。
第二章 教材审查
第七条 教育部成立跨省、自治区使用的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跨省、自治区使用课程教材的审查。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民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每届任期4年。各审查委员会由15人组成。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本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使用课程教材的审查。有关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聘任各学科审查组成员,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的条件应当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兼通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组成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十一条 全国及省、自治区民族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查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应按照各审查委员会章程,依据教材审查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遵循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地方自编及编译相结合的民族中小学课堂使用的教材。翻译教材的审查,重点是统一和规范各学科的名词术语。
第十三条 为推动民族文字教材建设,保证教材的质量,国家设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查补助性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跨省区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教民厅〔1991〕14号)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审查委员推荐数名候选人,经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教育部聘任。主任、副主任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五条 全国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的换届由任期将满的委员会推荐提出下一届委员会的名单,经各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教育部聘任。
第十六条 全国及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及省、自治区中小学民族教材的审查工作和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组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教材审查原则
第十七条 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每4年进行一次优秀民族文字教材评奖活动。优秀教材评奖办法按照《关于开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活动的通知》(教民〔1995〕1号)进行评选。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优秀的民族文字教材编译者给予表彰鼓励。
第十九条 在教材审查中违反《关于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审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扣减下一年度审查经费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