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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1:5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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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8]20号)《2008年第8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

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

为妥善、快速、高效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切实保障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二、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哪个部门、单位和地区,一律由所在责任部门、单位和居住地地区迅速派人到现场处置。
三、处置程序
(一)通知调度
市行政中心值班人员一旦获知或发现群众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应迅速通知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行管局(筹)、市委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地区。有关单位、部门和地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当涂县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
来市集体上访群众5人以上、20人以下,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要派人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劝返工作;20人以上、50人以下,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分管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超过50人的,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主要负责人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指定责任单位领导现场处置,必要时须请市领导出面处理。
对集体访或非正常上访群众,不论由哪个机关接待,都一律进入市信访接待中心受理,不得涌入市几套班子机关,也不得指派代表进入机关,以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二)现场处理
1、市公安机关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划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清理外围无关人员;对办公区域道路实施临时管制,分流车辆,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上访人员采取过激行为,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2、市信访局负责宣传《信访条例》,稳定上访群众情绪,教育上访人员依法有序信访,引导群众到信访接待场所处理,与有关县区和部门共同做好接访劝返工作。
3、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须积极疏导群众情绪,防止对立激化,认真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说服引导群众进入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认真、快速、妥善处置好群众集访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
(三)强制措施
上访人员不听劝阻,采取对立态度,情绪异常、无理闹访的,由公安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搜集、固定证据。经反复劝导无效、拒不改正的,强制将其带离现场,对组织、煽动、串联等为首骨干分子依法处理。
(四)落实解决
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地区要坚持“人要带回,事要解决”原则,负责把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务求做到人稳当地、息诉息访;要在群众来市集体上访之后一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和市信访局负责跟踪督办。市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对来市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责任追究
对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实行“倒查制”,查清原因和责任,根据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的程度,按照《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马鞍山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别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对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事先未报告信息,事发后未按规定要求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上访人员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现场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违 法行为处置不及时、不果断,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不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和处理到位的;对已经市党政领导接待,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没有落实的;或经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接访后,形成的处理意见没有落实的,造成群众再次到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四)对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或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发生50人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围堵冲击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阻断交通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围堵冲击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或发生打、砸、抢等恶性事件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