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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2:4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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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海南农垦:

  针对当前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形势,为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国家财政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7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拨付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按照我部审核的2006年能繁母猪存栏量,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省区。为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能繁母猪养殖户手中,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行母猪补贴,是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实施成效。

  二、精心组织,核实数量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动员基层畜牧兽医部门的力量,核实能繁母猪数量,以此作为母猪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核实母猪数量要求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逐头调查。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户饲养母猪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三、协调配合,搞好服务

  为更好地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抓紧制定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督促省级以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切实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对母猪户、母猪数、标识号等基础资料建立专门的数据档案,协助财政部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母猪养殖场(户)。由于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年终要根据各省(区、市)2007年能繁母猪参保的数量进行清算,因此,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母猪保险工作。要加强对母猪补贴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准确地了解母猪补贴政策,切实感受母猪补贴给养殖户带来的实惠。

                        农 业 部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公布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南京是我国四大古都之一,为东吴、东晋、南朝、明朝等十代建都之地,也是近代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一座重要城市。其地面和地下保存着极其丰富的文物,是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好这座历史名城及其文化遗产,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为此,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辖境内所有地面、地下的历史文物和与革命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国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切地下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据为已有,并有责任加以保护。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所有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文物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三条 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范围:
一、与重大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文献资料、手稿和其他物品;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旧图书、石窟、寺庙、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
三、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郭、古建筑、古街巷、古河道、古桥梁、古井、古树名木等。
第四条 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会)主管全市文物事业,对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成立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物古迹的规划、保护、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并加强对全市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统一指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所辖境内的文物工作任务的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文物干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市文管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所在辖区内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六条 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价值的文物,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为保护对象,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七条 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的环境风貌,其周围要划出一定的地带为保护范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以外,还庆划出一定的地带作为控制范围。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座落在农田中有石刻、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其周围划出适当面积的土地作为保护地带和通道,以利于开放游览。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的建设工程(包括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挖土、采石和开路,不得排放“三废”污染环境。
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改建或拆除原建筑物时,须经市文管会同意,市规划局批准。拆除的建筑构件、材料,归市文管会用于文物维修。对现有污染环境的工厂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在文物保护范围附近兴建、改建建筑期,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均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相协调,设计方案,也须事先征得市文管会的同意。
第九条 城建、规划部门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物古迹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维修的长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研究、宣传、征集。发现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应按本办法予以保护,并及时报批;确需搬迁或拆除的文物,须由市文管会会同市规划局、城建局事先商定,并应进行照相、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和资料
,归入原始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辟为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参观游览场所。
对已经使用古建筑、古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的单位,须经市文管会重新审查,分别处理。凡属有损文物安全和有碍观瞻的单位,必须限期迁出;允许继续使用的单位,须与市文管会签订《文物保护合同》,承担文物保护维修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都要设立文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并按照“谁用谁修”的原则,负责对文物古迹的维护,严格保护和恢复文物古迹的原貌和现状。维修方案的设计和施工过程,应在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城取砖,不准擅自挖掘古墓和其他地下文物,不准将出土文物据为私有。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其他文物时,施工部门必须对现场严加保护立即向市文管会报告,听候处理。市文管会 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前往调查研究,进行鉴定和? 怼? 第十四条 银行、古旧书店、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以及金属冶炼、造纸等单位要认真做好拣选文物工作,发现文物应及时与市文管会联系,经鉴定后,按照文物价值大小,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文物商店(包括有艺术价值的珠宝、翠玉、金银首饰),一律由文物商店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文物,不得出口珍贵文物。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 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标准,办理报批手续。海关应严格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珍贵石刻、砖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捶拓。有特殊需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保护文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议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一、发现文物能及时上报,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二、发现文物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能及时上报、保护、抢救,使文物免遭破坏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损献给国家的;
四、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或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或有贡献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文管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盗窍国家文物的;
二、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
三、故意涂写、刻划、污损文物的;
四、私自挖掘古墓和其他地下文物的;
五、过失或失职造成文物损毁、丢失和或流出国境的;
六、在基本建设工程或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对文物造成破坏、流失的;
七、违反或指使、纵容他人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令和本办法的;
八、阻挠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有不相符合之处,应以国家文物保护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市城乡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公社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1982年7月2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

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东北亚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国际性区域综合博览会。成功举办东北亚博览会对促进我国与东北亚各国的经贸合作,加速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各项组织筹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题、宗旨、原则

举办东北亚博览会是中国政府为推动中国与东北亚国家经贸往来和区域合作而采取的一项积极行动,旨在构建中国与东北亚国家之间互利双赢、交流合作、竞争开放的长期合作平台。东北亚博览会同时面向全球商界开放,以投资洽谈、货物贸易、经济合作、文化交流、高层论坛为主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突出经贸特征、突出东北亚区域特色、突出东北产业特点,使参与者通过博览会寻得商机,获得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主题?D?D?D机遇、交流、合作、发展。

宗旨?D?D?D构建合作平台,打造招商品牌,展示区域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原则?D?D?D注重经济实效,提高开放层次,形式节俭朴实,气氛热烈有序,融会各方精华,突出东北亚特色。

二、规模、规格

本届东北亚博览会总体规模拟达到国内外各类参会客商2万人,其中国外客商2000人以上。在国外客商中,东北亚5国客商1000人,包括东北亚5国贸易高级官员200人,5国及世界各国驻我国大使、参赞、友好省份代表250人,国际500强企业50户。还将邀请国内500强企业50户,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区、市领导50人,国内外新闻媒体记者100人。届时,将特邀国家领导人莅临会议。

三、办展单位

(一)主办单位: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东北亚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内有关省、区人民政府。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05年9月2日至9月6日。

地点:中国长春国际会展中心。

东北亚博览会的举办场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设A、B、C、D、E、F6个室内展馆(其中F馆将于2005年7月底交付使用),可设置国际标准展位1650个。

五、主要内容

本届东北亚博览会由商品展洽、投资洽谈、专业国际会议三大板块组成。

(一)商品展洽

展示东北及国内相关省市区、东北亚5国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优势产业及名、优、特产品,搭建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之间以及面向世界的货物贸易平台。

按现代制造业、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十大产业布展。

(二)投资洽谈

组织参会者推介投资项目,发布招商信息,介绍投资环境和政策,进行专题项目对接洽谈,扩大区域投资合作。

洽谈区设在E馆,设标准展位442个,可以省为单位特装布展,参会者可随时进行项目推介洽谈。同时,大会集中举办4个专题洽谈会。

1.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说明会。(由省振兴办承办,衔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具体落实)

2.举办国企并购项目洽谈会。(由省经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3.举办现代制造业、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十大产业项目洽谈及签约仪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商务厅、经协办等部门配合)

4.举办企业“走出去”项目洽谈会。(由省商务厅负责)

(三)专业国际会议

1.举办东北亚投资合作论坛。邀请东北亚各国贸易高级官员发表主旨演讲,促进区域内的对话、交流与合作;邀请参加东北亚博览会的相关国家参赞、商界精英、专家学者,研讨加强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的方法与途径。(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外办配合)

2.举办第五届东亚区域旅游论坛(EATOF2005)。以东亚和东南亚9国为主,借助东亚及东南亚9国旅游论坛今年轮值我省的机遇,推动东北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旅游开发,以旅游带动区域经贸合作。(由省旅游局负责)

3.举办图们江区域开发项目第八次政府间协调协商会议。届时,中、朝、俄、蒙、韩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高级官员将到会,共同协商图们江区域发展问题。(由省开发办负责)

4.吉林省?D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合作会议。(由省友协负责)

六、组织领导

(一)东北亚博览会成立组委会。组委会由国家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东北亚博览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东北亚博览会设执委会。执委会由吉林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展会的具体运作实施。

(三)执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组织策划东北亚博览会整体活动,综合调度各项筹备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办指导各专项工作进度及相关事宜。秘书处内设综合协调部、国际招商招展部(省商务厅负责)、国内招商招展部(省经协办负责)、会展部、财务与经营开发部、新闻宣传部、接待部、安全保卫部等8个工作部。同时,设东北亚投资合作论坛、第五届东亚区域旅游论坛(EATOF2005)、图们江区域开发项目第八次政府间协调协商会、吉林省?D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合作会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说明会、国企并购项目洽谈会、十大产业投资推介洽谈暨签约仪式、歌舞晚会筹备等8个专题会议组。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为了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人民政府三方主办单位建立运转顺畅的决策机制,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办好展会。根据筹备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在此基础上,由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与商务部、振兴东北办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工作推进中的联系、沟通、落实等事宜。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招商招展是博览会的重点和难点。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推介东北亚博览会。吉林省领导在9月份前率团出访都要借机宣传、推介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将采取不同形式及时向东北亚五国通报东北亚博览会事宜,邀请客商参展参会。还将采取领导率团出访邀请,利用各国使领馆帮助邀请,利用中介、专业招商机构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切实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确保东北亚博览会人气旺盛。全省各市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招展工作。

(三)加强新闻宣传。各主办方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吉林省要把办好东北亚博览会的宣传列入全省二三季度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推介东北亚博览会,短期内在省内外、国内外掀起宣传办好东北亚博览会的热潮。在适当时机,分阶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告东北亚博览会有关情况。

(四)发挥主办城市作用。本届东北亚博览会在长春市召开,必将对长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展馆、食宿、交通、治安、市容、卫生、接待等也都需要长春市全力配合,长春市要举全市之力办好东北亚博览会。

(五)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首届东北亚博览会筹备经费采用政府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吉林省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决定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筹办东北亚博览会。不足部分将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解决。会展各项经费如有节余将转入下届东北亚博览会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