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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23 13:1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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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 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 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二 ○ ○ 七年七月九日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具体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检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八条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行、安装和使用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每吨缴纳5元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其专项资金由购入地的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专项资金实行代征的,代征单位按实际入库数额的0.2%提取代征业务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季缴纳,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集中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
(三)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策,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能力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不尼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8月17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6]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
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深入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就,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正确引导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是对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许昌,向国内、国际社会展示我市良好形象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0号)《中共河南省委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豫外宣领导小组〔2005〕4号)都明确要求,建立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把政府新闻发布会作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提高新闻发布的效果和权威性,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公众及媒体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和媒体对我市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动许昌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舆论环境。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制定的重要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就国内外关注的我市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我市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
政府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各县(市、区)、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提出建议,经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市委外宣办履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市委、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和全市范围内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引导舆论的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出席,发布相关新闻并答记者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应根据舆论引导工作的需要积极出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逐步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根据授权发布相关新闻信息,或就跨地区、跨部门的某些重大问题等发布新闻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要逐步做到定期举行。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要就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主动开展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及其它形式的企业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做法,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机构,充实人员以适应新闻发布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进展,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均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否者,各新闻媒体一律不予报道。
四、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任务比较重或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注意挑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具备一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专业知识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要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本地、本部门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设立新闻发言人。
五、不断提高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新闻性和有效性,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周密安排、精心策划新闻发布工作。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认真策划和选择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
做好新闻发布,特别是新闻发布会的报道组织工作。除有特殊安排外,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向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政府新闻发布有多种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不同的形式,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