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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8 12:5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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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房地产登记资料的作用,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登记资料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登记资料(以下简称登记资料),系指本市自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来,由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原始凭证(以下简称原始凭证)和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设置的记载房地产权利信息的房地产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
第三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分工)
市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产登记业务范围的划分,负责相关的登记资料查阅工作。
第四条 (管理要求)
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资料,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 (登记册载明的事项)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在登记册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的座落。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和土地面积。
(四)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五)房屋建筑面积。
(六)房屋竣工日期。
(七)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的设定范围、设定日期、存续期限以及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八)房地产登记(包括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日期。
(九)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状况。
登记机构应当在依法准予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始凭证的有关信息载入登记册。
第六条 (登记册的查阅范围)
登记册可以公开查阅。
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查阅范围)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范围查阅有关原始凭证: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阅与该房地产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二)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阅与该房地产其他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三)房地产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阅与该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的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五)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阅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六)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阅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七)经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阅与该房地产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查阅登记册的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查阅登记册,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阅申请表,明确房地产的座落和需要查阅的登记事项,并提交查阅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 (查阅原始凭证的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查阅原始凭证,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阅申请表,明确房地产的座落和需要查阅的登记事项,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以及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其委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二)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该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证明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其委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三)房地产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其委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查阅人的工作证件。
(五)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
(六)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七)房地产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争议认定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其委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条 (特殊登记资料查阅的限制)
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查阅。
第十一条 (查阅的提供)
对查阅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即提供查阅;当即提供查阅有困难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受理查阅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供查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查阅。
第十二条 (查阅的要求)
查阅登记资料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查阅人应当保持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划线、注字、涂改或者拆页等。
查阅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查阅的方式)
登记资料的查阅人可以自行抄录登记信息,也可以委托登记机构复制有关的登记资料。
对复制的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加盖印鉴;对无原始凭证或者登记册中无信息记载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无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的保密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原始凭证的查阅范围。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登记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查阅人的保密责任)
本规定第七条第(四)、(五)项所列查阅人,应当对查阅的原始凭证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记载错误的责任)
因登记机构未及时将原始凭证的有关信息载入登记册或者信息记载有误,给查阅人或者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查阅费用)
查阅登记资料的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前的资料查阅)
本市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前的房地产资料的查阅,按照档案查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可以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9日

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并根据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将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
(一)监察机关办案、检查、举报费。包括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办案、检查、调查的差旅费,技术处理费和检举人、来访申诉人的接待费。
(二)监察业务设备购置费。包括查处违反政纪案件取证的照相机、录音机,业务车辆和档案柜的购置费。
(三)专业会议费。包括监察机关(不含行政管理会议)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经费。
(四)监察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其有收入,但收入不能弥补支出的事业单位差额补助费。
(五)监察业务干部培训费。包括业务干部短期(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培训费。
(六)业务书刊购置费和资料印刷费。包括监察业务书刊、法规、制度文件汇编印刷费和监察业务书籍、报刊、资料购置费。
二、监察事业费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监察部开支的监察事业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各级开支的监察事业费,分别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安排监察事业费开支,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严禁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开支。
四、为了管好用好监察事业费,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3月6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3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大高效农业“双百”工程推进力度,促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顺利开展,现将《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高效农业“双百”工程是今年市政府八类十大重点工程之一,是我市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推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建设,提升高效农业建设水平,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附件中公布的“双百”工程实施项目及其相关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地的乡(镇)、村干部和项目实施主体。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五项十二个具体指标,按照百分制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计分,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和评奖依据。具体考核分值如下:
(一)建设目标(60分)
1以新建种植业小区规模在500亩以上,亩纯收益2000元以上或新建规模养殖户年纯收益10万元以上的为标准,具体以意见下达的建设目标为准,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得基本分,超过或没有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按相应比例加减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激励措施(10分)
2县(市、区)政府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要求,出台具体扶持措施和奖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三)组织领导(10分)
3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成立高效农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分)
4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办高效农业“双百”工程工作不少于4次,组织较大规模的推进活动不少于2次。(4分)
5服务部门明确职能科室和负责人,并有效开展工作。(2分)
(四)项目服务(10分)
6项目区要与农业龙头企业对接,实现订单生产80%以上。考核时检查购销合同和实际购销情况。(3分)
7项目区是否为“三品”生产基地,产品有无品牌,考核以证书为准(2分)
8项目区实施主体要参加相关产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2分)
9服务部门加强项目指导,对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各种培训累计3次以上。(3分)
(五)宣传报道(10分)
10每月在盐城电视台、《盐阜大众报》“高效农业‘双百’工程”专栏各报道1次项目建设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宣传现场和素材。(5分)
11本县(市、区)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并进行正常宣传。(2分)
12每月28日前向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3分)
四、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分别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年终综合考核。其中项目验收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项目县(市、区)集中申报,市“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和林业局,按照业务范围分别组织专家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和林桑果项目的验收工作。年终考核由市“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对照评分标准对各个县(市、区)“双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五、奖励措施
年终按考核得分高低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奖励种类包括综合奖、目标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综合奖(9个):根据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高效农业“双百”工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二)目标奖:按照“新建100个500亩以上、亩效益2000元以上的高效规模种植小区;新建100个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的标准,对验收达标的种植业小区和养殖户,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的补助奖励标准执行。
(三)先进集体(15个):在全面推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推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部署要求,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胆创新,工作特色明显,有值得推广借鉴的工作经验;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单位,评选为先进集体。
(四)先进个人(40名):政治素质高,能认真完成上级和本部门、本单位关于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甘于吃苦,乐于奉献,恪尽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项目负责人、服务人、种养大户等,评选为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