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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陈宁

时间:2024-07-23 09:4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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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

陈宁


一、工伤认定的实体问题

  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二为视为同工伤的情况。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对前述三大要素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从宽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含用人单位围墙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如厕方便不仅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其受伤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所致。再如夜班期间,劳动者因生理需求打瞌睡时遭受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致伤。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即预备性工作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的。譬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预备性活动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若在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又转而去办私事,则与工作无关联,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劳动者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到达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
  收尾性工作,须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与与工作有关。如矿工、环卫工人等从事比较肮脏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从事纺织、玻璃等粉尘较严重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就是必要的,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如商场保安在看到窃贼现场行窃时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对保安进行攻击,保安因此受到的伤害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劳动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种情况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期间,劳动者因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伤害,不在此列。“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包括劳动者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劳动者采用非机动车交通方式但遭受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非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劳动者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导致受伤,则不构成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强调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不涉及抢救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对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突发疾病的时间,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于此类情况;二是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三是死亡时间,即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四是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及时死者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为工伤。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1]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1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执行情况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

1、购汇限额年度执行情况的编报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统计2001年全年购汇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努力做好年度执行情况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各用汇单位要在保证外事工作正常用汇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理,严禁年终突击购汇。尤其要加强对出国团组购汇限额使用的监管工作,对用汇领报手续不全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回国后久拖和超期不报销的款项要及时催报、核销,不能拖到第二年报销;严禁超标准核销和坐支、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

3、年终,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检查,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

4、认真做好年终签证工作。各用汇单位要在正确处理购汇限额日常账务的基础上,及时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年终对帐工作,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执行情况,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情况应做详细的分析说明,说明书随执行情况一并报送。报表中各项数字截止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

6、各单位的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请于2002年1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1、2002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要按照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具体预算的编制要结合上年的实际用汇情况,剔除一次性因素,并考虑本年度的新增因素,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外汇支出的原则编报。

2、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制订外事用汇计划时,要与本单位外事工作计划相结合,在用汇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编制的购汇限额预算要体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尽量节约外汇开支。

3、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文件精神,强化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继续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从紧安排出国用汇支出。

4、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没有购汇限额或购汇限额已用完的单位,不得以组团名义,向参团单位或下级单位收取外汇,甚至转移外汇支出。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国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办理各项费用的结算不得以外币的形式进行。各单位在经外事部门批准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只能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参团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购汇限额则必须由组团单位提供并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详细说明原因,否则,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时将不予考虑。

6、为了进一步做好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工作,本年度预算表格增设了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指标,各单位要分清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来源渠道,逐一分项填列。并正确地处理好报表各表格、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7、各单位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请于2001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并随文报送本单位2002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旅质监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

为推动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建设,提高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从制度层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现将《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省旅游管理条例》、《 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省旅游管理条例》、《 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市场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3、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
1、旅行社;
2、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3、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4、旅游景区景点;
5、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三、检查计划
1、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2、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四、检查人员
1、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2、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3、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五、检查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六、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七、检查报告
1、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2、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八、违规处理
1、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2、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表一:
旅行社检查情况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设立、人员执证情况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情况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负责人、地址)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遵守情况 有无超范围经营
提供的旅游项目是否合法
广告宣传资料是否规范
租车合同签订情况
旅行社
内部管
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质监机构及人员建立、配备情况
投诉受理制度及台账建立情况
团队档案保存情况
旅游合同
签订 是否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是否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旅游价格
是否明确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是否明确食宿、交通工具的标准
是否明确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
是否与组团社(地接社)签订合同
其它 组接团业务情况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
旅游意外险投保情况
参加旅行社质监网络活动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旅行社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二:
饭店检查情况登记表
饭店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内部建制情 况 投诉受理制度及台帐建立
质监机构人员建立、配备
旅游投诉电话公示
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合理、合法
设施服务情 况 前
厅 预先告知情况
规范收费情况
周围环境、安全设施是否到位
预订制度是否健全
应急措施建立情况
客房设施、设备维护、安全措施、日常卫生保持情况

其他服务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酒店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三:
景区(点)检查情况登记表
景区(点)名称: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服务人员是否佩带工作牌
门票收费是否明码标价
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是否明示
旅游投诉电话是否公布
商品、服务是否明码标价
环境卫生是否清洁整齐
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应急预案建制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
景区(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表四:
旅游客运企业检查情况登记表


旅游客运企业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客运车辆情况 客运企业运营手续是否齐全
车辆监理部门年度检验是否合格
车辆的安全状况
车辆的卫生状况
与旅行社签订租车合同情况
驾驶人员情况 驾驶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仪容仪表情况
具有5年以上驾龄人员数
具有3-5年驾龄人员数
具有3年以下驾龄人员数
客运企业
内部管
理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质监机构及人员建立、配备情况
投诉受理制度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
客运企业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廉洁勤政服务公约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授权和委托,我们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查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我们的承诺:
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量监督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检查。
二、检查人员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不对被检查者蛮横、冷淡、生硬,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三、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要纪念品、礼品;
2、不收受当事人的礼金、有价证券;
3、不“吃、拿、卡、要”;
4、不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四、当事人在被告知违规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您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并积极配合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在接受检查时,如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2、不得以任何形式宴请案件承办人员;
3、不得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有权拒绝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吃、拿、卡、要”及其他无理要求。
四、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发现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请向 举报,举报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




队(所)
年 月 日


旅游质监执法廉洁勤政监督卡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监查人员 被监督检查事项 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

监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
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中打√) 1.工作态度冷淡、蛮横□;2.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3.吃、拿、卡、要□;4.在检查中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5.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监查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6.其他无理要求□。
对监查人员满意程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意见或建议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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