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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变迁/李长健

时间:2024-07-26 00:0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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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1]——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变迁

本文发表于《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8期 
李长健 徐海萍[2]


摘要:随着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性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与焦点。转基因植物有其特殊的技术特征,对现代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从转基因植物的技术视角入手,通过对比美国、欧盟和日本以及我国的专利理论与实践分析,具体考量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三组六个方面的利益博弈——新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而初步构建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制度和利益分享机制,以期为我国转基因植物技术的发展提供有益思索。
关键词: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法益衡平;利益分享机制

自1983年美国科学家首次创造出转基因烟草、马铃薯以来,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进展。[3]二十一世纪被称为“生物技术世纪”。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对未来的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影响,成为关系国家前途的关键技术。专利制度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强大动力之一,通过有效的专利保护来获得对技术的暂时垄断已经成为转基因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但是,转基因技术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工业技术,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以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比美国、日本、欧洲以及我国的专利理论与实践,具体考量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三组六个方面的利益博弈:新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而初步构建转基因植物的利益分享机制和专利保护制度,以期为我国转基因植物技术的发展提供有益思索。
一、技术视角:转基因植物的技术分析
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饰(genetic modification),是指将能够表达相应性状的基因片断直接移植到目标品种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目标品种生物表现出某些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具有的性状的行为。[4]所谓转基因植物,指在体外将目的基因插入质粒或其他载体分子中构成遗传物质的新组合,并导入原先没有这类基因的植物宿主细胞内,让其持续稳定地繁殖,使目的基因在宿主细胞内表达,从而产生出新的植物品种,这种植物品种,称为转基因植物。[5]简而言之,转基因植物就是通过基因工程获得的植物。转基因植物打破了传统的物种界限,只要是有用的基因,不论来自哪种生物,都有可能植入植物体内,成为植物基因组的一部分,比如在烟草体内植入萤火虫的发光基因,该烟草就具备了类似萤火虫的荧光辐射机能。因此,人们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设计和制造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汇集不同生物中对人类有益性状的植物新品种,使得转基因植物具有十分重大的科研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此,我们必须还具体明晰植物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两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植物转基因技术是指把从动物、植物或微生物中分离到的目的基因,通过各种方法转移到植物的基因组中,使之稳定遗传并赋予植物新的农艺性状,如抗虫、抗病、抗逆、高产、优质等。植物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是一脉相承的,它们的本质都是通过获得优良基因从而进行遗传改良。但是,在基因转移的范围和效率上,两者有两点重要区别:第一,传统技术一般只能在生物种内个体间实现基因转移,而转基因技术所转移的基因则不受生物体间亲缘关系的限制。第二,传统的杂交和选择技术一般是在生物个体水平上进行,操作对象是整个基因组,所转移的是大量的基因,不可能准确地对某个基因进行操作和选择,对后代的表现预见性较差。而转基因技术所操作和转移的一般是经过明确定义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现可准确预期。因此,植物转基因技术是对传统技术的发展和补充,如果将两者紧密结合,可相得益彰,有效提高动植物品种改良的效率。
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转基因植物在全球范围种植的普遍化,是不容置疑的。专利制度给予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对转基因技术与产业的保护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例如由于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的全方位保护,转基因技术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全世界80%的转基因农作物出自美国的孟山都、杜邦等5家跨国公司。这些公司拥有相关基因、转基因方法、作物本身以及种子的专利权,对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形成了垄断。自20世纪年代初将基因改制技术实际投入农业生产领域以来,目前美国大豆种植面积的89%、棉花的83%和玉米的61%均种植了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总面积的58%。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这些转基因植物发展的实际情况,都要求与之相关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法。
二、国际视野:国内外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比较分析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转基因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文主要选取美国、欧盟和日本与我国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作对比分析:
(一)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真正的专利保护
美国是当前世界上转基因技术最发达,应用最广泛的国家,其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采用专利法与专门法并存的双轨制保护形式。是目前世界上保护力度最强,保护范围最广泛的模式,对于包括转基因植物在内的植物品种,只要满足授予专利的条件,就可以采用普通的实用专利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美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历史由来已久。1930年,美国颁布了植物专利法,这部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对无性繁殖植物进行保护的法律。因为在当时,无性繁殖被认为是唯一能够确保其繁殖的植物在各个方面与其亲本一致的唯一方式。[6]“该法所界定植物专利的侵权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其权利内容只限于单一植物品种的整株植物,而不能给予该植物的部分特性或功能。”[7]随着转基因育种技术的迅速发展,作为转基因技术应用最多的国家,美国大型的种子公司对于利用专利权保护植物品种的需求与日俱增,美国法院也逐渐认可了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并通过案例逐一排除了以专利方法保护植物品种的障碍。首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Diamond V. Charabarty一案的判决开创了对生命物质授予专利权的先河,各种各样的生物获得专利打开了一条道路。其后J. E. M AG Supply V. Pioneer Hi-bred一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中诉与冲突委员会裁定进一步确认了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即便是已经获得了专门的品种权保护(植物专利,植物保护证书),植物新品种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开创了对植物品种进行专门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的先河,是世界上真正对转基因植物给予完全专利保护的国家。
(二)欧盟——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解释使转基因植物得到专利保护
欧洲国家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多是以UPOV公约为蓝本,制定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来保护育种者的权利。同时也在欧洲专利法中明确将植物品种排除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3条b款明确规定:“有关动植物品种以及本质上属于制造植物的生物学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到目前为止,植物品种仍然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然而,转基因植物的出现逐渐使欧洲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从内部发生了重大改变。199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对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区分了“植物品种”与“植物组群”的概念,指出:植物品种是由整个基因组决定的并因此具有特性可以与其他植物品种明显区别。而植物组群是以单个基因区别于其他植物。因此,即使植物组群里包含有植物品种,也不因此丧失可专利性。[8]同时,一项发明只要其应用在技术上不限于单一的植物品种,即使该发明与植物相关,也是具有专利资格的。[9]另外,在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的61/98号决定中也指出,只要申请主题并非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即使包含了植物品种,也可以中请专利权。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指令依然将植物品种作为不可专利的主题,但是把“植物品种”这个术语定义的非常狭窄,大多数的转基因植物都没有包括在植物品种的范围之内。在欧洲专利局的一件转基因植物案件中,确定了转基因植物是可专利的。[10]因此在事实上,欧盟对转基因植物仍然采取的是专利法保护的模式。
(三)日本——转基因植物满足条件即可获得专利保护
在日本,传统的植物品种是通过种苗法来保护,转基因植物则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的。[11]就对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来看,日本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不同,没有把植物新品种发明从可专利主题中排除。在日本同一植物品种既可以是专利法保护对象又可以是种苗法保护对象。事实上日本的专利法和种苗法在保护对象和具体要求上各有差异,如在对象物上,专利法要求的是技术构思,种苗法要求的是植物品种。[12]虽然日本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解释,只要转基因植物满足植物领域发明的条件,完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四)中国——严格规定转基因植物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我国在转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上与美日欧最大的不同在于:我国对转基因植物不提供专利保护,而美国、日本和欧洲虽然采取的具体方式不同,但是均对转基因植物提供专利保护。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但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专利保护。可以看出,我国选择了对植物品种单行立法保护的方式。但是,我国只对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进行品种权保护,对于末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就只能通过申请品种生产方法专利权的形式间接进行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5条第4款明确规定,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我国对于植物品种的保护主要适用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公约1978年文本》制定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的解释,植物品种就是指植物。[13]由此可知,中国专利法是不保护植物的,也就是说,转基因植物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五)小结
自从生命技术从科研阶段发展到工业化阶段,人们就开始寻求法律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Diamond v Chakrabarty”案时做出了一个划时代的判决,微生物发明可以获得专利,这就为各种各样的生物获得专利打开丁一条道路。[14]在欧洲专利局的一件转基因植物案件中,确定了转基因植物是可专利的。[15]在日本,传统的植物品种是通过种苗法来保护,而转基因植物则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的。[16]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相比,中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是十分谨慎的,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授予专利保护。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可以授予转基因植物专利权,说明从专利权授予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来看,转基因植物已经具备。而我国之所以目前还不授予转基因植物以专利权,是出于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农民权利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法益衡平: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博弈分析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其必然会导致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在我国,转基因植物是否可以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关键在于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是否能够实现多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新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利益博弈
那斐尔生命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的研究报告认为,转基因作物既可能给环境带来利益,像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又可能引起“基因污染”而给生态环境带来灾难,而且单一的大规模的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会减少生物多样性。[17]目前,植物转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农业科技研发投人的重点,成为各国农业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然而,关于转基因技术人们议论甚多的问题之一,也是人们对转基因植物抱有保留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该技术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某种潜在的危害。但是,试想仅因为现阶段人类由于自身科学知识的限制,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完成评估转基因植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可能达到的程度,就不予转基因植物以专利的做法又是否妥当。因为,植物转基因技术自20世纪末出现以来,已经显示出了巨大的应用价值和商业前景,一个全球性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且被公认为21世纪最重要的产业之一。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将是未来世界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竞争的主要市场。而且,并非所有的转基因植物都存在危害,例如开发应用抗病、虫、NPK高效利用的转基因植物,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将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并提高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退一步而言,即使授予权利人以专利权,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能够在工业上实际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相反,专利权人还必须要遵守其他社会强行规范,如果其他法律禁止某些发明专利的实施,专利权人依然没法实际实施其专利权,制造专利产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利权的授予,只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而并非向其发放了通行证及向社会发放了保险。
博弈小结:在新技术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博弈中,固然由于目前的科技水平所限,人们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还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公共安全的考虑并不能限制转基因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专利法律制度的使命主要在于社会创新而非社会安全,退一步说,即使转基因植物获得专利,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制度的安排得到保障。
(二)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
英国著名学者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18]依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共”是“私人”之和,将公共利益简化为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而现代的民主制度则成为沟通两者之间的最佳纽带。专利法作为人类目的的产物,其受“目的律”的支配。而专利权的本质就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换取国家法律认可的技术实施的一定期限之垄断权,其本身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衡平的结果。某种意义上,专利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出于对激励创新的考虑,发明人获得对专利的垄断使用权,以便弥补进行前期技术研发的成本。但是,在实践中,一旦这种垄断在专利许可过程中被滥用,使原本合法的垄断超过了专利法允许的界限,就会演变成专利权滥用,成为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反垄断法。但是,不论何种专利,专利权人在许可时附加使用限制、地域限制、价格限制等,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应有之义,当专利权人超越界限,触犯反垄断法时,国家可以通过相应的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救济,达到两者利益的衡平;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目的也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只是对投资产品研究的开发商提供财政保护或者鼓励研究以获得新的技术。其实,这只是专利的一种价值所在,而不是专利的主要目的。专利的主要目的一直是鼓励信息的传播,以使新的技术知识可以更快捷地为大众所用。
博弈小结:禁止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授予不仅会危害到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他们的创新热情,而且不利于转基因技术的高效实施和顺利传播,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所以,对于转基因植物是否授予专利权的考量上,在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之中,选择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
随着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加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将国家利益的判定视为一个动态而又复杂的系统。合理的国家利益的扩展,无论在经济利益、文化利益、还是在制度利益方面,都应该能够促进全球利益,其动机和手段都是国际制度所公认和支持的。[19]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转基因植物专利上的利益博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基因资源问题。发展中国家具有绝对优势,地球上80%的陆地生物多样性资源都集中在热带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植物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他们的私营部门(主要是跨国公司)。发达国家研究开发所需的遗传资源往往是从发展中国家获取(以前是免费获取)的,并且主要从发展中国家农民和植物育种者那里获取,然结果却是:发达国家的科研人员通过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源进行开发研究,获得某些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化开发,申请专利,并以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出售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贸易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是,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转基因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并超过了国际平均水平,特别是在转基因农作物的研究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准,有些领域甚至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例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和玉米。
博弈小结:在方兴未艾的全球化讨论中,有关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正日益凸显为一个核心理论问题,然而国际合作也越来越紧密。我国将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不仅是对转基因植物的权利保护,也是对我国丰富的基因资源的保护。从技术角度讲,我国在转基因农作物研究方面已与国际上整体水平相当,因此给予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受益者将不再主要是发达国家。
四、法律思维: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制度和利益分享机制
在我国如何建立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制度,是对当前法律制度的挑战,需要在现有框架下进行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在转基因植物受到专利制度保护之后,如何实现相关主体的利益分享,在专利法律制度内实现利益的和谐分配和最大化是构建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制度的利益分享模式的目的所在。
(一)构建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制度
目前,除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少数国家可以对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权以外,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对转基因植物不授予专利权。然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尤其是DNA重组技术的飞速发展,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已经从技术上克服了当初认为植物和动物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缺陷,从而对这种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从国内来看,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5条明文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但对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授予专利。我国在《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7.1.2.3中规定“转基因动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植物。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进而,将转基因动植物排除出可专利性主题。目前,对于植物的保护,我国是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予以一种近似专利的保护。并且在1999年我国加入了UPOV公约1978年版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这意味着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植物的专利保护间,我国现今采取的是“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另外,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才能够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是所有的植物新品种都能够受到品种权的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对于转基因植物本身的保护并不周全。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转基因植物的专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可以参照美国的“双重模式”或者欧盟的“单一选择模式”,结合我国的植物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情况和专利制度。完善专利立法,适当运用专利策略。鉴于目前我国在转基因动植物研发方面己取得的巨大成就,建议采用修改专利法第25条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包含进专利保护的范围,以维持并促进我国在该领域的技术优势。另一方面,专利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国外关于基因专利的中请,以避免专利保护范围的过大而妨害我国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开发。
与转基因植物相关的基因专利相关制度的建立,不但是我国国内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应对国际社会不断出现的生物圈地运动的必由之路。所以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制度,用法律手段促进我国基因领域的研究,加快国内植物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植物的产业化发展。
(二)构建植物转基因技术成果的利益分享机制
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而利益分享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对植物转基因技术活动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20]植物转基因技术的利益分享机制应该在专利法的框架内寻找制度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基于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博弈,以基因资源的投入要求分享基因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道义支持;其次,基因技术成果通常是依靠专利法所提供的专利保护享有权利,因此在专利法的框架内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更为有效。
以基因资源的投入要求分享基因技术成果,在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赋予基因资源专利权;第二种,基因资源拥有者与基因技术研发人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分享基因技术专利;第三种,不直接对基因技术专利主张权利,但要求分配基因技术专利所带来的利益。在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内,第一种分享方式,基因资源对专利权来讲,缺乏明确的客体,赋予基因资源独立的专利权并不可行。第二种分享方式,共享专利权是指基因资源提供者和基因技术研发者采用一方提供基因资源,另一方进行基因研究开发的合作模式,通过事先的契约安排,约定对研发的基因技术成果共同享有。这种利益分享模式不仅保护了基因提供国的经济利益,还使基因技术提供国对基因技术本身享有权利,为本国基因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基因技术的广阔空间。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就存在类似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种分享方式,分享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基因提供者的权利仅限于分享基因技术商业化应用后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及于基因技术本身。这种利益分享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基因提供国的经济利益,却仍然无法给基因提供国的基因技术研发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这种利益分享模式因为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基因研发者的利益,因此其现实可操作性要高于共享专利权模式。
无论是共享专利权还是分享专利权带来的利益,关系着基因资源拥有者和基因技术研发人的利益分配和平衡,如何分配、如何平衡,具体情况还要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取决于基因资源的稀缺性和对基因技术研发的关键程度。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应该既体现灵活性,又要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标准做出强制性规定,以避免因基因资源提供者的谈判地位较弱而实际无法保护白己的利益分享权利。同时,基因资源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一个国际性的议题,仅仅在国内立法层面做出规定是不够的。寻求对话,寻求磋商,借助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是更为有效和可行的途径之一。
结语

中国领事证件服务指南

外交部领事司


 第一部分、行前准备

  ● 申请护照。中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境外证明本人国籍和身份的重要证件。中国公民出国前须根据出国事由,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外事部门申请相应种类的护照。各国对外国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有不同要求,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 申请签证。除双边协定规定或前往国家单方面规定可免签或办理落地签证,或需在第三国申请签证的情况外,中国公民出国前通常需向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申请并办妥相应签证。个别国家规定,即使不出机场转机,仍需要提前办妥过境签证。请注意浏览目的国驻华使领馆官方网站和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了解签证要求,并根据行程提前申请并办妥签证。

  ● 办妥认证。国内各种证书、证明等如需在外国使用,一般情况下需事先在国内公证机构、贸促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办妥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并通过外事部门办理领事认证,再送至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出国前,请注意确认已办妥相关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 卫生防疫。请注意了解有关国家卫生防疫要求,并按要求注射疫苗。如有必要,请提前办妥《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 复印备用。为备急需,建议在出国前复印护照(护照资料页及加注页、外国签证、出入境记录等),以及公证认证法律文书等资料。必要时,也可事先办理重要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认证手续备用。

  ● 应急资料。建议随身携带外方邀请函和邀请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必须随身携带)。建议行前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摘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部分、出境入境

  ● 出入境检查。请从开放口岸出境、入境,并主动向边防检查人员出示有效护照及签证。边防检查人员放行时,将在护照上加盖出、入境验讫章。边防检查人员有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拒绝持有效护照和签证人员出境或入境。

  ● 因公出境。中国公民持因公类护照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前往国家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或需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如既前往互免签证国家又前往需办签证国家,在办妥所需签证后则无需交验《出国(境)证明》。

  ● 入出外国。在外国入境、出境时,请主动向外国移民官员出示有效护照和签证。请务必如实回答外国移民官员相关提问。在回答问题时,请注意要与申请签证时提供的情况相一致。

  ● 入出境材料。请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外国人入境、出境卡及海关申报单等表格,或按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请注意确认护照已加盖入境或出境验讫章,并妥善保管入出境卡等材料,以免停留或出境时受阻,甚至被处罚。

  ● 拒绝入出境。持有效护照和前往国家签证者通常被允许入、出该国。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移民官员也有权拒绝持有效签证人员入出其国境。

  第三部分、在外居留

  ● 留意护照有效期。在国外停留期间,请务必及时检查并留意护照的有效期。如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换发新的护照。

  ● 按要求携带证件。如居住国有明确规定,请注意随身携带护照或居留证并妥善保管,以在必要时接受当地军警或移民官员检查。

  ● 遗失护照及时报失。如不慎遗失护照,请尽快向当地警察部门报失,并前往最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拾获他人中国护照,应尽快联系护照持有人或就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寄送给原发照机关。

  ● 留意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通常凭签证许可的有效期或停留期限内在目的国停留。个别国家签证没有停留期限,由移民官员在入境时批注停留期。请留意签证或移民官批注的有效期或停留期,勿超期停留。

  ● 及时办理居留手续。如需在境外超过签证许可的期限居留,请注意根据居住国的法规要求,提前到当地移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居留手续。

  ● 尽快补办签证或居留手续。如不慎遗失护照,在补办新护照或旅行证件后,应按居住国的法规要求,尽快向当地移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签证或变更居留证件。

  ● 留意文书的有效期。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健在公证等部分法律文书所涉及的事项有可变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此外,一些国家对部分种类法律文书的时效还有特殊规定。建议根据需要及时申办并尽快使用。

  ● 慎重签署外文文书。各国法律存在较大差异。在国外期间,在完全了解并接受外文文书内容、权利义务和使用目的前,请不要轻易在外文文书上签字。

  ● 外国文书在华使用。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各种证件、证明如需在中国使用,通常需事先在当地公证机构办妥公证,并通过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办理认证,再送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回国前请注意确认已办妥相关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第四部分、申办证件

  ● 护照旅行证服务。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可为中国公民提供以下护照等旅行证件服务:受理护照颁发、换发、补发申请;受理护照加注申请;受理旅行证等其他旅行证件申请;受理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来往大陆旅行证件申请。

  ● 公证认证及婚姻登记服务。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驻外使领馆可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书的公证或认证;在与驻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且驻在国承认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手续。

  ● 证件办理时间。驻外使领馆受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申请,需与原发照机关或户籍所在地核实身份,完成办理所需时间取决于身份核实进度。申请公证、认证或婚姻登记,通常需要1至4个工作日。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国有关法规收取办理领事证件的费用。

  ● 驻外使领馆不可以提供以下证件服务:为不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护照、旅行证件;代中国公民办理外国签证、停留或居留手续、工作许可等;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认证非本馆领区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书;直接公证发生在中国国内的事实,或国内有关单位出具的其他证书、文书;办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其他证件或证明。

  ● 以官方公布信息为准。请事先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及我国驻居住国相关使领馆官方网站,以了解最新办证须知、表格、费用等信息,并预做准备。请勿轻信其他机构、个人或网站提供的各类资讯,谨防上当受骗。

  第五部分、安全使用

  ● 妥善保存。请妥善保管护照、公证认证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为稳妥起见,请尽可能将上述证件存放在防火、防水、防盗的安全处所。

  ● 防范遗失。除非有关国家有特别要求,外出时宜携带护照复印件。如确需携带正本,请随身妥善保管,特别是在机场、购物、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区更应小心。请勿将护照单独放置在交通工具或手提箱包内,也勿将护照与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等一并携带外出,以免同时遗失。

  ● 谨慎使用。注意尽量减少护照在公众场所的使用次数,用毕确认护照已放置妥当。如确有需要,在将护照提供给他人(如移民官员)时,请务必索要凭据,并及时取回护照。公证书只在必要时使用。

  ● 勿外借抵押。请勿将护照作为抵押品或代用品,更勿随意将护照借与他人。爱惜护照,确保护照干净、整洁。

  第六部分、特别提示

  ● 各类证件申请表格是申请领事证件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应对填写的事项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请务必完整、清楚地填写、签名,保证有关内容真实无误。

  ● 在申办各类领事证件及外国签证时,不实申报或提供伪造申请材料,买卖、伪造护照和公证认证书等行为,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当事人将被拒绝办理或吊销证件、签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 护照过期、无护照、超过外国签证或居留手续允许期限、无有效签证或居留手续在外国停留,或在当地从事与签证许可事项不符的活动,当事人可能受到递解出境等处罚,且可能对当事人今后前往该国造成负面影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及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注销原中国护照。如需来华,须持外国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切勿继续使用中国护照来华或进行其他国际旅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同胞应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澳门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三年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进行改革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把
更多的精力放在改革上。要紧紧把握当前的有利时机,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大胆探索,积极试验,力争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改革方面取得有效的进展,为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新体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二年,全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价格改革和市场培育取得了重要进展;宏观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
化;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新的突破。
一九九三年,是按照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推进改革的第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
标,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九九三年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为重点,围绕把企业推向市场这一中心环节,加快企业改革;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配套推进财税、金融和计划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市场体系,加快以改革进口管理体制为重点的外贸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综合改革试点水平,切实做好新
体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认真贯彻《条例》,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落实企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企业要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力,主动进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积极参与竞争;要继续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
革,形成面向市场、富有效率和活力的机制;要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推广各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方式和做法。对一九九三年承包期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税利分流”,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也可以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对继续实行承包的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在完善各类承包形式的同时,从价值形态上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有效管理,使企业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
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即将颁布的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据此制定新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的制度。对仍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状况变化较大的,通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调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有领导、规范化地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
企业股份制试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意见和程序进行,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一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上。有组织、有领导地推进法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要从严掌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可选择一两家大型或重点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核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异地上市交易的试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试点企业的数目)。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
厂等九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
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和贯彻《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企业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通过界定产权,理顺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明确企业或控股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承担的资产责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
进一步完善企业股份制的有关法规,各地要严格执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公司法》和《国有资产法》。
三、积极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集团及各种横向经济联合实体。强化企业集团成员间的资产联结纽带,发展集团核心企业向成员企业的参股、控股,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组建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合理的原则,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不得用行政办法上收企业,或把行政性机构翻牌为企业集
团或公司。研究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企业兼并。把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结合起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企业兼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企业的兼并、联营自主权。
对国有小型工业、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要继续进行改、租、卖。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在规范现有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经营;对其
中一部分产权,经批准可公开出售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各地可按照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进行这项改革的试点。
对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下决心依法破产,并做好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和人员安置工作。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破产法》的配套措施。
积极提倡和引导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鼓励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带的优势企业到内地承包、租赁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互相承包、租赁;有条件的还可吸引外商承包、租赁国内企业。
有组织地试办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兼并、产权出售和收购以及闲置资产的流动,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四、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搞好机构改革
按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经济管理职能,逐步取消政府专业经济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折不扣地把经营权还给企业。凡属可以通过市
场或者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要由市场或企业去解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向主要通过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强化审计和监督等手段进行间接调控。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搞好中央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有领导地进行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试验,有步骤地改革目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联系和按产品分部门管理的臃肿、低效的
经济管理机构。
县级机构改革,总的方向是走“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服务,严格监督。各地要重视县级机构改革,积极扩大试点面,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各级机构改革。
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通过积极兴办第三产业和加强职业培训,解决行政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五、加快价格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价格改革方面要抓紧有利时机理顺价格体系,建立以市场供求为主要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有计划地调整以煤炭、原油、电力、铁路货运为重点的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在进一步理顺、放开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同时,继续减少国家管理生产资料价格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逐步放开粮、棉、油等农产品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择机放开粮油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多渠道流通。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在农产品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的过程中,政府对粮、棉等主要农产品实行支
持性价格等保护政策。将粮、棉收购与农用生产资料挂钩的实物方式改为货币方式,采用收购价格价外加价的办法,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六、进一步改革流通体制,积极发展统一的市场体系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的初级市场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网络。切实解决粮食、棉花等卖难和流通不畅等问题。粮食价格放开的地区,各级财政减少的补贴,不能挪作他用,要采取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继续用于农业;进一步完善粮食
市场体系和多级储备制度,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粮食生产的作用。对于粮食购销价格还不能放开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把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5号),积极稳妥地搞好山

东、河南、江苏三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为建立开放式的棉花流通体制摸索经验。
加快物资订货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按经济区域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和推广物资批发市场和交易所的试点经验。办好上海、深圳和郑州等地的商品交易所,开展商品远期合同签约并探索期货交易。为了保证期货交易所试验的成功,要先集中力量办好一两个交易所,
同时要加强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法规。积极推广物资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进行建立大型物资配送中心的试点,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在继续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把加快市场建设的重点放在金融、劳动、技术、产权市场等方面,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相协调。
积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按照《条例》和已经公布及将要公布的企业经营外贸业务的标准和审批办法,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外贸自主权,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外贸企业集团化、实业化和国际化经营。继续发展工贸、商贸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加
强产销之间的联合,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适应重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有计划地降低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改革进出口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适当放开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大幅度减少许可证管理商品品种;完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改进出口配额分配办法,引进竞争机制,试行公开招标、转让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会
组织,充分发挥商会在对外贸易中的协调作用。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全面实行林价制度,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配套改革,抓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
采取有力措施,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市场垄断。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抓紧研究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确立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
七、改革计划、投资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计划部门的职能将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偏重于定指标、分投资、批项目,转变为研究战略、制定规划、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产业政策、培育市场、重点建设、协调服务,逐步实现从直接计划管理为主,向协调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进
行间接管理为主转变。
简化生产、流通领域的计划指标管理,保留的少数重要指标,有的只列全国总量指标,不分解下达。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对供求大体平衡、价格已经放开的重要生产资料,取消指令性分配计划,实行市场调节,国家保留优先订货权;对供求尚有较大矛盾,价格还不能完全放开的重
要生产资料,也要减少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数量,并扩大平价转计划内高价的比重;同时,要逐步以国家导向的产需衔接以及国家订货方式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地区的指令性产品生产和调拨计划也要进一步减少,有条件放开的应尽量放开。同时,要加强预测性计划、指导性计
划和政策性计划。
鼓励地方政府对非竞争性的基础产业和公用设施进行投资,扩大其投资审批权。竞争性产业,特别是加工工业的投资决策权应逐步直接交给企业,使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真正成为投资主体。国有企业有权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留用资金、实物、工业
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扩大国家投资的筹资方式和渠道。尽快建立规范化的、稳定的和良性循环的国家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国家财政“拨改贷”收回的本息不再列入经常性预算,纳入建设基金滚动增值。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通过扩大控股、参股、贴息、合资、合作以及直
接投资等办法进行投资,并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吸收一部分企业和社会的资金进行建设。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要采取招标、投标办法,原则上都要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逐步扩大股份投资方式试点。
八、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税制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
中央财政在去年试编复式预算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完善,并对经常性和建设性预算收支项目进行合理调整。省级财政也要试编复式预算。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试点办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制改革,研究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方案,为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作准备。
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承包到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改革。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统一所得税率,减轻企业税后负担,研究制定促进企业还贷机制转换的配套措施。
配合价格改革,进一步减少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
以大幅度调整或放开生产资料价格为契机,首先在工业生产环节,并择机在批发零售环节全面推行增值税,统一增值税扣税范围,简并税率档次,简化计征办法;同时,对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和计征办法进行配套改革。
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各类内资企业按计划逐步统一执行基本税率为33%的所得税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保护税基不受侵蚀;分步取消从企业折旧中征集的两项基金;在取消税前还贷的基础上,分步取消对税后利润征集两项基金的办法。
合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有计划地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项目;研究废止和取消某些不合理的税种。
抓紧起草《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条例》),尽快修订《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财政法规。
九、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中央银行在改善贷款限额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运用利率、准备金、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逐渐加大间接调控的份量,改善金融的宏观调控。首先在上海、广东、福建、海南、深圳五省市和交通银行系统进行贷款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的试点。开
办中央银行短期融资券买卖业务,探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办法。
各专业银行对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实行分帐管理的试点,根据这两类业务的帐目、投向、数量、利息负担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银行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落实银行经营自主权,转换专业银行经营机制。研究成立国家长期投资银行的可行性,该银行主要从事政策性
投资贷款业务。适当提高银行风险基金比例,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少数企业的破产清算,健全常规的呆帐核销制度,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积极发展和规范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在国债发行中引进市场机制,开发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证券和国内外汇债券等新的债券品种。进一步搞活债券二级市场,创造条件允许单位持有的
国债进入市场,推进金融债券的跨地区交易。有计划地增加股票上市公司的数量。完善管理法规和办法,使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试办远期外汇交易,扩大外汇市场的调剂范围,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抓紧《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规定》、《股票发行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十、加快劳动、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
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大力培育发展劳务市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合理配置的作用,逐步建立劳动就业竞争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用工和个人自由择业。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范围。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吸收
待业人员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渠道。统筹协调城乡劳动就业,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合理流动。健全和完善就业训练和在职培训制度。
加强工资总量调控,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合理确定挂钩指标和浮动比例,在净化收入渠道,规范人工费用的基础上,扩大挂钩工资
基数范围,真正贯彻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原则,既挂盈也挂亏。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各种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及调整办法。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加快养老费用省级统筹步伐,积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推行职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扩大待业保险范围,改进待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逐步建立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内的统一的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待业保险服务体系。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化程度。扩大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逐步推广医疗费用由医疗与社会保险
机构共同管理的办法。
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从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标准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并承担资金保值、增殖责任。继续搞好改革开放试验区、经济特区和一些省市建立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
抓紧起草或制订《劳动法》、《劳动保护法》、《最低工资条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一、全面推进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机制转向货币分配、商品交换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租、售、建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改革低租金制为核心,适当加大租金调整幅度,坚持实行新房新租,出售公房必须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坚持国家规定的按标准价
购买公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重要政策,制止违反市场机制的交易行为和低价福利性售房。
逐步建立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住房资金管理运行体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公积金制,规范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普遍建立抵押贷款购房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加大房改力度,进行住房合股公司和一系列配套措施相结合的试点。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严格用地审批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对经营性用地,要尽快实行全部以出让方式提供,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非经营性用地,仍按
行政划拨的政策管理。继续清理土地市场。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推进乡镇企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做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股份制企业试点中土地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建设用地要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手段调整土地供求关系,建立规范化的土地市场,防止地产交易过热。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和发展房地产评估体系、信息体系及各类中介服
务机构。
加强资产管理和资源开发管理,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林地,防止土地、森林资源的浪费。建立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殖,防止土地、森林等资源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完善有关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研究起草《不动产法》、《房地产交易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
十二、健全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县级综合改革 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服务功能,又要鼓励兴办各类农民自办、联办,以及合作经济性质的服务性经济实体;结合县、乡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 铮贫遗┮稻眉际醪棵盼┮堤峁┓瘛8骷度嗣裾谧式稹⑽镒省⑺笆辗矫妫С峙┐迳缁峄裉逑档慕ㄉ琛? 进一步落实现有农业法规,继续清理农民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严格禁止各项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摊派。抓紧起草《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基本法》、《农业投资法》等法规。
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按照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商业组织的方向,进一步理顺供销社的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健全和规范国家对供销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县级综合改革要以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立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目标,以改革县级综合经济管理体制为重点,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各地要积极扩大试点面,吸收和借鉴典型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和鼓励各县主动灵活、自主选择
改革方案和途径。
十三、继续推进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
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在北京、成都等城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股份制试点,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在开发区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试点,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科技人才、企业家创办和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科技服务支撑体系。
推进科技系统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结构调整,探索有条件的科技单位和院校的研究所实行企业化管理。选择一批研究院所进行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整建制转变的试点。经批准后,试点单位可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及优惠政策,建立技工贸一体
化体制。
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传递结构网络化、系统化,鼓励兴办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区域技术开发中心和科技咨询中心。在深圳等城市进行建立科技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的试点。
继续搞好城市的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试点。
十四、积极进行综合改革试点
经济特区和广东、福建、江苏南部以及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化城乡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体制。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国家体改委将在一九九二年试点的基础上,确定几个城市,共同制定以企业制度改革为重点,包括市场制度、政府机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内容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面上的改革提供经验。
研究内陆、边疆和民族自治地区加快改革开放的有关具体政策,通过在这类地区建立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试点单位,探索积极推进内陆和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路子和办法。
十五、加强改革的规划、协调和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抓紧制定、实施本年度改革要点的同时,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及改革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
坚持配套改革,加强总体协调,防止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
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推进改革上来。重大改革及地区性改革试验,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及时检查指导。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体改部门的综合规划和协调作用,加强体改
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199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