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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林书设

时间:2024-07-21 23:4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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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福建省大田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林书设 胡建国

大田县地处福建中部,戴云山西侧,与三元、永安、尤溪、沙县和泉州地区的德化、永春县及龙岩地区的漳平县毗邻,县境内总面积2294平方公里,辖8个镇、10个乡,262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社区),全县总人口38万余人。近年来,大田县委 、县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治安隐患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经过积极探索与实践,形成了运作规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加大改革力度,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首要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一是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大田县各级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塞责。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讲究策略,措施得当,对参与的群众,要立足于耐心说服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面对恶意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和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个别人,选择适当的时机依法严厉打击。二是继续认真做好重大信访问题及信访积案的排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大田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力度,即使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众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遏止群众无序越级上访。同时教育群众认真学习《信访条例》等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领导重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摆上重要位置
为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从2000年起,大田县在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成立了以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以政法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综治办开展日常工作,县各乡镇也都相应成立了以乡镇分管综治副书记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 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并要求各乡(镇)根据当地的实际,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参加例会人员为各村调委会,治保会主任及例会协调小组成员,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各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这项工作制度自建立以来,不论是乡(镇)领导更换,还是部门人员变动,均未停止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部署,使得这一工作得以落到实处。
(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的,是与我们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大田县紧紧抓住对人民群众的态度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宗旨意识,处理问题、开展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同时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借助工作例会这一有效途径,相应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即由县负责调解跨县,邻乡镇以及一些重大的矛盾纠纷;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本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一般性纠纷,从而形成了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二是实行包案调处。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人头,做到 “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三是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实行月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每月布置的工作任务,凡是未完成的则扣除相应补贴,当年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则给予表彰 。
(五)重心前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地方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大田县努力做到“三个前移”:一是精力前移。始终把稳定与发展放在同一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基层工作,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及时化解一些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力量前移。近年来,大田县进一步加强了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依托的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全县目前共建立调解组织214个,调解人员达1340人,各基层调委会、治保会均按照上级的要求,基本实现规范化运作,群众自治能力得到明显增强。三是措施前移,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着力加强治安联防与治安巡逻,杜绝和减少治安隐患和漏洞,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突出治安问题定期进行集中整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加强指导,切实把基层组织建设好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营造齐抓共管党建工作的氛围,把基层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一是适应农业和农村的中心任务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县委把基层党委管好,基层党委把支部管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三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特别要提高群众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加强供销、财务等监督;要落实好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五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做群众工作是基层干部的基本功和主要工作内容,认真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广大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职务的本质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七)突出重点,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
为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大田县采取了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和抓早、抓小、抓关键等办法,除了每月定期排查一次外,还针对各个不同时期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 ,进行专项排查调处。如针对各个不同时期容易引发水田争水纠纷,秋季修建坟墓容易引发坟地纠纷,冬季农闲季节,建房热容易引发宅基地纠纷, 年终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突出问题,我们都专门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逐乡镇逐村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调处。例如:2001年9月,建设镇建丰村高姓村民的祖坟被破坏,怀疑是元山村池姓村民所为,即纠集多人前往元山村,并想破坏元山村池姓的祖房,有大动干戈态势,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也是违法行为,及时向村民阐明利害关系,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群众思想工作,终于将事态平息,防止了一场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
(八)实行联动,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整体优势
新形势下,农村中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难调处”等特点,要把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处好,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单靠一个单位或几个人是难以做好的,必须协同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此,大田县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的同时,确定土地、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调处联动单位,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为有效平息纠纷提供保证。例如,在去年农村集体林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许多山林权属不清,村与村之间常为山林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留下纠纷隐患。为此,及时组织司法、林业、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深入农村调查走访村老人, 查阅县、乡镇、村所有相关的历史资料,经过周密调查取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及时召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协调会,通过摆证据,讲道理,陈述利害,最终确定山场界线,及时消除了隐患。
(九)驱除邪恶,弘扬正气,让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一是认真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引导城乡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策带来的巨大变化,客观对待发展和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同心同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二是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大局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三是认真组织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农村《乡镇工作纲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要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宗派、迷信活动,消除愚昧现象,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成效
通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们认为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矛盾纠纷调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是一项社会化的大工程,单靠一个单位,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群策群治,才能有效地解决。近年来,我们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例会制度,逐步健全完善了民间纠纷调处网络与工作机制,形成了以综治、司法、法庭、派出所、民政、林业、工商、国土资源、计生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出现矛盾纠纷县、乡(镇)、村、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二)基层调解治保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通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不仅能够及时掌握治安动态、纠纷动态,社情动态,把握矛盾纠纷调处主动权, 使一些社会治安隐患苗头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消除,为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保证。同时通过召开工作例会,促进了基层治保调解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召开每次工作例会过程中,我们都结合当地实际, 结合不时期的生产、生活特点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地向他们传授一些与农村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带有典型意义、普遍意义的纠纷案件进行个案分析、以案释法,许多调解、治保主任通过参加例会,除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外,还把所掌握的经验与知识传授给本村的调解员,从而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此外, 通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也进一步增强了调解、治保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彻底扭转了以往调解、治保工作没人管、没人干的被动局面。
(三)创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运作机制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说到底就是充分发动群众,搞好群防群治,构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综治格局。我们借助工作例会这一有效途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实践中,我们努力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宣传与教育相结合。在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时,我们都针对不同时期的农村中心工作,印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分发给各乡镇村,通过广播、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由此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二是防范与治理相结合。近年来,我们针对一些地方群众对社会治安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偷盗、赌博、矿山安全等,采取了在全县各乡镇村、各企业中建立治安巡逻队、妇女禁赌队、老年劝导队、退休干部督导队等多种形式,共同搞好区域防范。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现象,则实行专项清理打击,相继开展矿山非法开采、六合彩赌博、非法占地建房等专项清理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三是保护与打击相结合。一方面注重引导前来经商的人员走守法、诚信经营的道路,另一方面对那些欺行霸市,短斤少两,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从而有力地促进农村市场的兴旺与繁荣。
(四)有力地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不仅有力地促使乡镇干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水平,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疏导理顺了群众情绪,有力地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同时也带来群众对待矛盾纠纷处理方式和态度的根本转变。过去,许多群众对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懂的通过正常渠道来解决,而习惯以吵闹、武力或凭借宗族家庭势力等方式解决,往往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随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才使群众真正意识到只有找到各级调解组织,走依法调处的路子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如我县村民高某某,在丈夫车祸身亡改嫁之时,遭到婆婆开口要礼金一万多元,并不让媳妇带走亲生儿子,婆媳之间因此产生了纠纷,双方三番五次地展开舌战,矛盾也日益加深,调解员在依法调处此事时,一方面向双方人宣传《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说服教育,最终婆婆答应不要礼金,媳妇也表示改嫁后仍然要象对待自己的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婆婆,逢年过节,或遇有病难等情况主动登门问候,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婆婆也同意孙子随母亲走,两人重修和好,在当地传为佳话。
(五)推进了县域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由于大田县长期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许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社会治安日益稳定,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一是全县经济总量不断增长;二是农业生产稳步发展;三是小城镇建设上新水平;四是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有识之士前来大田县投资兴业。
总之,大田县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整体优势,在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后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路子、新机制、新方法,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治保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5 号


《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已于2012年11月29 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2012 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 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

第三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海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员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二) 开展边防巡查;( 三) 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四)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公安边防部门 的地方, 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出海船舶较多的乡 镇( 街道)、社区、村和企业,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边防治安管理群众性组织, 配备协管人员 , 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沿海设区的市、 县( 市、 区) 和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编制并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 普及边防治安管理知识,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沿海地区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出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 籍注册, 领取《 出海船舶户口 簿》。 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规定免予办理的船舶除外。非沿海地区的出 海船舶, 可以向 其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 出海船舶户口簿》。本条例所称船籍港, 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

第七条 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或者《船员服务簿》 的人员 出 海前, 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 申 领《 出海船民证》。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 休闲 的游客, 免予办理《 出海船民证》。 经营出海旅游、 休闲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在出海前通过公安边防部门信息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国 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限制出 海的人员 , 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办理《 出 海船民证》;其已申领的《 出海船民证》, 由公安边防部门予以注销、收缴。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 将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 出海船民证》 的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证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 建立健全网上服务平台, 开展和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海船舶户口簿》、《 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证件应当随船携带, 不得涂改、 伪造、 冒 用、 出 租、 出 借; 证件丢失、 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持有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补领或者申请换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 簿》、《 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出海船舶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改造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转让、报废、灭失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办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
出海船舶出租、出借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自出租、出借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出海船舶上人员 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船舶航线、人数、货物品名、进出港时间等基本情况, 并在《 出海船舶户口簿》上签注:( 一) 渔业船舶在渔汛期间进出船籍港的,按渔汛每年办理两次进出港边防签证;进出非船籍港的,每航次办理一次性进出港边防签证;( 二) 客船、 渡船以及由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予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但应当每年将航线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备案;( 三) 其他情形按航次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编刷船名、船号。 船名、船号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小型船舶加强日 常治安管理, 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 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 协作配合做好小型船舶的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小型船舶, 是指船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发相关证件的船长小于五米的交通运输船舶和船长小于十二米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船舶。

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管理制度,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在建造、改造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出海船舶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船舶上人员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协助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发生海事、渔事等纠 纷时, 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非法拦截、强行搭靠、登攀、冲撞他人船舶,不得扣留船舶、财物,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出海船舶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 进入、 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临时性警戒区域;
( 二) 搭靠境外船舶;( 三) 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出海船舶及其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 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离开, 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情况, 接受调查。
出海船舶需要搭靠停泊在港口、锚地的境外船舶与之进行贸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搭靠、登船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及其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 载运限制出海的人员出海;( 二) 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三) 遮盖、涂改、伪造、冒用船名、船号;( 四) 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五) 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并应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完善船舶监管系统, 加强船舶动态管理, 提高执法执勤效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巡查,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法律、 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求执法协助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十一项情形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应当申领《 出海船民证》而未申领的;
( 二) 未随船携带《 出海船舶户口簿》、《 出海船民证》的;
( 三) 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游客名单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
( 四) 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未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的;
( 五) 出海船舶出租、出借,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
( 六) 出海船舶上人员发生变动,未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的;
( 七)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而未办理的;
( 八) 免予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的出海船舶,未将航线及其变动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
( 九) 应当申领《 出海船舶户口簿》而未申领的;
( 十) 出海船舶改造,未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的;
(十一) 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在建造、改造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船舶前,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临时性警戒区域, 或者搭靠境外船舶,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二) 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的;
( 三) 擅自搭靠境外船舶的;
( 四) 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 五)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冲撞他人船舶或者非法扣留他人船舶、财物的。有前款第五项情形, 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 出海船民证》。 《 出海船民证》吊销后,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型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走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海关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不控制涉案船舶可能造成证据损毁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实施取证,在取证完成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如下:
( 一)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可以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二) 公安边防大队可以实施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三) 公安边防派出所、海警大队可以 实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分别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不依法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 二) 泄露在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 不按照规定将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 库的;
( 四) 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五)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