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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周边联防 共建“平安谢洋”/柯荣辉

时间:2024-05-05 21: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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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周边联防 共建“平安谢洋”

         柯荣辉  林书设

谢洋乡地处大田县南部,东邻吴山乡,西连漳平市象湖镇、吾祠乡,南界永春县一都镇,东北紧靠石牌镇,是泉州、龙岩、三明三地区结合部。全乡面积115.13平方公里,12个行政村,62个自然村, 88 个村民小组,1799户7856人。但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周边治安环境异常重要,解决好周边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谢洋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头戏”。前些年周边纠纷和冲突时有发生。近年来,谢洋乡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在建设“平安谢洋”的活动中,更是把维护周边的安定稳定作为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了“平安促经济、平安促发展、平安促文明”的共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职责,深化周边联防,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区域平安共建,经济发展联动的良好局面。
一、围绕一条主线,深化周边联防,共建“平安谢洋”
在开展“平安谢洋”建设活动中,谢洋乡以深化开展周边治安联防联调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社会稳定工作的新路子,本着有利于情报信息和防范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把周边地区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沟通联系和群众友好往来、有利于周边区域经济繁荣健康发展的“五个有利于”的原则,以周边乡镇为联防联调协作区域,制订了工作协作配合、治安联合防范、矛盾纠纷联调,经济共同发展的联防联调协作章程和一月一通报治安动态,一季度轮流召开一次周边治安联防联调协作交流会的通报制度和例会制度,彻底扭转了“你管我不管、我管你不管”和“你管我护、我管你护”的治安局面。
二、完善两个体系,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范能力
一是加强村级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构架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居民区的防范网络。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责任制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强化周边联防联调体系建设。在开展深化周边联防,共建“平安谢洋”的活动中,谢洋乡以“联心”为牵头,首先从人头上熟悉、感情上贴近,主动开展周边一都、桃舟、象湖、吾祠等乡镇互访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沟通与理解,互通周边治安动态和敏感问题。以“联通”为基础,在边界村仕福、碧山、和春选用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当信息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周边治安动态,提高打击防范和快反应能力。以组织做保证,成立谢洋、一都、桃舟、象湖等乡镇周边联防联调协作会。以“联防、联调”为保障,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管好自乡人,办好自乡事,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如仕福村一名村民因道路纠纷而被一都村民殴打,且被反告殴打他人而被一都派出所留置审查,谢洋乡得到报案后,立即与一都派出所联系,一都派出所于第二天就解除对村民审查并追回被诈3000元。通过行之有效的“联”、“防”措施,联防联调区域内从未发生群众性突发事件,有力地维护了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平安谢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组织到位,乡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建设“平安谢洋”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创建“平安谢洋”办公室,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担任创建办主任。加强以各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各村治保会、调委会人员,落实待遇,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巩固和不断壮大基层群防群治队伍,组织广大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自防自治活动。二是宣传到位。制订建设“平安谢洋”实施方案,召开建设“平安谢洋”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干部群众思想,提高认识;在象山景区及其它村等地设立“深化周边联防、建设‘平安谢洋’”固定标语4条,发放“一区两会三包”材料1700多份,创建“平安谢洋”宣传提纲1200份,在坑口村召开了“优化旅游环境、创建‘平安谢洋’”村民座谈会一次。三是责任到位。年初政府与各村签订了《谢洋乡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村书记作为该区社会治安的第一负责人,把“深化周边联防、创建‘平安谢洋’”作为各村年终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抓好四项工作,确保“平安谢洋”建设措施的落实
一是完善村级组织建设,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等组织,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对特别地段、区域和特殊场所、群体采取特殊措施,如对象山景区这一特殊场所,乡组织成立由坑口村治保会成员,景区工作人员组成的景区治安巡逻队,由坑口村治保主任任队长,一名支委任兼职治安信息员,由治安信息员及时向创建办反馈景区治安信息,报告工作情况。二是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乡综治办、创建办、司法所重点加强对特别地段、特殊人群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修象山公路期间,司法所与村调委会人员先到可能涉及到的农田、林地山场农户做思想工作十八人次,为象山公路在2个月内完工打下了基础。在今年进行林权改革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山场纠纷事件,如仕福村与一都的林界纠纷,怀德在和春、上珍、碧山的插花地和谢洋村与三角尾村的林场纠纷,都分别通过周边联防联调协作会、林权改革协调小组调处顺利解决。三是抓好安全工作。乡综治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其它部门单位的要求,每月对矿山、交通、用电、消防进行至少两次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检查,特别是当前进行的农村道路建设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检查指导,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全乡上半年无发生一例安全事故,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感和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有较大提高。四是抓好普法工作。年初乡综治委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全乡共发放森林防火、基层组织建设、新交通安全法、依法行政等法律法规1200多份,普法讲座一场次,出专栏板报四期,综治副校长及干警在中小学为学生上法制讲座2场次,受教育1000余人。通过这些宣传和反邪教教育活动,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办事进程。
五、确保五个成效,实现“平安谢洋”全面达标
一是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在开展建设“平安谢洋”以来,派出所共受理刑事案件1起(盗窃案件),查处治安案件6起。其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件1起,“六合彩”赌博案件1起,偷窃案件1起,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案件3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人,及时有效地打击了辖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二是深化联防联调,实现经济互动。在抓好周边治安联防联调协作的基础上,努力使“联防”工作向经济建设协作方向发展,有力地推动周边地区经济繁荣发展。通过周边联防联调工作,不仅能实现社会稳定,也促进地区间经济互动。如通过引进永春一个客商投资1300万元,在仕福村建立的永源水电站,今年年初已实现投产发电;永春另一个客商也正是通过珍山村与一都的交流中获悉珍山有丰富的毛竹资源,在珍山创办了一家竹香厂,使谢洋乡毛竹销量增加40万根;和春的林永镁等种茶户,也是通过到邻近的安溪县打工,学回技术回家种植茶叶,现已带领村民种植茶叶300多亩; 还有仕福岩头铅锌矿在永春一老板投资开采下,已初具规模;而南安瑞兴果林有限公司到坑口水库搞立体养殖项目,是全县第一家引进县外资金开发农业综合的项目。实现了资金进谢洋、信息进谢洋、技术进谢洋,有力推动了谢洋乡新一轮创业。三是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增加旅游收入。通过在坑口村开展“优化旅游环境,创建‘平安谢洋’”活动,在不断完善象山景区公路、综合服务楼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实现旅游环境的优化,提高象山景区的休闲旅游质量,增加第三产业收入,在今年的“五一”期间,象山就实现旅游收入五万多元。四是全面达到“平安乡镇”标准,努力实现“五个明显提高、五个明显下降、五个有效遏制、五个有效防止”的目标。五是实现周边稳定,防范能力增强。通过不断完善周边联防联调协作会工作机制,健全周边联防体系,实现了全乡边界半年来的零纠纷,零犯罪案件目标,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通过不断完善两个防范体系建设,逐步架起了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形成了“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有效增强了防范能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谢洋乡党委书记 县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




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4]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加快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留学人才是:

(一)前往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佛山市及所属各区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引进办)具体负责留学人才的联络推介、接待咨询、资格审核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到本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应聘到本市驻国(境)外机构、企业工作;

(三)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

(四)以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入股或以资金、实物投资等形式合办各类企业;

(五)与本市单位开展科研合作,或接受本市单位委托在国(境)内外开展科研、技术活动;

(六)到本市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才到佛山工作、创业,除需向市或区引进办填报《佛山市留学人才审核表》和提供本人护照外,属第二条第一款的人员还需提供国(境)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驻所留学国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还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出国(境)前最高学历证书。属第二条第二款的人员还需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境)外学习、工作机构出具的邀请函和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以及所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需办理就业手续、社保关系的留学人才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持有重大科研成果和本市产业发展急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到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留学人才,可免费委托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 工作待遇



第七条 机关和控编事业单位需录(聘)用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按先进后减原则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增人、增资指标。

实行行政职级工资制度的单位,需任(聘)用留学人才但职数已满的,用人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增加职数。

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参加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竞争时,其在国(境)外的任职经历,可视为国内任职经历。

第八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出国前工龄和国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学习时间及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到佛山工作,其出国前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留学人才按有关缴费规定缴纳。留学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留学人才申报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市、区职称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或评审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才在国(境)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出国前户籍不在本市的留学人才有意来佛山工作的,可实行先入户后就业。户籍在本市的留学人才如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其人事档案免费由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留学人才随归、随调、随迁配偶及成年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接收留学人才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有困难的由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协助推荐就业。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可免费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职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一条 在佛山短期工作的留学人才,可凭市或区引进办出具的《留学人才短期工作证》或《人才特聘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并根据聘任期限和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到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工作,可实行政府聘用人员办法。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和津贴。

第十四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经市或区引进办证明,可按国家规定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第十五条 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配偶或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佛山工作、创业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全部按规定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来佛山工作、创业的留学人才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到所在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其子女需要入读中、小学的,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市或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国(境)外生活5年以上的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 3年内参加中考的,享有加分优惠。



第四章 创业待遇



第十八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业,凭本人的中国护照或外国(境外)护照和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可相应注册为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办企业,注册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低至1000美元。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一年内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逐步到位。兴办合资、合作经济实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办企业,注册为内资企业的,从事科技、技术研究、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十九条 佛山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应设立功能完善的留学人才创业园。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内租用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给予3年租金优惠,需购地自建厂房或购买厂房创业的,给予地价或房价优惠。

第二十条 留学人才带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我市各工业园或镇创办的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由工业园或镇报所在地区政府,给予创业资助经费10万元人民币,所办企业启动资金仍有较大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或区科技发展金的资助。企业所需用地、用房由所在工业园、镇以最优惠价格提供,或免购置生产用房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创办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属下检测机构进行科研项目检测的费用,经市或区引进办核准,可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费用按所在工业园从市或区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佛山创办的企业,其外资出资比例达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留学人才在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自被认定之日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学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进口科研开发所需的样品、样机、仪器、设备、配件和原料、化学试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验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各类经济实体可设立引进留学人才专项资金,其支出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才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民营企业的,其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股东一方涉及公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才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的,所需申请费用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时可在专利转让取得净收入中提取约40%用于奖励发明人;如许可他人实施的,连续5年由受益单位从年净收入中提取约5%奖励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才在本市工作、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参与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后,单位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其报酬;

(二)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自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由受益单位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其报酬。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才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重大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数额作为其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佛山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申报本市设立的科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励,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设立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奖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市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政府令〔2008〕138号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

  (二)土地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工业项目建设的,经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确认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和项目建设保证金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已获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合同定金,退回已获得补偿费本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