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及全市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扶持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以及市财政从其他渠道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 “三项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定、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指导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平价商店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供销系统平价商店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扶持。对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能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优先扶持。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对单个项目的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平价商店。具体扶持内容为:
1.对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承租经营场所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租金低于4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承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8000元/月。
2.对利用自有门店建设的平价商店,参考所在片区平均租金水平,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
3.对新开办的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给予一次性店面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
4.对已建成运营的平价商店按市政府要求统一店面招牌、标识等升级改造支出给予资金补贴。
5.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的平价商店,按“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对其经营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6.对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大型平价商店,其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通过产销对接,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蔬菜基地大棚建设。具体扶持内容为:对当年一次性新建或扩建100亩规模以上的大棚,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5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扶持储存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具体扶持内容为:对纳入政府应急储备基地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高于冷库建设造价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三项建设”范畴的补贴项目。
第八条 平价商店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供销合作联社申报,其他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租金、装修费用补贴和改造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建设协议书;
(三)门店装修合同(报价表)或门店租赁合同;
(四)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经营商品目录;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价格异动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组织调运农副产品品种、销量及价格的相关单据、凭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向市物价和农业部门申报,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蔬菜大棚或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报方式。其中,平价商店租金和新开办的平价商店装修补贴、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采取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价格异动补贴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平价商店租金和装修、改造费用补贴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当年上半年的补贴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下半年的补贴资金;申报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申报补贴资金。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物价、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计划,专项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区)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由市财政部门下拨到扶持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物价、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科教[2007]121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步伐。现将《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基地申报工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今年我委首批筹建基地的重点领域是:1、污水处理,2、建筑工程,3、垃圾(污泥)处理,4、道路桥梁,5、岩土工程。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所属拟申报基地的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于2007年3月1日前报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
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步伐,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集聚所在领域各自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定位明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组建基地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紧紧围绕天津市建设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充分发挥所在领域的产、学、研优势,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探索“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培养一批建设行业优秀人才,增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的后劲,提高建设科技综合发展的水平。
第五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1、承担国家或本市建设行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2、根据本市建设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研究和解决重大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工作。
3、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吸收和再应用、再集成工作。
4、联合相关设计、施工、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重大项目的攻关工作。
5、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6、培养和锻炼建设行业优秀人才,为相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教学实习基地,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天津市建委科教处归口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基地主办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建设日常具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参办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基地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已编制了科技发展规划。
2、具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主攻方向明确,能够承担国家、部委和市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学术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拥有国家或市级专业技术授衔专家,拥有不少于五名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科技研发队伍。
4、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每年有不少于50万元的科技投入(应设立独立帐户)并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成果转化平台。
5、具备能够将本领域内有较强专业实力、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联合协作单位的综合组织能力,共同研究、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基地申报要按照市建委确定的方向,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2、申请主办基地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并提供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建立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管理机构和组成人员、工作目标、近期工作任务等内容),经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市建委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4、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申报单位,经市建委审核
同意后,批准授予“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称号并正式启动实施。
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工作季度简报制度,定期向市建委汇报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凡遇重大事项如重要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和主要人事变动等需向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年末应向市建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市建委将组织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验收,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基地,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无业绩的基地,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市建委将取消基地称号。
第五章 政 策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基地称号的单位,市建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及本市的各类重大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市建委的科研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将优先考虑基地项目,并给予资金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