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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白条”之弊端/詹绪波

时间:2024-05-25 18: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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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白条”之弊端
南京财经大学 詹绪波 210046 Email: zhengshi6616@163.com

摘要:执行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执行难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舆论界,执行难被冠以“法律白条”一词,然而,这个提法是很不恰当的,它忽视了执行中一些深层的问题,同时不利于执行难这一问题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法律白条 民事执行 程序正义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 ,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执行电视电话会议”,坦言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尽管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做出了统一部署,五年来,各级法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①然而,时至今日,法院执行难依然存在,在舆论界这一问题被冠以“法律白条”然而这一称谓却是不恰当的。
“白条”之说在媒体风靡,是源于政府无法兑现对农民交公粮后的赊帐,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一些社会问题逐渐暴露,于是媒体习惯上将素有无法兑现的具有公权力色彩的承诺称为白条:像行政白条、法律白条等。“法律白条”这一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依法治国,倡导法治的今天,其弊端却不容忽视。
(一)“法律白条”这一提法忽视了程序正义,损害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就执行工作而言,执行公正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即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实现,执行就实现了最终的客观正义即实体正义:当执行法官遵照既定的程序,认真的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穷尽了相关的法律手段,也实现了最终的程序公正,而通过公正的程序所述的最终结果,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完全实现,未实现还是部分实现,执行的结果也实现了公正②“法律白条”的提法过于重视实体正义和最终结果,忽视了司法公正的另一层内涵-----程序主义,这与中国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的法律理念有关,这种提法不利于正确司法理念的形成,不利于法院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二)否认了执行工作中的矛盾性。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 、和刑事强制执行③狭义的强制执行仅指民事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机关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遵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人),履行执行依据中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④,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起来有其特殊的矛盾性。一般说来,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的。所谓没有偿付能力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支付甚至不能足额支付生活费用,除去生活所需没有任何财产。(2)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终结执行的和不予执行的。例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由于一方不服而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再次起诉的,在二审期间便应不予执行。(3)被执行人有支付能力而由于权力的关系,或者被执行人本身的问题,导致无法顺利执行的。
显然,上述三中情况中,前两种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解决执行难应该认真对待那些有偿还能能力而不偿还的案件。而“法律白条”这一说法,却是非常概括的-----只要生效法律文书未能实现,便是“法律白条”,便是司法腐败。
(三)强化了非理性的社会情绪,误导了大众。
现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一切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社会公众也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凡是债权完全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均称其为“法律白条”。由此导致各种执行大会战高潮不断,而最终结果是:基层法院以解决执行难为其工作目标,上级法院以解决执行难的程度为考核指标,社会公众受各种报道影响,以债权实现的绝对数量为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把难以执行判决文书称为“法律白条”,还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司法权威的观点。普通民众并不把法院判决视为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载体⑤, 一些媒体大肆报道“法律白条”,"空调"本身就是缺乏理性的宣泄。由于舆论本身强大的感染作用,这种非理性的成分会更大程度的激化民众的个人情绪,从而使民众对法院工作与法律形成负面的印象,进而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综上所述,“法律白条”很容易误导大众,使司法独立的理念受到挑战,产生以执行决定一切的错误思想,从而可能导致法院出现重执行轻审判,甚至丧失司法独立性,成为债权人“讨债公司”等严重背离司法改革目标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无论那一种都会加剧基层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都有可能导致本身就孱弱的基层司法权力更加难以进入基层。恶性循环的结果是:基层民事执行难进一步加剧,甚至恶化。因此,从意识形态(宣传)来说,减少“法律白条”等非理性的报道,未尝不是解决基层民事执行难的方法。

参考文献:                
①2003年2月21日,新浪网载:全国法院5年来共执行案件1176。79万件,比五年前上升75。93%,执行标的额11266亿元,增长了近5倍.
②程哓斌 《论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及相关机制的构建》、《人民司法》2003年10月
③也有学者指出广义的民事强制执行只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 ,参见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418页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也可参见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38—7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④孙加瑞 《强制执行实务研究》 11页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⑤参见游震辉《法律白条之谓当休矣》来自http://www.yn.xinhuanet.com/ynnews/zt/2003/flbt/wen/l01.htm ,2004年5月23日访问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2月21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贵阳市太慈桥、羊艾两个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会议决定:
一、批准设置贵阳市太慈桥区域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和贵阳市羊艾区域劳改、劳教单位人民检察院,作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二、贵阳市太慈桥区域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负责省第一监狱、贵阳瓷厂、省基建队、省客车装配厂、金华农场、沙子哨农场、省少管所、省公安医院、省农科所九个劳改单位的检察工作。
贵阳市羊艾区域劳改、劳教单位人民检察院负责羊艾农场、平坝农场、中八农场、广顺农场四个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工作。



1981年2月21日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中科院、工程院,各有关水专项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推动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水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订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水专项 办法 通知
  
抄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及主题专家组。
  
附件: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实施,实现水专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水专项设置六个主题;主题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四条 水专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资源整合。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水专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开展技术攻关和示范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
  
  (三)定期评估、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行管理决策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监测、监督和监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专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对水专项组织实施承担领导责任。水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配合做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水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水专项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内相关项目(课题)的实施,负责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水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实施方案;
  
  (二)批准水专项办、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审定水专项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水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水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过程,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意见;
  
  (七)协调解决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水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第七条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成立水专项办;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负责制订水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六)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向水专项领导小组汇报水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
  
  (二)对水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水专项信息的报送和水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
  
  (四)承办水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
  
  (五)组织制订水专项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组织制订水专项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七)组织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做好水专项与其他计划、重大工程的衔接;
  
  (八)提出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
  
  (九)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十一)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的调整建议;
  
  (十二)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三)组织对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九条 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由牵头组织单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流域相关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
  
  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政府环保、建设、科技、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其成员名单须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备案。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本辖区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配套保障条件及有关应用示范;参与对本辖区内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水专项设立咨询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技术组,为专项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咨询专家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聘任,主要职责是对水专项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总体专家组是水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水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水专项主题、项目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并进行水专项成果集成。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水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主要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水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题专家组是水专项主题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
  
  (二)研究并提出主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间的协调、交流,把握各项目(课题)的总体研究进度;
  
  (四)参与对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编制主题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负责主题成果的集成。
  
  重点流域技术组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的有关成员、地方政府代表等相关专家组成,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点流域内各主题、项目(课题)之间的技术关系;
  
  (二)参与重点流域内项目(课题)的论证、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
  
  (三)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重点流域项目(课题)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第十一条 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863、973计划、支撑计划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申请项目(课题)的总经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
  
  对个别未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但又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应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报水专项办批准。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承担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过去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
  
  2、提供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保障条件。
  
  3、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管理。
  
  4、督促、检查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协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加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第十二条(一)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5、过去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2、严格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书合理使用经费。
  
  3、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课题任务的实施,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和交流。
  
  4、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重大事项。
  
  5、编制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实施计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编制主题实施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水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申请与形式审查、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总体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或课题申报指南、标书,主题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涉及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由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技术把关。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申请与形式审查。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提出论证申请;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编制单位提出论证申请,并经主题专家组同意。申请材料报水专项办,经形式审查合格和牵头组织单位同意后,由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
  
  (一)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重点是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技术示范的典型性与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基础条件和优势、组织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专项办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成立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相关流域治理规划编制组专家和其他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课题)论证委员会。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采取论证答辩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
  
  (三)水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遴选采用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和招标等方式。对于产品、设备和材料等研制和产业化课题,鼓励企业参与,原则上采用择优委托或招标的方式。
  
  (四)有关单位根据综合论证意见修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预算,将修改后的材料报水专项办,由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启动和承担单位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和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结果,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加盖水专项合同专用章。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作为项目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二)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示范项目(课题)所在政府代表部门作为课题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课题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水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现场检查、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等形式。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等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督促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等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编制项目(课题)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主题专家组、总体专家组形成水专项主题和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课题)研究进展和重大研究成果,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应及时凝练专项和各主题的重大成果并报送水专项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部分重点项目(课题)或者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课题)进行重点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实施效果监测。水专项办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示范区水质、示范工程和依托工程污染物削减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项目(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水专项评估机制。水专项办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应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由水专项办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示范工程监理制度。水专项办会同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示范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根据监理意见,水专项办提出相关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组织水专项阶段总结。水专项每个5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水专项办组织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水专项阶段总结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水专项的验收工作。水专项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主题验收和专项验收四个层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水专项办组织或委托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验收,组织对项目和主题验收,验收结果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水专项领导小组根据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验收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流域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流域层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各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项目(课题)执行的协调,并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条件;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本流域所有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下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
  
  水专项办组织重点流域技术组对重点流域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编制重点流域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阶段总结报告,提出流域内项目(课题)调整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水专项项目(课题)一经批准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必须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或撤销。对出现下列情况,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应执行相关的调整或撤销程序。
  
  (一)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严格履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项目(课题)执行存在重大问题时,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向水专项办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拨经费,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水专项办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并详细说明调整或撤销的理由,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三)对于保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按照保密要求进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等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技术的工程示范、产业化及相关研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分阶段概算和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年度预算,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第三十五条 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水专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门的财务检查。水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水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的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 水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专项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水专项科技攻关,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担水专项项目(课题),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
  
  第四十条 水专项有关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水专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用水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档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水专项保密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水专项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水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水专项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水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成果的共享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水专项办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数据和成果。水专项办建立项目(课题)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 水专项办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水专项实施方案(公开版)、实施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监测评估、验收和成果等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布涉及水专项的重要信息,需要报水专项办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结合水专项目标的实现,水专项办制订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水专项办批准,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四十九条 水专项实行科研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和执行水专项的相关人员在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中的相关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水专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在水专项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水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水专项任务的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水专项办依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水专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